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怎麼規定買斷工齡的補償問題

2021-08-03 01:25:50 字數 2658 閱讀 1022

1樓:阿門阿前一隻小蝸牛

是違反勞動法的。工作16年,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月工資x16x2。保險不計入工資補償。

1、2023年新勞動法是不允許買斷工齡的,企業不能以員工年齡大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解僱時所涉及到的經濟補償金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其中工資指的是應發工資,並非是扣除個人繳費金額後的實發工資。所以不算醫療保險。

拓展資料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

1、工作16年,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月工資x16x2。

2、新勞動合同法不允許買斷工齡,企業不能以員工年齡大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下面為最新的法律規定:

(1)《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第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3)第十一條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4)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6、補充說明:上述工資都是指應發工資,並非是扣除個人繳費金額後的實發工資。因此不算養老和醫療保險。

3樓:

1.單位裁員的理由和方案不合法。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單位裁員應當優先留用工齡長的勞動者。

2.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2008.1.

1前的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算一年,2008.1.1後的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

3.經濟補償金基數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應發工資計算(包括工資、獎金、補貼、加班費、個人所得稅、社保個人繳費部分,但不包括社保單位繳費部分)。

4.按照法律規定,你實際上符合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單位應當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你與單位已經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承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效性的。

5.買斷工齡的正確說法就是按照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案中是單位違法解除,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見上面第2點、第3點。

4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1,現在不允許買斷工齡

2,企業不能以員工年齡大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4,工作16年,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月工資x16x2

請問新勞動法規定的,買斷工齡的辦法。

5樓:匿名使用者

未規定買斷工齡的辦法,一般企業買斷工齡都是按照個人實際工齡乘以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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