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是否能與用人單位建立事實勞動關係

2021-09-07 22:07:33 字數 1865 閱讀 6074

1樓:知英人力

1)、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2)、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僱傭關係處理。以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作為界定勞務關係的標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由於勞動者個人原因(如繳費年限不足)或地方政策原因(如上海的非正規就業繳金延遲退休及柔性延遲退休政策等)導致達到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此時雙方仍可以延續社會保險關係,在此前提下,雙方的用工關係類比勞動關係處理更具合理性。

2樓:王元頁

過了退休年齡和單位屬於勞務關係,有糾紛直接法院起訴

《勞動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3樓:匿名使用者

不承認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

4樓:匿名使用者

事實勞動關係是指無書面合同或無有效書面合同形成的勞動僱傭關係以及口頭協議達成的勞動僱傭關係。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

其它勞動者的證言等。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超過退休年齡與用人單位是否能夠建立

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是否能與用人單位建立事實

5樓:匿名使用者

退休人員繼續工作的,建立的不再是勞動合同關係,而是勞務合同關係。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6樓:知英人力

1)、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2)、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僱傭關係處理。以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作為界定勞務關係的標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由於勞動者個人原因(如繳費年限不足)或地方政策原因(如上海的非正規就業繳金延遲退休及柔性延遲退休政策等)導致達到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此時雙方仍可以延續社會保險關係,在此前提下,雙方的用工關係類比勞動關係處理更具合理性。

7樓:清風隨言

退休了自然與原單位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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