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產權問題,農村土地問題

2022-03-19 18:06:03 字數 4775 閱讀 3186

1樓:o0蟈蟈果果

如果是宅基地,您是可以這樣辦的。您要妥善儲存村委會證明。您要在與乙方的合同上寫明:

1甲方是借地給乙方使用土地使用權歸甲方所有,2房子甲方使用多長時間,3超過了宅基地使用時間房子怎麼辦,4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把房屋賣給或借給他人,5乙方違約的處罰辦法。這幾條重要的一定要列上。其它您自己根據情況再寫一些。

你就可以最大化保障自己的權益。祝你好運!

2樓:中華一郎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第三十一條還規定: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土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據此,甲的父母死亡,甲父母的承包地可以由甲繼續承包,是有法律依據的。村委會是土地的發包方,甲有村委會證明,說明甲對該土地有經營權。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因此,甲不得將地借給乙方蓋房而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儘管乙方承諾有一半的房留給甲方使用,但是甲乙的這種合作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不但不受法律保護,反而會受到法律的制約。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任何辦法來保障甲的權力。

農村的土地是不可以善自改變性質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很負責任的告訴你基本上只要到時候乙方那邊出現問題,一出現爭議就不可能獲得什麼利益,更不用說得到一半的房子。

對於你的情況,我建議,首先讓乙去向村裡申請宅基地(注:在農村宅基地必須申請,而且我國法律規定「一戶一宅」制,推過乙方已經有了一個房子在法律上是不允許建第二所房子的),如果乙方還沒有的話,那他申請到了宅基地(注:一定要是讓他申請的土地是你那塊),甲方和乙方簽訂一份合同,關於你所說的方面的合同,並詳細規定不履行合同的後果,例如乙方向甲方賠款,而且這份合同最好去公證處公證保證合同的效力。

這是我個人認為比較妥當的方法,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農村土地問題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和農村集體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集體所有土地可以由國家徵用,但必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審批權集中的**(即***)和省級(即省,自治區,直轄市**)所有,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再來分析你的具體情況:

1.既然你們家在80年以後騰出以前的宅子,另外找地建房,那麼根據一戶一宅的規定,原來的土地是要被集體收走的,(一般來說,如果你原來的家庭又有成年男子要結婚,那麼可以申請隊裡,再給他批一塊宅基地建房,但不一定是原來那塊地了)所以也不能說你們家對原來的土地一定就有使用權.

2.農用地轉批手續只可以由**和省級**審批,鎮和縣**是沒有這個權利的,即他們不能說歸國家就歸國家了

另外,因土地權屬爭議引起的行政訴訟,負舉證責任的一方是被告方,即行政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法條: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稽核,由縣級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6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土地問題實際是三大土地問題:第一是承包經營土地問題;第二是農村建設用地問題;第三是宅基地問題。物權法在這三個集體土地的改革或者流通的問題上採取了謹慎的態度,既保持現行土地法規定的現狀,但又留有了餘地,為將來一些地方進行試點和改革留下了充分的空間。

那麼對這三種土地的權利應該怎麼看呢?

第一,對於承包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可以用於入股出資,但是在物權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界定中包含了一個「等」字,可以理解為並不禁止。而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中也沒有禁止入股,但有一條限制,就是用途不能改變。所以從這一點上說,重慶方面的規定並不算是創新,創新之處在於擴大了對「農業經營」的理解。

我認為這樣理解完全正確。過去理解農業經營就是農業用地,就是種地,當然也包括用於畜牧業和林業等,現在重慶將它擴充套件到了可以辦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去年已經通過了,專業合作社可以進行農產品加工合作,甚至也可以搞信用合作社、消費合作社,只要是服務於農業,應該對農業用地的農業目的作更廣泛的解釋。但是,現在的問題是,如果擴大到拿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搞企業、搞商業,甚至開發商品房可不可以呢?

我看完全可以在重慶小範圍內搞搞試點。

當然,對於擴大農業用地的解釋,仍然應該有底線,因為終究還有保護耕地的限制,現在不是在提要死守18億畝耕地這條紅線嗎?太放開了,底線就難說了,這一點要注意。

第二,在農村集體土地上能不能搞建設,這也是一個爭論比較大的問題。重慶這次倒沒有涉及這方面的問題。我覺得在條件成熟的地方完全可以試試。

按照現行土地管理法,這些土地只能用於村裡自己的鄉鎮企業、公益設施、學校和養老院。現在的問題是,對於農村的建設用地,其用途能不能再擴大?能不能不僅限於自己的鄉鎮企業和村內設施?

