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為什麼要實施特殊制度

2021-12-18 21:11:02 字數 1032 閱讀 5265

1樓:法律

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1.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需要法律給予特殊保護

2.青少年的健康成長關係重大,需要國家給予特殊關注

3.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實施特殊制度,是未成年人保**中基本原則的體現:(即:保證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4.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實施特殊制度,是司法保護的要求,是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重要環節,能促使其改過自新。

司法保護規定,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實行有別於審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制度。

這也體現了司法保護中「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尊重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2樓:北京的劉律師

「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3樓:

未成年人保**,在有就是對死刑的嚴格制度,所以未成年人有特殊

4樓:來自留雲亭深邃的梭子魚

司法解釋規定,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61條的規定,並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後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

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我國現行刑法第61條的內容是:「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司法解釋明確,行為人在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前後均實施了犯罪行為,只能依法追究其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後實施的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行為人在年滿18週歲前後實施了不同種犯罪行為,對其年滿18週歲以前實施的犯罪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行為人在年滿18週歲前後實施了同種犯罪行為,在量刑時應當考慮對年滿18週歲以前實施的犯罪,適當給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於剝奪政治權利,解釋規定「除刑法規定『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外,對未成年犯罪一般不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未成年人犯罪處罰的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犯罪處罰有哪些法律從輕規定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未成年人犯罪處罰有哪些法律從輕規定 1 從寬處理的原則 2 不適用...

未成年人不追究刑事責任時,未成年人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宣告無罪。刑訴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 情節顯著輕微 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 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未成年人犯罪要不要坐牢

有期徒刑要坐牢。有期徒刑是刑罰中的一種監禁刑。所謂的 監禁 就是被依法關押,接受勞動改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五條規定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 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六條規定 被判處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 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