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中常見的勞動糾紛有哪些,勞動關係中常見糾紛有哪些

2022-01-04 07:29:45 字數 5489 閱讀 4291

1樓:渴侯含巧

答:一、勞動糾紛又稱勞動爭議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爭議。

二、常見的勞動糾紛型別

具體詳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處理勞動糾紛,有以下幾個方式:第1、雙方自行協商。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爭議的途徑。

當然協商解決是以雙方自願為基礎的,不願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程式或仲裁程式。第2、調解程式。當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程式是自願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 當事人可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另外,工會與用人單位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用調解程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第3、仲裁程式。

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式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應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式,未經過仲裁程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第4、法院審判程式。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一般勞動糾紛主要就是工傷導致的,然後勞動合同這一型別的糾紛。

2樓:小李談心

二、勞動糾紛有哪幾種分類

常用的勞動爭議分類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照勞動爭議中是否含有涉外因素來分類,可分為國內勞動爭議和涉外勞動爭議。

2、按照勞動爭議的內容來分類,可分為權利爭議和利益爭議。

3、按照職工一方當事人涉及的人數來分類,可分類為集體爭議和個人爭議(3人以上為集體爭議,3人以下為個人爭議)。

4、按照勞動爭議的客體來劃分,可分為履行勞動合同爭議、開除爭議、辭退爭議、辭職爭議、工資爭議、保險爭議、福利爭議、培訓爭議等等。

三、勞動爭糾紛主要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勞動爭議主要包括: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因當依本法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根據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勞動爭議主要包括: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難免會發生摩擦,產生勞動糾紛,當勞動糾紛發生時,應該及時調整,勞動糾紛的產生主要是雙方利益發生衝突

3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中最常見的勞動糾紛有節假日的三薪和雙薪、勞動保險、勞動合同解除的補償、勞動中責任的認定。

4樓:來自仙棲洞喜盈盈的鵝掌楸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第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點,因定理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第三僅除名辭退或辭職一直髮生的爭議,第四迎風的實現,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第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第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5樓:善世服務外包

1.調崗降薪

有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請病假、身體不足以完成原崗位工作為由,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降低勞動者的工資。但是,如果調崗降薪不符合法律規定,勞動者就有權要求繼續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在原崗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2.不按時按額地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但實際情況真,一些中小企業為了減少人力成本,經常遲發少發甚至不發加班費,引起了勞動者強烈的不滿。故勞動者訴用人單位不按時按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的案件比較多。

3.離職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

用人單位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可能是勞動爭議最常見的情形。原因就在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勞動者已經不再擔心用人單位打擊報復,會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4.女職工「三期」待遇無法保證

所謂「三期」,指的是女職工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女職工懷孕後,需要在工作時間定期進行產前檢查,工作效率不能保證。同時,因為懷孕,一些女職工可能不再適合從事當前的工作,因此很多用人單位藉故調整孕婦的工作崗位,降低孕婦的工資,甚至採取種種措施逼迫孕婦離職。

5.不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

不繳納或者少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很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最常見的情形之一。很多用人單位為了節省開支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做法是完全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

勞動關係中常見糾紛有哪些

6樓:匿名使用者

一、勞動糾紛

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又稱勞動爭議。其中有的屬於既定權利的爭議 ,即因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既定內容而發生的爭議;有的屬於要求新的權利而出現的爭議,是因制定或變更勞動條件而發生的爭議。

二、勞動糾紛有哪幾種分類

常用的勞動爭議分類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照勞動爭議中是否含有涉外因素來分類,可分為國內勞動爭議和涉外勞動爭議。

2、按照勞動爭議的內容來分類,可分為權利爭議和利益爭議。

3、按照職工一方當事人涉及的人數來分類,可分類為集體爭議和個人爭議(3人以上為集體爭議,3人以下為個人爭議)。

4、按照勞動爭議的客體來劃分,可分為履行勞動合同爭議、開除爭議、辭退爭議、辭職爭議、工資爭議、保險爭議、福利爭議、培訓爭議等等。

三、勞動爭糾紛主要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勞動爭議主要包括: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因當依本法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根據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勞動爭議主要包括: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7樓:v媽愛二哥

1、按照勞動爭議中是否含有涉外因素來分類,可分為國內勞動爭議和涉外勞動爭議。

2、按照勞動爭議的內容來分類,可分為權利爭議和利益爭議。

3、按照職工一方當事人涉及的人數來分類,可分類為集體爭議和個人爭議(3人以上為集體爭議,3人以下為個人爭議)。

4、按照勞動爭議的客體來劃分,可分為履行勞動合同爭議、開除爭議、辭退爭議、辭職爭議、工資爭議、保險爭議、福利爭議、培訓爭議等等。

8樓:lhd寶貝我愛你

在公司工作4年多了,籤的勞動合同上公司沒有屬名,公司又把把這份合同給勞務派遣公司簽定,員工就變成了勞務派遣員工了,第三年的時候公司又讓員工籤 一份協議 ,協議內容是不予交社保 社保以工資發放形式 和工資一起發放 員工已知曉強烈要求不交社保 費用以工資形式和工資一起發放。如果公司做假賬和工資一起發放 實際上有沒有發社保的那份份錢。員工也不知道。

如果員工不做了 還能拿到補償嗎 ?

9樓:法律快車

常用的勞動爭議分類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照勞動爭議中是否含有涉外因素來分類,可分為國內勞動爭議和涉外勞動爭議。

2、按照勞動爭議的內容來分類,可分為權利爭議和利益爭議。

3、按照職工一方當事人涉及的人數來分類,可分類為集體爭議和個人爭議(3人以上為集體爭議,3人以下為個人爭議)。

4、按照勞動爭議的客體來劃分,可分為履行勞動合同爭議、開除爭議、辭退爭議、辭職爭議、工資爭議、保險爭議、福利爭議、培訓爭議等等。

勞動爭糾紛主要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勞動爭議主要包括: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因當依本法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根據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勞動爭議主要包括: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常見的勞動糾紛包括哪些 如何解決勞動糾紛

10樓:華律網

處理勞動糾紛,有以下幾個方式:第1、雙方自行協商。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爭議的途徑。

當然協商解決是以雙方自願為基礎的,不願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程式或仲裁程式。第2、調解程式。當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程式是自願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 當事人可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另外,工會與用人單位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用調解程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第3、仲裁程式。

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式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應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式,未經過仲裁程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第4、法院審判程式。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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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樓上的意見認定本案為勞動糾紛,不錯,超過勞動仲裁時效,可以說你是 凶多吉少 按勞動關係仲裁和起訴,基本上是被駁回。但本案還有一個思路,就是不認為是勞動關係而是勞務或僱傭關係。但牽涉許多法律理論,非專業人事很難把握。建議請個好律師幫助謀劃,但是本案的標的 1000元錢 正如樓上所言,可能協商是最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