為什麼不能把這部分地用來投資?為什麼不能跟人家合資搞一個先進的技術企業?我覺得在這點上可以也應該逐步放開。

最近,爭議最大的就是農村集體土地能不能蓋商品房賣的問題,也就是「小產權」、「鄉產權」問題。現在有一種呼聲,要求「鄉產權」、「小產權」的房子能夠按照正常產權辦理,這個弄不好很危險。可是要不允許的話,實際上利用農村集體土地蓋商品房已經大量存在。

農民完全有理由問:我們自己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為什麼不能用來蓋房子?老百姓可以說,我是低收入者,我買不起每天**的商品房,我只能買個「小產權」、「鄉產權」房住,若這也不讓住,是不是太說不過去了?

所以,現在看起來城市人買「鄉產權」、「小產權」房的居住權並不能一個「禁」字了之,我們必須承認其中的合理性。現在的底線是在二級市場這類的房子產權不能轉讓,可老百姓說了,我買房子就圖有個地方住,你不讓我賣就可以,但我死了以後能不能繼承呢?按現行法律規定,不動產登記部門不可能給這樣的房子辦理變更,怎麼辦?

小產權房問題其實涉及到一個更大的問題:農村土地增值以後利益歸誰的問題。這不光需要法學家的智慧,也需要經濟學家的智慧。

在物權法的討論過程中就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農村土地之所以升值那麼快,就是因為城市建設發展,國家經濟發展,好比地鐵修到你那兒了,高速公路修到那兒了,水電修到那兒了,上下水道修到那兒了,集體土地的**也就上來了,要不然這個地能值多少錢呢?這些土地的增值完全是靠城市投資形成的,按經濟學上的原理,土地增值是投資使然,級差地租應歸投資者享有,因為不是土地本身質量的好壞引起的增值,而是因為投資引起的土地****,所以增值部分應該歸投資者。

當然也有人主張,這樣不行,集體土地增值收益為什麼農民就不能獲得呢?所以我覺得這個問題最終還在於如何分配其中的利益。我覺得對於增值部分,有一部分利益肯定要歸農村集體土地所有人,一部分可以採取土地收益稅的辦法解決,我覺得這樣可能更好。

在這個問題上,我看也完全可以讓重慶搞試點,在允許在農村集體土地上蓋商品房的同時,徵收特別的土地增值稅,看看通過土地增值稅的辦法能不能解決,可以試試。

第三塊是農村宅基地。對於宅基地如何利用,恐怕爭論得更厲害。在這個問題上,我們法律上的規定就有矛盾的地方。

比如物權法規定房子可以抵押,但同樣在另一條又規定宅基地不得抵押,如果是宅基地上的房子拿去抵押了,那必然涉及到宅基地,但是農村宅基地按規定是不允許動的。這個問題從法律上講,本身就是矛盾的,房子流轉必然連著宅基地,但你又不允許動宅基地,後來變成了更具體的禁止性規定,比如城裡人不得到農村買房子,引來一大堆意見。為什麼農民自己的房子就不讓賣?

不允許農民對自己的房屋有任何的處分權,如不能轉讓或者抵押,這過分限制了農民的權利,他最大的財產就是這個東西了。這個問題怎麼辦呢,我也希望重慶拿出一個試點的辦法來。

廣東最近提出一個辦法,就是宅基地上的房子可以轉讓,連帶宅基地上的土地使用權也可轉讓,惟一的重要條件就是轉讓後不能再申請任何宅基地。如果真這樣,這條就必須把牢。至於城市的人到農村買荒山、荒地和灘塗就更可以鼓勵了。

首先它們不是耕地和基本農田,既可以轉讓,又可以出資,在荒山、荒地搞個別墅或者遊樂場所有何不可?所以我認為在這些問題上應該進行改革,也給農民更多的自主權,給他們更多收益權,這樣才可以使農村富裕起來。但是又不能影響幾個大原則,土地用途的變更,土地量的控制等等,這些東西都要掌握好。

最後我要說,任何改革都會面臨一個兩難命題:一方面要依法治國,另一方面要不斷改革,而改革就肯定要對現有的制度和法律有所突破。怎麼辦?

我認為,把握住兩點最為根本:一是依法治國是前提,現行的法律,不能隨便變動和突破,如果大家都以改革為名各行其是是不行的;二是改革必須有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授權,否則不能輕易都談突破,大家都突破還了得,法律就沒有權威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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