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動用工制度,勞動用工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2022-01-02 07:19:18 字數 5382 閱讀 2396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用工規章制度手冊 第一章 總則第1條為規範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第二章 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第5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必須年滿16週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等合法證件。

第6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必須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係,必須如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7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介紹信、暫住證、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企業錄用職工不收取押金,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

第8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企業選送職工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第10條企業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1條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或合同章)方能生效。

第12條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

第13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滿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並算作本企業的工作期限。

第14條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24條支付);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5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係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企業依法制定並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第17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6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樓:職場說說看

到***的**上看最新的吧

勞動用工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3樓:不是小號

目前在勞動用工方面,主要有兩種性質的用工,即勞動用工和勞務用工。勞動用工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簽訂勞動合同,使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償勞動。勞動用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解釋。

勞務用工則是用人單位和勞務人員或者勞務輸出單位簽訂以完成特定工作為目的的勞務合同,由勞務人員或者勞務輸出單位自行管理、自行組織生產勞動,完成合同約定工作,獲取勞務報酬。勞務用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

根據勞動部印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之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係,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併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即將頒佈的《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這就說明,判斷單位用工的法律性質是屬於勞動用工,還是屬於勞務用工,標準在於勞動者在事實上是否已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並在其管理下為其提供有償勞動。

此項標準可從以下方面具體理解:

1、勞動力由誰支配

對於勞動用工來說,一旦勞動合同簽訂,勞動者即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雙方便確立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這就意味著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如有違規行為,用人單位可以用警告、罰款、撤職、辭退等行政手段予以處罰。這就表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地位不對等,其勞動力的支配權由用人單位享有。

而對於勞務用工來說,勞務提供方並非用人單位的成員,而是平等合同的一方主體。其根據勞務合同的約定,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如有違約行為,用人單位也只能依據合同追究其違約責任,而不能用行政管理手段進行處罰。

這就表明,在勞務用工中,合同雙方地位對等,勞動力的支配權由勞務提供方行使。

2、經營風險責任由誰承擔

在勞動用工中,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其工作行為的後果由用人單位承擔。因此,勞動者只需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的相關制度、指令等,提供勞動,便可依法獲取報酬。對於勞動成果是否能夠實現這種經營風險,其並不承擔。

用一句俗話來總結就是,沒有功勞,苦勞也算。而在勞務用工中,勞務提供方作為平等的合同主體,對其行為的後果應該依法自行承擔。因此,其不僅應提供約定的勞動,還應承擔勞動成果是否實現的經營風險。

同樣用一句俗話來總結就是,沒有功勞,苦勞白搭。

3、合同主體是否固定

在勞動用工中,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固定的,只能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而在勞務用工中,簽訂勞務合同的主體是不固定的,既可以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也可以是用人單位和勞務輸出單位。

4、報酬依據的確定

在勞動用工中,由於勞動者屬於用人單位的成員,因此其勞動報酬的最終數額,主要依據用人單位的經濟效益確定。而在勞務用工中,由於合同雙方是平等的市場主體,因此勞務報酬的數額,主要根據市場勞務**以及市場勞務供求關係確定。

法律誤區

誤區一:

規章制度出臺後即能約束員工。

企業都知道,可以制定規章制度來規範企業經營和約束員工的行為,於是幾乎每個企業都根據自身的需要出臺了大大小小或繁或簡的規章制度。那麼這些規章制度是否都能有效約束員工?許多企業認為當然可以,因為制定規章制度是法律賦予企業的權利,是用工自主權的重要內容。

但正確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法律賦予企業此項權利的同時,為了防止此項權利的濫用導致員工合法權益受損而設定了相應的限制條件,這些限制條件主要包括三項:①規章制度的內容要合法,即規章制度的內容不能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社會公德等相違背;②規章制度要經過民主程式制定,即企業制定規章制度必須要經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至少是職工代表同意;③規章制度要向員工公示,即規章制度出臺後要公開告知員工。法律同時規定,以上三項條件缺一不可,如果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項條件,則其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的裁判依據。

而實踐中此類有問題的規章制度比比皆是,這應引起企業的高度重視。

誤區二:

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或只需籤試用期合同,不需繳納社會保險費。

企業可以對新進員工設定試用期,許多企業為了使自己佔據主動,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實際上這種作法適得其反。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勞動關係的作為事實勞動關係仍受法律保護,而作為事實勞動關係,企業要終止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應依法補償;法律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顯然,試用期內不籤勞動合同或只籤試用期合同,企業本來是想防止被「套牢」,實際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種做法不可取。

正確作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容。此外,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

誤區三:

員工辭職需單位批准。

或許是由於歷史的原因,目前許多企業和員工仍然認為員工辭職要寫辭職申請,要得到單位批准。其實這是一個很大的誤解。現行法律規定得很明確,員工辭職只需提前30天通知企業即可,沒有其他條件。

許多企業認為,如果員工辭職時不辦理工作交接或與企業有未了糾紛而企業又只能放人,則豈不是損害了企業的利益?法律對此的回答是,如果員工辭職時未辦理工作交接或與企業有未了糾紛的,企業可通過仲裁或訴訟等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但不能以此限制員工辭職,二者不能混為一談。

誤區四:

為員工辦理退工手續是企業的權利和「砝碼」。

這樣的案例隨處可見:勞動關係結束後,員工要求企業辦理退工手續,而企業則以不為員工辦理退工手續為手段或談判的砝碼,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或退還培訓費等,由於企業不辦理退工手續造成員工無法再行就業,員工要求企業賠償工資損失,最終員工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獲得了法律的支援。

員工勝訴的原因主要在於現行法律規定,企業應當在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後7日內為員工辦理退工手續,這是無條件的,同時法律規定,如不及時辦理造成員工損失的,企業應當賠償。而企業的敗訴則在於企業錯把為員工辦理退工手續這一法定義務當成了自己的權利和有利於已的談判砝碼。這一誤區非常普遍,特別應引起企業的重視。

誤區五:

違約金可由雙方協商設定。

違約金是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方式,對於通常的一些合同,比如經濟合同、民事合同等,法律允許合同當事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約定違約金,除非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正常情況下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守約定。正是基於這一點,當前許多企業認為,勞動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雙方當事人也可自由約定違約金,只要雙方對此簽字認可就應有效。

但實際上這是一種認識上的誤區,2023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7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於下列情形:(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約定的。

」該《條例》第14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

該《條例》第15條則規定了企業可同負有保守商業祕密義務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因此,從以上規定可看出,企業只能同兩類員工約定違約金:一類是由企業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員工;另一類是負有保守企業商業祕密義務的員工。

除此之外的員工,企業均不能與其約定違約金,即使約定了,約定也是無效的。

勞動用工法律諮詢,急急急

1 首先你要搞清楚你妻子在a公司的實習到底是實習還是試用期。如果是試用期,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都有規定,試用期一般最長為半年。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未解聘一般自動視為正式錄用。2 儘管你妻子與勞務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以勞務輸出的方式到a公司工作,但是你仍可爭取講說你妻子和a公司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理由是呢...

用工備案等於籤勞動合同麼,和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需要備案嗎?

用工備案並不是等於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滿足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之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 用人單位的名稱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 勞動者的姓名 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 勞動合同期限 四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 勞動...

企業中常見的勞動糾紛有哪些,勞動關係中常見糾紛有哪些

答 一 勞動糾紛又稱勞動爭議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 履行 變更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爭議。二 常見的勞動糾紛型別 具體詳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 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 因訂立 履行 變更 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