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乙個月交辭職信,但單位推遲了三天,是否合理?

2025-06-08 12:50:12 字數 3383 閱讀 8000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辭職到期,用人單位拖延三天是不合理的,勞動者辭職到期以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結清勞動者所有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和社保轉移手續。

員工辦理離職手續的流程:

1、為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做健康檢查。

2、辦理工作交接。

離職員工除工作交接外,應立即停止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從事一切業務。將該員工經手的工作交接到其他人員或主管。工作交接有助於防止員工倉促離職,出現工作脫節,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3、公司財物、檔案資料及清償債務。

員工在公司期間,由公司配發的或者由員工本人掌管的屬於公司的財物,企業應指定專人接收。並將員工在職期間保管和使用的全部檔案資料進行清理,凱鬧鏈如客戶名單、各種圖表圖紙、財務賬本、工作計劃、技術資料等。另外,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公司應清查該員工在職期間是否欠有公司債務,如借款、賠償款、罰款等。

4、退還員工證件及結清工資。

5、如是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6、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對於公司認盯孫為需要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則在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中明確員工的相應義務。

7、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彎帆勞動合同的證明。

8、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在勞動合同解除後15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2樓:橘子不如橙子

不合理,只要員工提前乙個月申請,就是合法的離職流程,應及時為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根據《勞敬者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搏陸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基稿頃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離職不提前乙個月通知會怎樣

3樓:肖紅

1、扣除相應的金額,因為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其他情況,未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用人單位應該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該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2、如果未造成孫淑,可以和公司協商,拿到相應的報酬;

3、公司可因自動離職作適度的工資扣減,但這必須建立在合乎程式的規章制度度之下,勞動者為用人單位付出勞動後,就相應地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提前2個月遞了辭職信,可沒過幾天公司直接讓你走,合法嗎?

4樓:

摘要。既然您申請辭職了,單位讓您由合法的。

提前2個月遞了辭職信,可沒過幾天公司直接讓你走,合法嗎?

既然您申請辭職了,單位讓您由合法的。

1、如果用人單位與員工溝通一致,那也是合法的。2、如果勞動者不同意,堅裂螞持要到期再走,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前走。在現實操作中,會存在兩種觀點:

1)勞動者要求繼續工作到三十天毀薯截止,屬於勞動肆餘埋者履行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也需要支付勞動者當月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讓勞動者提前離職,但勞動者不同意,那屬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關於這種說法,上海市高階人民。

提前乙個月上交辭職信但公司叫馬上走

5樓:

摘要。你好,像你這種情況,應該有兩種原因,第一就是你的公司裡邊,現在不怎麼忙,本身老闆也像裁員,剛好你辭職,所以就讓你立馬走,第二就是可能你平時上班表現一般吧!

你好,像你這種情況,應該有兩種原因,第一就是你的公司裡邊,現在旦掘雹不怎麼忙,本身老闆也像裁員,剛好你辭職,所以就讓你立馬走,第二就是可能你平模帆時上班表現一散悔般吧!

如果說有年終獎的話,那就是老禪棚板的問題了,那頌御你野襲巖要叫他把年終獎補給你,你說是我是按照正常流程走的,所以可能是公司老闆不想給你年終獎吧!

都不是,只是幼鬥滑春兒園不想發我年終獎,空耐本來離放假就剩乙個月了,剛好交完辭職信可以放假直接走,但是讓搭園長這樣就是不想發年終獎。

他這樣做不合法,你可以打勞動局**,諮詢一下。

或者不是叫我直接走而是到時候只發我一半年終獎可以嗎。

對的,敏扮他應該就是抱著不想給你年終獎的心態吧!你可以先跟他溝通,她如果願意把年終獎明滾補給你的話,那提前走也無所謂嘛,剛好到年底,也是疫情爆發激拿餘的時候,提前回去也是一件好事。

按正常說,這個沒有商量的餘地,直接叫他給全部的年終獎,你是有理的沒事的。

她就是不想發所以不可能提前叫我走還補年終的,這幾天一直在留我,我堅定說走她就這樣子說。

好的,謝謝 明白了。

如果說他直接讓你走的檔態話,你就可以直接問他,那我年終獎要給我,如果不給的話,我就直接找勞動局,這樣的話,對她幼兒園影響很大的,他應羨御該會跟你行派源和解的,你不要軟,要不然他會感覺你很好說話。

不用客氣,親,還有什麼要幫忙的嗎?如果沒有的話,麻煩給乙個贊,謝謝

離職不提前乙個月通知會怎樣

6樓:賈寶驊

首先需要說明,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單位及其領導的審批,只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到期後要求用人單位辦理工作交接後離開即可。但是,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通知,直接走人的話,會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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