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作調動,勞動合同的簽訂,關於工作調動及勞動合同問題

2022-01-11 11:15:49 字數 5649 閱讀 7272

1樓:橘子不如橙子

工作調動,勞動合同中工作地點、內容發生變化,用人單位應該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對勞動合同做變更;單方面調動是不合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樓:夏一陣風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需要雙方協商同意之後才能變更的,如果你不同意,單位是不能單方面變更的,如果單位以此為理由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接觸啊,所以需要支付雙倍補償金作為賠償:

補償金標準: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關於工作調動及勞動合同問題

3樓:韋德洛

首先,對你所述事件進行分析。你是和你所工作的酒店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如果酒店和管理公司是承包關係的,那麼你不和管理公司產生勞動關係,當然也可以不服從他們的安排。

如果酒店是請的管理公司代為管理的,那麼你還是和酒店發生勞動關係,管理公司只是代為管理員工的工作。

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一個月之內必須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雙倍工資。你工作的酒店顯然是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最後,事情的處理建議。向勞動局提請調解或直接提起勞動仲裁。你需要儲存好證據材料。

譬如工資單、社保繳納記錄、打卡記錄、工作卡、員工的證明等一切能證明你勞動關係和勞動時間的證據。工資情況是計算雙倍工資以及就業補償金的計算依據。具體能得到多少賠償要看你的工資情況和案件的調解情況。

雖然法律規定不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工資,但在實際仲裁和調解過程中很難得到全部的支援。權利要維護,但有時候也要見好就收。一定什麼都要了酒店拍拍屁股不來管了你實際想執行也很難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拒絕,單位可以與你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你4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你的情況屬於單位單方面未經你同意就變更勞動合同,所以你有權拒絕。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與崗位、勞動報酬等等。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沒有簽訂合同,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就是所謂的長期合同

賠償是一年賠一個月,你幹了三年6個月,賠4個月的工資。還有,你可以要求他們給你交上班期間的五險一金

6樓:微風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工作調動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7樓:低調之

可以拒絕。工資賠償吧。

勞動法關於調動工作崗位的規定

8樓:找法網

勞動法對於調動工作崗位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看你與公司簽訂的具體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你的工作崗位,公司將你調離做其他工作崗位,就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你有權拒絕。因此發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

如果勞動合同中並未約定工作崗位,則根據工作需要對員工工作做相應調整是公司的權利,並無不當。無論你是否同意,你都得接受調整,否則,公司有權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而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根據《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9樓:中顧法律網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形勢,作出組織結構的調整,屬於法律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根據勞動者個人的情況,如果出現勞動者所在公司迫於市場規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在這種情勢變更下,公司可與勞動者協商工作崗位的調整,即對勞動合同的約定進行變更。公司在與勞動者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的義務。

如果勞動者不同意公司調崗安排,就意味著勞動者與公司不能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一致。這時,公司有權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根據你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你本人一個月的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

10樓:不不見不念

勞動合同法對於調崗並沒有一個具體地規定,但是《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11樓:嘆笑一世傾城

要看你們勞動合同中對於工作崗位的約定,若崗位約定明確,公司無權單方面調你的崗位,公司調動你的崗位,應有合法理由,要跟你協商達到一致,否則你可以不去新崗位,員工可以以公司不提供工作條件為由提出離職,若離職,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

若公司不提供勞動條件給你,你可以以此解除勞動關係,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一)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二)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四)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且不具有上款規定的情形,勞動者超過一年未明確提出異議,後又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合同中是怎樣約定的

關於不簽訂勞動合同

13樓:南京追夢網路科技****

簽訂勞動合同是維護員工權利的一種形式,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也應該注意一些問題,比如意思明確不含糊,平等自願,遵守勞動法法律法規等。同時也要了解如何杜絕公司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

公司不籤勞動合同如何維權

首先,應當舉證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

這要的證據材料包括如下:

(一)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字,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三)公司給勞動者的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刷整套、冊的資料,比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等;

(四)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員工交流的資料,比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的通知等等;

(五)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領導對話,然後錄音,並將領導的名字一定要在錄音材料裡面體現,否則,法院很難確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

(六)可以通過人證,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你在公司上班。

(七)其他能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均可作為證據使用。

公司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將依法支付雙倍的工資; 公司未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其補繳; 公司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將承擔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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