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勞動爭議調解和勞動爭議仲裁的異同

2023-01-24 05:35:15 字數 5789 閱讀 2024

1樓:清初夏侯

調解是調節。仲裁是走法律路線維權

2樓:匿名使用者

共同點都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可以調解或者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和勞動仲裁的區別?

3樓:華律網

1、申請的條件不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如果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2、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45日內作出裁決。

3、法律效力不同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達成的仲裁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4、處理機構不同企業勞動調解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派仲裁員並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樓:天山上的靈兒

前者只負責本企業內部的勞動爭議,而後者則是**監督下的,負責一個區域內的勞動爭議裁決,後者的效力和許可權都是高於前者的!(具體見**,和諧字打不上去

5樓:簡簡單單

簡單的理解就是:一個是調解機構,如果調解完成,雙方簽署調解書。而仲裁是有裁決權力的。一旦裁決是有法律效力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委員會是裡面的人組成的一種組織,勞動仲裁是事情。懂了麼有?你可能不理解的應該是仲裁委員會和仲裁院的區別吧,一個是組織,一個是機構。

就好像我說你家,有時候是指你的那個住的房子,有時候是指你的家人一樣,是不同的概念。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經濟仲裁與勞動仲裁的區別:仲裁的物件不同;仲裁程式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仲裁委員會不同;仲裁的效果不同。

勞動爭議調解和勞動爭議仲裁的區別是什麼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爭議調解和勞動爭議仲裁有以下區別:

1、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

2、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

3、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時效是30日,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時效是60日,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

4、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仲裁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區別

9樓:平安山雀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勞動爭議調解程式依據的法律法規是《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等;勞動爭議仲裁程式依據的法律法規除《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外,還有勞動部頒發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等。

二、申請的條件不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如果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

但是,當事人不能就勞動爭議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時,當事人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

三、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逾期不能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

四、法律效力不同: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達成的仲裁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未起訴的,仲裁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若一方當事人拒不執行已經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仲裁裁決書,另一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處理機構不同:企業勞動爭議調解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派仲裁員並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實行三方原則,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10樓:韓飛律師

調解委只是負責調解,雙方調解不成,還是要通過勞動仲裁委處理。

勞動仲裁委可以在仲裁中對雙方進行調解。

11樓:泥惜鑲

調解委員會是在仲裁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的。

12樓:華律網

1、申請的條件不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如果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2、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45日內作出裁決。

3、法律效力不同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達成的仲裁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4、處理機構不同企業勞動調解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派仲裁員並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關於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的異同的文章

13樓:豪俊律師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既有相同的方面又有不同之處。

相同的方面表現在:(1)結束仲裁程式。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送達後,均表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從仲裁法律程式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爭議,即意味著仲裁程式的結束。

(2)確定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產生了實體法上的後果,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3)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實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如有上述情況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不予受理。

但對確有錯誤或經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向仲裁機關提出,按仲裁監督程式處理。(4)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1條規定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為執行調解書和裁決書而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執行。

不同之處表現在:(1)生效的時間不同。「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書並不是送達後立即生效,而是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2)提起訴訟的權利不同。當事人雙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調解書的內容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對裁決書,當事人對其不服或有異議,可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摘自其他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訴訟有何區別

14樓:華律網

1、申請的條件不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如果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2、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45日內作出裁決。

3、法律效力不同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達成的仲裁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4、處理機構不同企業勞動調解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派仲裁員並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5樓:四川文典律師事務所

調解是仲裁和訴訟的必經步驟,調解不成的才會直接裁決、宣判。

勞動仲裁和勞動訴訟的區別:

1.性質不同

勞動爭議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雙重特徵。行政特徵是指,仲裁機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即機構組成具有「三方性」,同時在方針、政策、規章等方面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領導;司法特徵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具有一定的裁製權,仲裁機構所作出的裁決書在當事人未於法定期間內起訴的情況下即產生法律強制執行力。勞動爭議糾紛則是完全的司法性質,具有最終的司法裁判權。

2.依據不同

勞動爭議仲裁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訴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事訴訟法》。

3.原則不同

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是:①先行調解原則;②少數服從多數原則;③及時原則。

勞動爭議訴訟的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4.程式不同

勞動爭議仲裁只有一審,仲裁裁決作出並送達後,仲裁程式即終結,如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不能向上一級仲裁機構再行申請,而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進入訴訟程式;勞動爭議訴訟則有二審,訴訟一審結束後,如對一審的判決不服,當事人可向上一級法院上訴,二審法院應對一審法院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

5.審限不同

勞動爭議仲裁的審限為自立案起之日起60日,案情複雜需延期的,報批後可最長延期30日;勞動爭議訴訟一審的審限為:普通程式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報院長批准可延長六個月;簡易程式三個月,訴訟二審的審限為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可報批延長。

6.效力不同

勞動爭議仲裁的裁決作出後,如果當事人未在收到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則裁決發生法律效力,而如果當事人在此期間內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則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爭議案件內法院從頭另行全面獨立審理。

7.收費不同

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的受理費雖然都是最終由敗訴方承擔,但收費標準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受理費有全國統一標準,為10元;而勞動爭議訴訟受理費則為:50元。

8.當事人稱謂不同

勞動爭議仲裁中的當事人分別稱為:申訴人、被申訴人、第三人;勞動爭議訴訟中的當事人則在一審時被稱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二審時被稱為上訴人、被上訴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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