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簽訂勞動合同書的問題,希望專業有經驗的人士解答

2022-10-10 05:00:13 字數 5300 閱讀 4904

1樓:邊磊律師

理論上,用人單位應在用工之日起的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承擔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另外,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如你所述,用人單位明顯違法違規,建議可以先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後可以提起勞動仲裁,索要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拖欠工資等各項。

2樓:

1,反正他們也不想讓你呆了,你也不想呆了,就走吧,去勞動監察隊舉報然後去申請勞動仲裁,絕對是你勝,還有不需要等結果,直接找其他工作,那個什麼離職什麼證明的

那個勞動仲裁申請的東西提交就可以了

扣押工資,不交社保,你就直接走吧,而且還可以那經濟補償金,拿3個月的工資,而且還要乘以25%

仲裁申請是要公司賠的錢,儘量寫多點,就高不就低,事實就你的情況,理由就寫這邊的理由,不用擔心絕對你贏

你贏了,公司在限定期限不給錢,就申請強制執行,這個不要什麼錢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是證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勞動關係,只要之間有用工就會受到勞動相關法律的保護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就你目前的狀況,已經3年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了,那麼你能多拿到11個月的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沒有超過仲裁時效,不用管它去勞動仲裁申請仲裁就是了

上面僅僅個人觀點,具體可以去勞動局諮詢,應該也差不多的

關於勞動合同法的問題,希望有關了解法律的專業人士幫忙解答,很急!!

3樓:呂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你的母親被欺騙簽訂一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裡沒有按《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二項規定,寫上你母親的身份證號碼。

這是份無效的勞動合同,你的母親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確定勞動合同無效。

根據《勞動法》第44條規定,你的母親每天工作13個小時,超出國家規定5個小時,老闆必須支付加班費的。

你的母親可以拿著證據,索要加班費。

你的母親被老闆強行帶走去給老闆工作,並且要給你家所謂的教訓。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

第六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你的母親被老闆強行帶走,去工作,是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

你的母親可以報警,可以立即離開工作單位,

你的母親必須去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用以維護自己的切身利益,維護家人的切身利益。

4樓:匿名使用者

強迫勞動罪

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修改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你母親可以噹噹地公安機關報案。

新勞動合同法的問題,希望專業人士給予解答!

5樓:

1.固定期限的合同。不到期限,你提前一個月辭職,公司同意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沒有賠償.公司不同意的話,你也可以離開,但是要賠償對方的損失!

2.有38條的情況的話,你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用提前1月通知。也不管是不是固定期限的合同!

也就是說第38條是36條37條的例外。優先用!

6樓:

不一定,你寫完申請書後還要按法定程式辦理,最後的結果須等公司決定才可以。

你說的「勞動者只要提前一個月想單位提交書面申請就可解除勞動合同」是指一般情況,當然也有特殊的情況,所以「下一條又說以下條件勞動者可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7樓:古龍荌荌

「以下條件」已經明示了不提前告之的前提條件。三十七條是一般條款,後面是特殊規定,兩者不衝突。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未到期,被顧方可提前一個月申請辭職,到期就可解除勞動關係。但關於合同中規定的商業祕密及其它約定需在規定期不能另行操作,比如開發的某新產品等。

另外的附條件等也屬合同一部分。

從以上兩點綜合就可完全解除合

9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七條是說勞動者不論是出於什麼原因只要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也就是用人單位也同意勞動者辭職並支付相應經濟補償,勞動者也同意離開單位。和平解決問題,只要雙方意見一致就不用提前通知單位,就可以離開了。

第三十七條是說勞動者要強制解除與單位的勞動關係(三十八條所列情況下),那麼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如果沒滿三十日就私自離開,那麼所造成的單位的損失就可以由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

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請專業人士解答,謝謝! 5

10樓:彭清君

1、可抄以申請離職,也可以申請襲不離職,得到的補償一樣bai的:從2023年6月中du旬到2023年10月18日的雙倍

zhi工資,補交從入職dao到現在的社保和住房公積金。

2、可以申請

3、是同一法人,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工作內容等不變,就是發工資的和籤合同的不是一個公司名稱,問題不大。(如果真有問題可以把兩個主體一起告,反正同一法人。)

4、你可以先去勞動仲裁申請仲裁,去的時候帶你的工作證,勞動合同就行了,要求公司支付從2023年6月中旬到2023年10月18日的雙倍工資,順便把未交社保和公積金的事一樣提了(受不受理不一定),然後去社保局和住房公積金中心去投訴,要求補交。

從現在開始起,公司找你補籤,如果你想拿補償,就不能籤,而且要趕快去申請仲裁了。補簽了就沒有了

去公司報道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具體問題是怎樣防止被騙,保護自己的利益。希望專業人士幫忙解答一下,謝謝

11樓:清逸草堂堂主

你這麼做從法律角度沒有問題。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範圍內,也應當明確待遇的,如果你這麼簽了,那麼試用期工資和其他待遇就沒有保障了。

面對這種情況,放棄是理智選擇,因為在空白文字上簽字的風險非常大。。。

參考:《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急!急!急!勞動合同問題~希望專業人士幫忙解答!

12樓:要知後事如何且聽下回分解

1.公司突然弄了一個勞動合同補充協議,說如果不簽訂這補充合同,就自己提出離職申請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公司強制簽訂合同補充協議是違法的,無效的。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3條

另外,之前的合同依法應當繼續有效,你無需主動辭職。如果公司以此為理由強制解約,那麼你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依據是勞動合同法48條

如果公司已經實際解約,那麼你依法可以要求公司承擔補償、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數額總計是一個月半工資,依據是勞動合同法47、48、87條

2.鑑於你沒辭職,如果不是很有必要的話建議不要主動辭職,因為主動辭職的情況下是按照協議解除合同計算,你得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並且喪失要求公司某些補償和賠償的權利。目前主要是由於單位的違約威脅所致,過錯方在單位不在你,所以建議不要主動辭職

依據全部在勞動合同法,附個**給你好好了解一下

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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