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習期與試用期有什麼區別,試用期和見習期有什麼區別

2022-01-05 05:54:17 字數 5227 閱讀 3905

1樓:夢牠

答:只要你認真工作,各項指標都達到用人單位的要求,相信他們也不會為難你。見習期是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不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收應屆畢業生後,原則上都要安排見習,期限為一年。對入學前已從事一年以上有關專業實際工作的,經所在單位批准,可免去見習期。見習期滿如果合格,則對該職工辦理轉正手續,為其評定專業職稱,聘任相應職務,確定工作崗位。

如果見習期滿,達不到見習要求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資標準;表現特別不好的,可予以辭退,由學校重新分配。因此從性質上看,見習期也是一種試用期。

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見習期制並沒有被廢除,而是與試用期共同存在。

這樣就出現了有些用人單位要求畢業生有一年的見習期,有些單位則直接與畢業生約定一年的試用期,試用期過後即作為正式員工。還有一些單位,既規定了見習期,又規定了試用期,並且把試用期作為見習期的一部分。勞動部在2023年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時也以覆函的形式規定「關於見習期與試用期,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

由於法律法規對見習期內的權利義務沒有具體的規定,因此,見習期與現行的勞動合同制確實有不相適應之處。在廢除見習期制度之前,如果用人單位僅僅規定了見習期,則見習期內的待遇及勞動關係,仍然按照國家人事部門及高等院校有關見習期的規定執行。

2樓:龐方方律師

回答您好,已經收到您的問題,正在為您解答,請稍候。

實習期是指在校學生充分結合自己的理論知識,參加社會實踐工作,以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工作適應能力的一段時期。它有助於學生將來找到一份適合自己的職業;又或提前熟悉即將就職單位的基本情況,給本人和用人單位一個相互熟悉、磨合的機會。 實習期也指,想達到某種實戰效果或技能,通過實踐和學習這個階段,達成預期的目的。

如各種職業技能的實習。

見習期是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它不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力資源制度下的做法。

見習期,是用人單位有計劃地安排畢業生到基層單位或生產業務第一線鍛鍊。畢業生可以通過生產和工作實踐瞭解所在單位的情況,熟悉和適應工作的需要,初步掌握整用人單位的概況,便於畢業生對用人單位主要崗位進行初步的瞭解今後的職業方向的確定。

簡單說實習期適用於在讀學生。簽署實習協議。提供實習補貼和個人保險。

不一定整週上班。期限比較自由。不一定提供轉正機會。

見習期是崗位變動前的一個學習期限,但本人已是該單位的正式僱員。

提問我現在是一名在校大學生,通過在學校釋出的招聘啟事到了這家企業實習,我們之前簽訂了杭州大學生見習訓練協議書,這合法嗎

回答沒有發現您的描述中有不合法的情況

您正常通過招聘到單位實習,簽訂相關的協議書,都是合法行為。

提問好的,謝謝你

回答不客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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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棟哥說職場

試用期被解聘或者達不到要求,應該怎麼辦?實習期半年後,還要試用期半年,這樣合理嗎?

試用期和見習期有什麼區別

4樓:

區別如下:

1、適用物件不同

見習期是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適用物件為應屆畢業生;而試用期對變更工作後的勞動者同樣適用。

2、勞動關係不同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見習期一般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不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用人單位對於見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3、期限不同。

試用期在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的規定期限,最長不能超6個月。

見習期期限為一年,如果見習期滿達不到見習要求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

5樓:畢興於卯

事業單位的數十年來的檔案具有承襲性,最近的事業單位工資檔案即國人部發[2006]58和59號檔案等,仍然沿用了見習期這個稱謂和叫法(公務員的工資檔案裡把這個時期使用「試用期」的稱謂)。但必須指出,這個只在事業單位內有效,企業不可能來套用具有行政編制的事業單位的檔案。事業單位歸屬人事部門管理,而企業歸勞動部門管理,在勞動部門的檔案規定了已經沒有「見習期」的說法。

企業要訂立勞動合同,必須按照現行的國家法律條文來辦事,否則是違法行為,其私自約定的事項也不受法律的保護,勞動者也可以以違法在先解除勞動合同。

2.「見習期是對轉正定級為國家幹部前的考查」,這個說法是對的。原因是:

見習期從來只針對有行政性質的單位(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國企也享有行政級別)。目前,見習期只在事業單位中實行,當然期滿,事業單位會給畢業生向當地人事局報報定行政級別,如副科級。

3.他們所謂的「見習期」待遇和轉正後是否一樣,這要問對方公司,我們不清楚。

6樓:龐方方律師

回答您好,已經收到您的問題,正在為您解答,請稍候。

實習期是指在校學生充分結合自己的理論知識,參加社會實踐工作,以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工作適應能力的一段時期。它有助於學生將來找到一份適合自己的職業;又或提前熟悉即將就職單位的基本情況,給本人和用人單位一個相互熟悉、磨合的機會。 實習期也指,想達到某種實戰效果或技能,通過實踐和學習這個階段,達成預期的目的。

