求助勞動合同法,急 求助,有關新勞動合同法

2022-06-27 03:00:09 字數 4635 閱讀 6754

1樓:湸鳴

你能知道自己工作兩年能有兩月的經濟補償金,怎麼還問這種問題呢?《勞動法》對經濟補償金是有明確規定的,就算是你自己提出的辭職也要給你的,沒什麼可說的。你不會輸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因公司原因不續簽,都是要支付補償金的,補償金的 支付從2023年1月1日起計,你們公司簽訂的那個備註,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所以可以視為部分無效。

3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也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除非單位提出的待遇等於或者高於你以前的合同,而你不同意續簽,單位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期滿單位主張不再續簽理論上應該有補償金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綜合兩個條文及你所說的情況,屬於合同期滿合同終止,只要沒有出現「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則單位仍然需要向你支付經濟補償。

6樓:

不會的,這種明顯違反勞動法的條款是無效的。勞動仲裁是得不到支援的。

你一樣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並要求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7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了,公司當然不可以合同中約定那句話而不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公司應根據您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急:求助,有關新勞動合同法

8樓:匿名使用者

一、你說的這種情形,單位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當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你所說的社會統籌應該是指的社會保險。單位應當給你繳納你在單位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不能以你的檔案沒有在單位為由拒絕繳納。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四條: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你可以收集你在單位工作的證據(如工作證、工資卡等)去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如果沒有這方面的證據,看能不能收集人證,通過勞動仲裁部門或法院解決。如果通過法院解決,法院不會受理社會保險,但是會給你一個書面通知,你可以拿這個書面通知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專門投訴社會保險。

如果還有什麼疑問,可以再聯絡我。

9樓:

廣東胡律師:

1、公司的行為不合法,辦社保是跟檔案無關,而是跟你們建立勞動關係有關的,就是說你們建立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就必須給你繳納社保;

2、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你可以拿到工作一年四個月的經濟補償,摺合成1個半月工資;

3、公司不給你2的補償及補齊你的社保你就不籤離職手續;

4、你現在趕緊去申請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具體的方式你看下面:

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交申訴書。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a、職工當事人的姓名、企業、住址、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b、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c、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自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並組成仲裁庭。

10樓:簡簡單單

如果因為不能勝任工作,解除你的勞動合同,應按你的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給你,約二個月工資,因為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你,還應支付你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沒有給你參加保險,可以要求公司給你補繳保險.

11樓:

公司單方解除合同你可以拿到的經濟補償是一個半月的工資

你可以提起勞動仲裁來解決爭議

勞動合同法問題,求助!

12樓:匿名使用者

是否解除,這樣看證據。案例所說李某口頭提出離職,解除勞動合同。那麼現在有無證據能證明。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那麼仲裁不會認可。

一個月期間,李某是否在a公司上班?如果是。為什麼不提出書面離職?如果不是,一個月沒有上崗,也沒有訴求,企業可以認定為是曠工,但公司不作處理,依舊是a公司員工。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企業僱傭與與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人員,原單位可以追償。

求助,謝謝 法律 勞動合同

13樓:中國勞動合同法

這個題本身是錯誤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第三款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孫某此時還沒有到韶關公司報到,更談不上用工了,所以此時雙方勞動關係還未建立。雙方沒有勞動關係就談不上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此合同只能適用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相關規定,所以後來的韶關公司申請勞動仲裁併獲得支援也是不可能的。

關於員工停薪待崗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求助

14樓:匿名使用者

停薪待崗違法。

停薪待崗期間,是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屬於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勞動者停工的,停工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應當按照當地**規定的標準支付生活費。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實行週薪制的,是指一週;實行月薪制的,是指一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勞部發(1994)489號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部發〔1995〕309號

58.企業上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下崗待工人員中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女職工因生育、哺乳請長假而下崗的,在其享受法定產假期間,依法領取生育津貼;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照發原工資。

15樓:法大大電子合同

您好,公司違法了。

待崗不同於解除合同,待崗期間員工與單位之間勞動關係仍然存在,待崗期間單位應發放最低生活費,仍然要為員式交納各項社會保險。

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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