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2022-01-01 00:57:48 字數 669 閱讀 8260

1樓:帝國づ月長石

協議解除,就沒有所謂提前三十天告知的問題了

協議解除即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協議解除的條款,雙方就解除勞動關係的全部事項都經由協議來解決,不存在其他的糾紛

提前三十天是指單方面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需要提前三十天書面告知對方(包括勞動者和用工單位),如用人單位要辭退勞動者,或者勞動者自行要辭職的

因此,協議解除的話,所有補償金都在協議之內,用人單位無需再額外支付一個月補償金

不知道樓上這位是否理解「協議解除」這一條款的實際意義......月長石不是抬槓,請具體理解協議解除的意義

2樓:知路浪人

這個很難達到你要求的金額,畢竟你已經簽署了協議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你的公司已經按照協議支付了協議上所述的金額,說明協議經過協商後已經簽字生效,畢竟你已經確認後簽字的。所以說你這個很難維權的。下次再有這樣的事三思而後行吧,多問問懂法律的人!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名詞叫什麼代通知金。。。

一般就只有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這個賠償金。

4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法律(僅指大陸)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

但你說的情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條規定,用人單位需再支付你一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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