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案例分析,勞動爭議仲裁法案例分析

2022-02-21 14:22:12 字數 4111 閱讀 8533

1樓:蔣德順律師

(1)天南公司的行為正確。因為:一是雙方約定的仲裁條款有效,依法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是a銀行為連帶責任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訴辯權。根據《擔保法》第19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責任。本案中a銀行提供的擔保方式並沒有約定,應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天南公司當然可直接將a銀行列為被申請人。

(2)天南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訴。因為仲裁法雖規定了「或裁或審」原則,但只是規定法院應不予受理,並沒有剝奪當事人的起訴權。且根據仲裁法第26條的規定,在有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也有可能取得管轄權。

(3)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財產所在地或被申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由後者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1條的規定,在國內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

(4)天南公司可以根據與海北公司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樓:羅長江律師

1、天南公司的行為正確。原因:第一:

雙方約定的仲裁條款的效。依法可依仲裁條款規定提起仲裁申請有。第二:

a銀行為海北公司提供的保證,依《擔保法》第19條之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故本案中a銀行為連帶責任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天南公司可直接將海北公司與a銀行列為被申請人,請求其承擔連帶責任。

2、天南公司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依《仲裁法》第26條及《民訴意見》第148條之規定,當事人雖訂有仲裁協議或條款,一方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起訴時未宣告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可見雖存在仲裁條款,當事人並不因此而喪失起訴權。

3、依《仲裁法》第28條及《民訴意見》第31條之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由後者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4、依《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5款之規定,天南公司可根據與海北公司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法案例分析?

3樓:匿名使用者

《仲裁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宣告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本案中上海襯衫廠向法院起訴後,「直至人民法院**審理時,雙方均未申明有仲裁協議」,顯然對方在**前並沒有提出異議,法院此時已經取得了法定管轄權,應當繼續審理。

4樓:匿名使用者

1.可向仲裁委或人民法院提出,法條依據:

仲裁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前提出。

2.不能,本案中南寧市仲裁委是存在的,乙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

法條依據:仲裁法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5樓:蜜桃小仙女

仲裁版案例分析,你可以讓律師幫你做一下分析判斷,這決定會怎麼做?

6樓:冉趣人生

對仲裁委員會給出的仲裁結論不滿意。不能自己認為無效。可以進一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來判決。

7樓:

那就坎坎坷坷快點快點馬達馬達馬達你當媽媽嘛嘛嘛沒拿到哪到哪

仲裁法案例分析

8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仲裁範圍。房地產公司可以在仲裁庭裡陳述或者申辯自己的不同意見

9樓:

1 、張的請求屬於因合同履行發生的爭議:在張女士按約交付購房款後,房產公司未能提供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意即房產公司未能按時交付房屋按約進行所有權轉移,屬於根本違約,因違約而造成合同另一方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因此屬於仲裁範圍。

2 、房地產公司可以仲裁機構約定不明另行協商仲裁機構或進行訴訟。

仲裁法案例分析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仲裁法適用於勞動爭議和行政糾紛。

當事人的自願可以改變上述法定仲裁事項

《仲裁法》

第4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該仲裁委員會不能受理張某和李某的仲裁申請。

《仲裁法》

第3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勞動爭議仲裁法案例分析

11樓:呆娃丶

案例為李某於2023年8月6日,被公司聘用,簽訂了2年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經3個月試用合格,轉為正式工。

2023年4月,李某結婚。同年5月,李某懷孕,10月10日,公司以孕婦不能正常從事工作為由,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

答案:公司在婦女員工孕期解除勞動合同,違反勞動合同法。即2023年10月10日起,為雙方發生勞動爭議計算起始日。

11月1日,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李某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不予受理。是符合法律程式(《勞動合爭議調解仲裁法》)要求的。

[發生勞動爭議時,應首先向勞動仲裁機關申請勞動仲裁,未經勞動仲裁程式的,法院不予受理。]

李某生完孩子後,於2023年4月8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再次要求確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無效,仲裁委員會查明事實後,裁決駁回仲裁請求。

答案:2023年4月8日,李某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被駁回申請,勞動仲裁委的裁定是符合《勞動合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要求的;即:自2023年10月10日勞動爭議發生時,至2023年4月8日申請仲裁時的時間已經過了 1 年多,因此,過了仲裁時效,因此,勞動仲裁委按法律程式要求,對申請人的的申請予以駁回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因此,雖然單位違法剝奪了李某的合法勞動權益,但是因為李某不懂勞動合同法,而錯過了仲裁時效及未先申請仲裁而去要求訴訟,因而形成了自己放棄權益的事實,所以,李某的合法權益無法再得到法律的保障。

12樓:

仲裁是要看證據 的,你沒有證據就只能承擔敗訴的後果

13樓:匿名使用者

正確。因為該人不能舉證。

1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中應該有些工資吧~

仲裁法問題 icc與紐約公約相關 案例分析,跪求答案! 中英文都行

15樓:遠山出雲岫

(1)不應訴,直接向法院申請不予受理;或則以「法院無管轄權」為由,申請駁回b公司訴訟請求。因為當事人選擇仲裁便是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此事可以合法主張法院無管轄權,應當不予受理。但是一旦當事人應訴,且不以仲裁條款抗辯法院管轄權,則視為仲裁條款無效,認同法院管轄權。

(2)不會撤銷仲裁裁決,適用f國法律確定仲裁協議的有效性。依據icc仲裁規則,第5條和第6條規定,b公司在仲裁答辯中沒有提出「不存在書面仲裁協議」的主張並以其他理由答辯,b公司已經認可了仲裁協議和icc的管轄,因此不得再以該理由主張裁決結果無效。

仲裁協議是否有效是個實體問題,通常使用裁決地所在法律。

(3)不可以據此否認執行判決。因為f國和a國都是紐約公約成員國,紐約公約第三條規定了成員國在執行仲裁裁決時,只可以援引裁決地程式規則和相應條件。

ps:案例中「國際商會仲裁法(icc)」應該是「國際商會仲裁規則」,icc作為常設性機構只可以制定相應的程式性規則,沒有權力制定法律。,通常情況下,合同指定適用的法律都是明確哪個國家的法律或是某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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