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和用工合同 僱傭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2021-06-11 09:52:19 字數 2152 閱讀 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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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自使用者:趙雅

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和僱傭合同

按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法發〔xx〕11號)的規定,勞務合同糾紛是放在“第四部分、債權糾紛”中之“合同糾紛”中之“勞務(僱傭)合同糾紛”,而勞動糾紛時放在“第六部分、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中之“勞動爭議”,這就需要在司法實務中區分什麼是勞務(僱傭)合同,什麼是勞動合同。

二、僱傭、勞務與勞動合同的含義

(一)僱傭合同

僱傭,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1]。按照樑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專家建議稿中的定義,“僱傭合同是受僱人向僱傭人提供勞務,僱傭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482條,《瑞士債務法》第319條第一項,《德國民法》第611條,《日本民法》第623條,都對僱傭合同作出了規定。

由於存在反剝削的思想等原因,我國民法沒有正式定義僱傭合同的概念。《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涉及僱傭合同糾紛時的訴訟主體、民事案由及賠償原則進行了規定。

(二)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雖然在實務中經常提及,但在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中沒有規定。一般認為勞務是指以活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通常表現為一種活勞動形態勞務關係[2]。廣義的勞務合同包括合同法中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有名合同、消費服務合同及僱傭合同等,比如王全興教授就認為“勞務合同是一種以勞務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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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是一般意義下的勞動關係簽訂的,用工合同是勞務派遣的時候籤的,僱傭合同是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調整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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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楊律師;勞動合同是勞動法規定的,產生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各種國家規定的補貼等等;總工合同需要明確,如果主體有三方,勞動者、派遣單位、用人單位三方則是勞務派遣合同;如果僅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則是勞動合同,但兩者都受勞動法的調整;僱傭合同不是勞動法調整的範圍,他是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調整的,產生的是僱傭勞務關係,不需要強制繳納社會保險,所有都以約定為準。望您採納。

4樓:匿名使用者

他們之間沒有實質的區別,都受勞動法的保護!

勞動合同和僱傭合同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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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質不同

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二)目的不同

僱傭合同以供給勞務為目的,系以僱傭人對勞務人之“所有”及對勞動者之“支配”為中心;

勞動合同則是以提供勞務的勞動者其“人”為中心,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三)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

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雙方的合意,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

勞動合同更多的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合同的干預,對合同的訂立程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主要側重於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四)主體及其關係不同

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均屬於法人或社會團體,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受僱人與僱用人間存在“特殊的從屬關係”,受僱人的勞動須“在於高度服從僱方之情形下行之”;

僱傭合同既可以一方為公民,另一方為單位,也可以雙方均為公民,且僱員不成為僱主的成員。受僱提供的勞務十分廣泛,凡法律調整的服務均可以適用於僱傭合同。

(五)法律調整不同

勞動合同由勞動合同法調整;

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

(六)爭議的處理程式不同。

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式。

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麼特別程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僱傭關係。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僱傭合同,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簡要分析

商業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

商業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如下 1 簽訂主體不同 商業合同簽訂的主體是具專有商業合作關係的買屬 賣雙方。勞動合同簽訂的主體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2 簽訂目的不同 商業合同簽訂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商業合作的規範性,保障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簽訂的目的是確立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

勞動合同問題,勞動合同問題

1全部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超一個月用人單位未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既然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能隨便開除你。如開除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平時的工資條,公司卡,等能證明自...

勞動合同之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合同之無固定期限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