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的債務問題,同居期間的債務問題

2021-09-08 19:05:19 字數 5075 閱讀 1676

1樓:華律網

同居期間男女開銷難以控制,有時候會因為錢不夠用而進行借款,很多時候往往是男方一方去借款,而女方不知道,如果說男方無力承擔債務,那麼女方是否應該承擔,關於同居期間的債務誰來承擔的問題關鍵在於判斷錢用哪去了,是否屬於共同債務。關於未婚同居期間產生的債務誰來承擔的問題,主要是認定如何是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具體看債權、債務產生的原因:1、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

可以確定份額的,依份額享有和承擔。2、因撫養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債務為共同債務,因撫養各自的子女及贍養形成的債務為義務人個人債務。說白了就是如果同居雙方中一起借錢用於一起生活支出,或者生產投入,比如借錢給房租,購置傢俱,購買運營車輛等,這些債務即使不是雙方一起借款也是由雙方共同承擔的。

但是如果能夠證明是一方個人債務,那麼就不用承擔起債務。

2樓:love只是簡單

不可以現在沒有事實婚姻。2023年2月1日起,沒有合法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律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關於子女的撫養和財產的分割,均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過錯程度。

至於子女歸誰撫養的問題,

首先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可根據子女利益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雙方在同居生活期間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其他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期間雙方為

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見》第11條明確規定,「解除關係時,同居期間為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那麼,同居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

4樓:閉眼看世界

不可以的,婚前債務應該由男方一人承擔,但就怕到時債權人上門要債將會影響你們正常的生活,你自己考慮清楚

5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沒有辦理結婚證,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係,不能向女方主張。

6樓:藍心銀

因為沒有夫妻關係,因此女方沒有義務要承擔責任的。也就是說債權人不能向女方追討。

採納吧。

7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男女同居關係與男方欠債無力償還沒有任何關係,債權人向女方追討沒有法律依據。

8樓:匿名使用者

同居十幾年尚未構成事實婚姻,債務屬於各自個人債務

9樓:

當然不能了,在法律上他們2人沒有關係,又不是夫妻

10樓:匿名使用者

沒結婚就不可以向女方追討。

11樓:

不能!只是同居關係沒領證!

12樓:無訟

情侶同居期間的債務認定系二人在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共同債務,則應由雙方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應對全部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負的債務,同居後與共同生活無關所負的債務可確認為個人債務。

在同居關係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債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的規定,除非為同居雙方共同生產、生活需要而形成,否則推定為個人債務。

首先要對「同居」與「合法婚姻」做一區分。所謂同居,一般是指男女異性之間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而合法婚姻通常是達到法定婚齡的男女雙方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無禁止結婚的情形下,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發給結婚證的,即為合法的夫妻關係,也就是合法的婚姻。

《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條規定,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係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這是目前我國法律關於債務承擔的最明確之規定。債務承擔是債的移轉之一種,是指有第三方介入債權債務關係,基於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的協議,為原債務人承擔一部分或全部債務的法律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見》第11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同居關係的債務怎麼處理

13樓:華律網

雖說戀人同居不受法律保護,但雙方一起生活難免會被他人誤以為是夫妻,如果一方找人借錢,還債時往往會出現相互推諉的情況,尤其在解除同居關係的時候,但是即使戀人解除同居關係,債務並不都是由雙方承擔。如果想要知道戀人解除同居關係的時候債務怎麼分配,第一步要弄到你們所欠的債務是什麼債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的規定: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也就是說,同居期間形成的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如果是同居期間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負債,另一方是否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個問題的解決關鍵在於負債一方的舉債目的用於是否用於同居雙方生產、生活所需。

如果是,則應該作為雙方共同債務,否則推定為個人債務。

14樓:

你好!男女在同居期間,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負債,另一方是否應當承擔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對此雙方當事人往往存有爭議,同居期間一方欠下的債務是否屬於雙方共同債務,不能一概而論,一方個人簽下的債務也存在需要雙方共同償還的情況。

同居期間一方欠下的債務,有可能是共同債務,由於同居關係不同於夫妻關係,不能按照婚姻法相關規定來處理,一般個人借的錢由借款人自己償還。但是如果借錢是用於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的債務,則屬於雙方共同債務,債權人可以向雙方主張債權。例如,一方同居期間借錢購買汽車,而用於與女朋友合夥的店鋪拉貨,這欠的錢如果男方不還,債權人是可以要求女方清償的。

此外較為常見的情形是同居期間借的債務可能會一直拖到到結婚,這時的債務該怎麼處理?

對於這種情形,首先要對「同居」與「合法婚姻」做一區分。同居是指男女異性之間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而合法婚姻通常是達到法定婚齡的男女雙方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無禁止結婚的情形下,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合法婚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見》第11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由此可知,無論各種債務,涉及共同償還的可能性的時候需要分清是否屬於共同債務,然後再確定應由誰來承擔,一般來說債務不會因為債務人的身份關係而改變。

如果當事人在遇到同居期間關於債務的糾紛,第一步就應該區分該債務是否為共同債務,如果不是則由借款償還。涉及數額較大的情況最好可以先向同居債務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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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樓:貓家的寶

同居關係不同於婚姻關係,由借款人承擔。

1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的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這條解釋表明,同居期間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負債,另一方是否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關鍵在於負債一方的舉債目的用於是否用於同居雙方生產、生活所需。如果是,則應該作為雙方共同債務,否則推定為個人債務。

因此否屬於共同債務,必須有證據證明借款是用於了他們共同的生產、生活,

同居期間的債務誰承擔

17樓:華律網

同居期間男女開銷難以控制,有時候會因為錢不夠用而進行借款,很多時候往往是男方一方去借款,而女方不知道,如果說男方無力承擔債務,那麼女方是否應該承擔,關於同居期間的債務誰來承擔的問題關鍵在於判斷錢用哪去了,是否屬於共同債務。關於未婚同居期間產生的債務誰來承擔的問題,主要是認定如何是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具體看債權、債務產生的原因:1、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

可以確定份額的,依份額享有和承擔。2、因撫養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債務為共同債務,因撫養各自的子女及贍養形成的債務為義務人個人債務。說白了就是如果同居雙方中一起借錢用於一起生活支出,或者生產投入,比如借錢給房租,購置傢俱,購買運營車輛等,這些債務即使不是雙方一起借款也是由雙方共同承擔的。

但是如果能夠證明是一方個人債務,那麼就不用承擔起債務。

18樓:墨陌沫默漠末

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02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債務的處理作了如下具體規定:

1、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解除同居關係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3、分割財產時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4、同居期間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5、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且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以根據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2023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後,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係,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係,凡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後一個婚姻關係。

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係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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