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問題

2022-07-04 16:05:14 字數 1275 閱讀 2427

1樓:匿名使用者

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僅僅一天,你就不辭而別。理論上存在以下責任:

1、違約的責任,但一般公司不會追究,大可不必擔心。

2、如果僅僅是與單位簽了,還沒有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業中心備案,就一切萬事大吉。一般情況下,僅僅一天,單位還來不及到就業中心備案。

3、如果已經到就業中心備案了,就相對比較麻煩,既然備案,如果辭職就需要解除勞動合同,否則,你再到新單位都沒辦法接收,而你與單位搞僵了,他們不給你出手續,那可就節外生枝了,可能比較麻煩。

我的建議,無論是否出現這個局面,無論出現這種情況的概率有多大,為了不節外生枝,還是自己親自到單位說明為好,一般情況下,單位都會放人,否則,咱們連覺都睡不好,得不償失啊!

2樓:七臺河李陽平

簽了合同即生效了,應該按合同約定辦事,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不過他這剛上一天班,在工作上還屬於介入實習性的,離職不會為單位帶來多大不利或損失,也不會有大的後果。

但他去解除合同時可能會麻煩,不辭而別且不接**對方會刁難他的。

還有不解除合同行嗎?不行,必須解除。否則下一家用人單位不會錄用的。

3樓:張春會律師

懸賞真高,很吸引人

沒事的,你朋友已經發簡訊通知過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所以你同學不用擔心。

4樓:擱淺的草莓

沒事,雖然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沒有實際履行,也就自行失效了。勞動合同和其它商業合同是有區別的,一般不會有違約責任,所以不用怕。但是你的同學有違誠信,以後要注意,簽訂勞動合同之前要了解清楚錄用條件、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報酬、試用期等。

5樓:項

一般沒事,按理你同學雖簽了勞動合同但在試用期內覺得工作不適合,他完全可以提前3天通知公司辭職不管公司同意或不同意都可以走人,還可以要回幹了3天的工資。現在他這樣做,以後想再進入該公司就難了【有些正規大公司對那些「不辭而別」或開除出公司的員工會設立「黑名單」】。

6樓:匿名使用者

有沒有試用期?如果有試用期的話,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可以隨時走人。

7樓:手術刀

不會的有事,你同學是應屆生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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