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的問題,求高手賜教,跪求 勞動合同糾紛問題,煩請各界法律人事不吝賜教!!!

2022-01-23 00:00:05 字數 5208 閱讀 3635

1樓:匿名使用者

1、沒有三倍補償的,不知道是誰誤導了你。根據勞動合同法,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承擔經濟補償二倍的賠償金,但不用再承擔經濟補償,所以最多是二倍,不是三倍。

2、經濟補償的基數是你的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只要是工資就全包括在內,包括獎金、津貼、加班費、提成,有什麼算什麼。但是福利不包括在內。

3、經濟補償的連續工作年限是從勞動關係建立開始計算,不是從簽訂勞動合同開始,從你去上班那天勞動關係就建立了,所以你的補償年限是包括了那前三個月的。

4、企業不辦理社會保險是違法的,及時它發了現金,仍然是違法的,其後果是你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合同——不過企業已經單方解除合同了,用不著你再解除一次。

5、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仲裁時限已從六十天延長到一年。

2樓:一浪網更懂職場

1,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標準是你的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按你的工齡,每年一個月,工齡最多算十二年

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以書面的形式提前三十天提出,或者再額外補償一個月的工資(這個和前項不衝突)

2,應該在一個月以內籤勞動合同,如果是三個月後再籤,你可以申請補償你多出的兩個月的經濟補償,即兩個月的工資

3,沒有保險,可申請解除合同並申請經濟補償,不過,鑑於前兩項,這個就算在一起了

4,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仲裁時限已從六十天延長到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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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匿名使用者

加班費只能計算近二年的,因為以前的已超過訴訟時效。辭退要支付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工作超過半年的部分支付一個月補償。僱主無需支付半年的生活費。

4樓:藍心銀

1、因為訴訟時效的原因,加班費只能計算最近二年的,且較難舉證.

2、辭退員工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按你的時間來看,應該是6+1=7個月。

3、公司無需支付半年的生活費。

5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簽訂了,我的回答是:

1、平日超時加班費=(你當年的月平均工資/21.75)*150%雙休日加班費=(你當年的月平均工資/21.75)*200%法定節假日加班費=(你當年的月平均工資/21.

75)*300%訴訟時效為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你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請你在一年內到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如果是公司辭退你,的確是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五個半月工資。

3、僱主只支付你經濟補償金,沒有半年生活費之說。

(關於加班費的計算,你自己能舉證的儘量舉證,否則你要能證明單位方有關於加班費用的相關證據。)

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更加複雜,涉及到取證、簽訂了幾次合同之類的,你要說清楚。

6樓:匿名使用者

1、你必須有你雙休天和節假日上班及沒有拿到加班費證據。

演算法很簡單,加加就是。

不過很遺憾的告訴你:訴訟時效只有兩個月。也就是說你最多可以主張最近兩個月的加班費。

原因很簡單:法律規定如此少的訴訟期限是由於有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監督企業執行勞動法規,也是為了有侵權行為時,可以及時糾正、把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的目的。可是該公司這麼長時間沒有按規定發放加班費卻沒有被勞動監督部門發現,這個裡面連勞動局都有責任,你要是起訴,仲裁是必經程式,仲裁庭就在勞動局,你想想他們會拿繩套自己脖子麼?!

要是承認該公司連續5年未按規定發放加班費,他也有監督不力的責任的啊!懂了麼?

2、合同期滿不再續訂合同的,交補償金,合同期未滿而辭退你的叫賠償金。按工齡一年發放一個月工資計算,超過六個月的算一年。所以你應該得六個月的工資補償,補償標準是你上一年全年工資總和除以12.

3、沒有相關規定。

補充回答:你當然可以上訴,這是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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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匿名使用者

嚴格講勞動關係的訴訟時效確實是一年。

但這給你一招,你應向法院提出你確實知道保險繳納記錄的日期證據,訴訟時效應該從你確實知道實情之日起算,即關於保險費用你有權利在2023年7月發現後一年內起訴。

當然如何取得證據得靠你自己。

8樓:匿名使用者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規定。

第五章 工 資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巨集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這些是我摘抄的勞動法的章節。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9樓:幻奧

第一個問題,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可知你主張的自09年3月至11月期間的雙倍工資能得到支援,但要記得向法院說明。

第二個問題: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每月加班不超過36個小時。

第三個問題: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如你企業不是採用綜合計時法,那平時加班就是百分之一百五十,星期六是百分之兩百

如果你們公司採用的是綜合計時法,則超過174小時的按百分之一百五十算

基數是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不包括季度、年終獎等)

第四個問題:有空可以看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一輩子有用

10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雙倍工資是工作一年內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你如果法官不亂來,你應該只能拿到09年4月到12月的雙倍工資差額,前提是單位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個問題不太清楚

第三加班我才從**電視的法律節目上瞭解到,平時加班是150%,週末加班是200%,法定節假日加班是300%,

我就是才上訴到法院,結果被駁回了,正在上訴中級法院!我們這邊法官些收了好處的,判得太離譜了!我已經對國家法律絕望了!

我還是請了律師的,哎!根本沒用!黑白完全不顛倒!

我應該得到的沒有得到,預料之外的居然被支援了!

不過還是請你注意,首先你要證據充足,像你說的與相關人員說要買保險的事,他們同意了,這個就不是重點,你在每個問題上千萬要理清楚重點,這個保險不是你說買才買,你說不買就不買的,你要知道,這是國家法律規定,不是個人或單位意願!他不買,就是違法了!並且,你的仲裁時效勞動局判的有問題!

事情是09年12月結束的,你的仲裁申請是,爭議更是10年7月才開始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然後你要把事實全部闡述清楚,為什麼7月才去申請仲裁!那個原因就是你的正當理由!總之要他們補繳社保!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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