如各種職業技能的實習。

見習期是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它不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力資源制度下的做法。

見習期,是用人單位有計劃地安排畢業生到基層單位或生產業務第一線鍛鍊。畢業生可以通過生產和工作實踐瞭解所在單位的情況,熟悉和適應工作的需要,初步掌握整用人單位的概況,便於畢業生對用人單位主要崗位進行初步的瞭解今後的職業方向的確定。

簡單說實習期適用於在讀學生。簽署實習協議。提供實習補貼和個人保險。

不一定整週上班。期限比較自由。不一定提供轉正機會。

見習期是崗位變動前的一個學習期限,但本人已是該單位的正式僱員。

提問我現在是一名在校大學生,通過在學校釋出的招聘啟事到了這家企業實習,我們之前簽訂了杭州大學生見習訓練協議書,這合法嗎

回答沒有發現您的描述中有不合法的情況

您正常通過招聘到單位實習,簽訂相關的協議書,都是合法行為。

提問好的,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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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藍海話生活

一、試用期與見習期的區別:

1、兩者的功能不同。

設立見習期是用人單位便於對勞動者熟悉業務、提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其主要功能是學習;而試用期強調的是相互瞭解、選擇,認定彼此是否適應,其功能是評判。

2、兩者適用物件不同。

見習期僅適用於首次參加工作的勞動者(一般為畢業生);而試用期對變更工作後的勞動者同樣適用。

3、兩者考核不過關的處理後果不同。

用人單位對錶現特別不好的見習生退回學校,由學校重新分配;而對試用工則是解除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與見習期的定義: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見習期是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不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8樓:瀧慶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法中約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見習期一般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從性質上看,見習期也是一種試用期,只不過它並不是勞動意義上的在企業和員工之間的試用期。

(1)期限不同

試用期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見習期的期限一般在1年以下。

(2)適用的物件不同

試用期是針對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的一種考核期限,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執行。見習期專門適用於大中專畢業生,是對剛剛畢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前往行政、事業單位工作,在轉為國家幹部編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間。

(3)對雙方約束力不同

試用期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試用期內,若用人單位能證明畢業生不符合其錄用條件,可隨時將其辭退,畢業生若對用人單位不滿意也可以隨時辭職,雙方上述做法都不用承擔違約責任。見習期只對畢業生有約束力,若用人單位認為畢業生在見習期不合格,可延長其見習期或將其辭退,而畢業生則沒有對應的權利。

(4)法律效力不同

試用期不具有強制性,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其時間長短或者有無。見習期是強制性的,畢業生必須經過見習期才能轉正為具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編制的國家幹部。

9樓:勞動者的勞動法

試用期、實習期、見習期、學徒期,這即是四個概念,又是四項法律制度或政策制度,它們都存在於就業領域。這四種制度有各自的適用物件、適用範圍,也有各自的適用規則。

見習期是什麼?見習期和試用期有什麼區別?

10樓:默默她狠傷

見習期是除博士生、碩士生以外的具有中等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分配工作後確定為正式職工前所需要的期限。在見習期內不評定正式工資,只發給臨時工資。

見習期和試用期區別:

1、從功能上看:設立見習期是用人單位便於對應屆畢業生熟悉業務、提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其主要功能是學習;而試用期強調的是相互瞭解、選擇,認定彼此是否適應,其功能是評判。

2、從適用物件上看:見習期和試用期都含在勞動合同期以內,但見習期一般為應屆畢業生;而試用期對變更工作後的勞動者同樣適用,處於試用期和見習期的一方是勞動者。

4、試用期在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的規定期限,最長不能超6個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係由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範;見習期的期限在法律上並無明確的規定,一般為半年至一年。

11樓:華律網

不一樣。1、實習期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目的是為達到理論聯絡實際和更好地學習理解科學文化知識。只涉及在校學生。

所以實習期內與單位沒有形成勞動關係,拿低於當地最低工資不違反法律規定。實習期是針對在校學生的。2、試用期,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為了進行相互瞭解、考察和選擇而在合同中所約定的一定的期限。

①試用期條款是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並非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②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③在勞動合同試用期間,合同雙方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④勞動合同試用期間,合同當事人可以單方面隨時解除合同。對用人單位而言,只要證實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即可單方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方面而言,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沒有任何限制條件,也無須提前通知企業。

試用期合同當事人單方隨時解除合同不構成違約,不承擔違約責任。

試用期是否可以延長,延長試用期合法嗎?試用期可以延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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