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實行特殊制度

2022-01-05 14:11:56 字數 6101 閱讀 6838

1樓:正氣長春

如果審理未成年人,一律實行不公開審理和設立少年法庭的特殊制度。

2樓:中顧法律網推薦

不公開審理,對其在少年法庭進行審理

3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根據刑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現就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案件。

第二條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週歲」,按照公曆的年、月、日計算,從週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條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查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的年齡。裁判文書中應當寫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條 對於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但是無法準確查明被告人具體出生日期的,應當認定其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第五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實施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罪名,定罪處罰。

第六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七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

第八條 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出於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九條 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為未超過三次,盜竊數額雖已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案發後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並積極退贓,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一)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

(三)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

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盜竊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財物但其他親屬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處理。

第十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

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並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後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第十二條 行為人在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前後均實施了犯罪行為,只能依法追究其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後實施的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行為人在年滿十八週歲前後實施了不同種犯罪行為,對其年滿十八週歲以前實施的犯罪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行為人在年滿十八週歲前後實施了同種犯罪行為,在量刑時應當考慮對年滿十八週歲以前實施的犯罪,適當給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極其嚴重的,才可以適用無期徒刑。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一般不判處無期徒刑。

第十四條 除刑法規定「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外,對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如果對未成年罪犯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當依法從輕判處。

對實施被指控犯罪時未成年、審判時已成年的罪犯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十五條 對未成年罪犯實施刑法規定的「並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應當依法判處相應的財產刑;對未成年罪犯實施刑法規定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一般不判處財產刑。

對未成年罪犯判處罰金刑時,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判處,並根據犯罪情節,綜合考慮其繳納罰金的能力,確定罰金數額。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得少於五百元人民幣。

對被判處罰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監護人或者其他人自願代為墊付罰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

第十六條 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

(一)初次犯罪;

(二)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三)具備監護、幫教條件。

第十七條 未成年罪犯根據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現好,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

(一)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

(三)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從犯、脅從犯;

(五)犯罪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

(六)其他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第十八條 對未成年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

未成年罪犯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勞動的,即可視為「確有悔改表現」予以減刑,其減刑的幅度可以適當放寬,間隔的時間可以相應縮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假釋。

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已經成年的,對其減刑、假釋可以適用上述規定。

第十九條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被告人對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賠償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第二十條 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實行的特殊制度有哪些規定呢?

4樓:沐浴春風祺寶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未成年人的,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必須有辯護人,不能自己辯護)。

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應當通知其法定**人或合適的成年人到場;訊問女性未成年人,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

詢問未成年證人,應當通知其法定**人到場。

未成年人有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責任,審查起訴時檢察院應當做出不起訴決定,屬於法定不起訴。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未成年嫌疑人,一般應當做出不起訴決定。

被告人在審判時屬於未成年人的案件,不能公開審理(宣判還是應該公開,但不得以大會形式),但是經本人和法代同意,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未成年證人,可以不出庭。

**前、休庭時,可以允許法代、成年近親屬、教師等人員與未成年被告人會面。

法庭辯論階段,未成年被告人做最後陳述後,其法代可以進行補充陳述。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通知法代、辯護人出庭。

公檢法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時,可以進行社會調查,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程式,審查批准逮捕和決定逮捕前,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

未成年犯被判處刑罰的,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執行時年滿十八,但剩餘刑期不超過兩年的,仍可以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

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

犯罪時不滿十八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還提兩個刑法裡面的點:

1. 犯罪時不滿18歲的罪犯,應當不適用死刑(包括死緩)。

2. 對未成年被告人判處罰金刑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但最低不得少於500元。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實行的特殊制度有哪些規定呢?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1 量刑的時候應該減輕 從輕 免於刑事處罰(民事還是要的)

2 一般不公開審理

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有哪幾種,分別有怎樣的基本內容

6樓:司寇海

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有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

基本內容:

家庭保護:

①家長要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②尊重、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

③不得虐待,遺棄,歧視未成年人。

④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等

學校保護:

①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保障未成年人全面發展。

②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③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④保護未成年人在學校活動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等。

社會保護:

社會保護包括對未成年人的社會文化保護,勞動保護以及受教育權,財產權和人身權的保護等方面。

司法保護:

①設立少年法庭,不公開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②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③保護繼承權,受撫養權等。

④做好刑滿釋放未成年人的安置工作等。

僅僅通過基本內容是不足以判斷四種特殊保護的。

下面介紹方法:

判斷方法:

對這四種特殊保護的判斷,有時有爭議,一般我們可以依據材料中顯現的直接對未成年人實施保護的行為主體來加以辨別,如果是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發生在家庭內,對應家庭保護;如果是學校或老師,發生在學校內,對應學校保護;如果行為主體是司法機關,通過實施司法活動,對未成年人本身進行特殊保護(注意是未成年人本身),對應司法保護。

但是有時要以法律規定為準,不能自己想當然。

注意:

公安機關採取行動清理黑網咖等,屬於社會保護

法官,司法局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講座屬於社會保護

以上內容借鑑於資料書,權威可信,請放心採納

7樓:提分一百

我國對未成年人保護有哪些法律

8樓:三月醬

六大保護

家庭保護

學校保護

社會保護

網路保護

**保護

司法保護

司法保護的基本內容?

9樓:飛翼聖者

1、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2、 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收容教養。

3、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並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應當尊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4、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

對經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服刑的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

5、 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6、 家庭和學校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配合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單位,共同做好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7、 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8、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離婚雙方因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應當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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