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律的小問題,關於法律的一些小問題?

2021-03-04 01:22:47 字數 6361 閱讀 8694

1樓:匿名使用者

對方是否已經報案?

應當屬於故意毀壞他人財物

如果財務數額不大一般不會構成刑罰

我國《刑法》規定,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實踐中掌握的構成犯罪數額的起點標準為人民幣5000元或相當價值的財產,5萬元是數額巨大的標準。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毀滅重要財物和物品,造成嚴重後果的;動機惡劣,手段殘酷的;毀滅他人財物後又嫁禍於人的。

毀壞物件只是一般物品。如果毀壞的是交通工具,電子線路,通訊線路等特殊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就不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而是更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關於法律的一些小問題?

2樓:寒豆小姐

現實中出現噴子bai言語攻擊du導致他人

自殺的機率很低!假如出zhi現此事件dao,自殺者親屬要求噴子承回擔責任的,答噴子要承擔和過錯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噴子在此事件中具有侮辱、誹謗等違法行為的,可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警告、拘留罰款處罰;情節嚴重構成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事件中,導致自殺者自殺後果的主因是自殺者的心理自控能力問題,噴子構成犯罪的可能性不大!

關於法律的一個小問題

3樓:鄭州律師劉鎔誠

公安局不做這事,應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進行產權登記,只要拿到房產證就行了。

但需注意兩點:

1、房產證須登記在這位朋友一人名下;

2、須在辦結婚證之前辦理房產證。

這樣的話,這房子就屬於她的婚前個人財產,無論何時都只屬於她一個人。

4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說這個房子吧。

很簡單,第一,在去登記之前就把房產的過戶到自己的名下。

第二,房子產權證上的名字是你朋友一個人的。

如實是想結婚之後所有的財產都分清楚,那可以要他們自己訂立婚前財產協定

5樓:貓披虎皮吹牛皮

呵呵,其實這個問題是很明白的呀

她只要能證明房子是婚前買的,屬於自己就ok

如果不放心怕糾紛,就去公證處公證就可以,而不是公安局做公證。

6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她還沒有結婚,這個房子婚前她買的屬於她的婚前財產,如果離婚財產分割時,這個是她的個人財產,沒有爭議的

7樓:佳迪

首先呢,公安局是不負責財產公證的,公證事宜應該到財產所在地的公證處去辦理。其次呢,這個女孩子買的房子只要在房產證上登記她一個人的名字就行了,因為還未結婚嘛,登記在她一人名下的財產是婚前財產,即便以後雙方離異財產也只是歸屬女孩自己的。沒有必要財產公證,收費高,不合算,而且在這個案件中房產證上的登記就已經有公示效果了,以後賴不掉的。

8樓:彎彎

如果房子已經辦了房產證,且該房產證登記的產權人只有女方一個人的名字,則該房屋就屬於女方一個人所有。如果房產證是男方的名字,則女方不享有該房屋產權。你為什麼要做公證呢。

如果該房屋沒有辦產權證的話你完全可以要求辦成你的名字。如果他愛你的話不會拒絕的。

即使做公證也不是去公安局,而是去公證處。

9樓:

沒有結婚之前的財產是屬於個人財產,

只要產權證上證明了房子是屬於她的就可以了。

如果還是追求更徹底的方法,那就到公證處公證、和男朋友簽訂婚前財產協議。

10樓:匿名使用者

做公證是去公證處,夫妻婚前的財產是不屬於共同財產的,不能分割,受法律保護。因此,只要能證明房屋是自己婚前單獨購買就屬於個人財產。

11樓:8度深藍

只要拿到此房產權證即可,無需公證,屬於個人財產。

如果想保險起見,那麼可以到當地公證處辦理財產公證即可。

關於法律的一些小知識

1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 ***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汙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商業法律小問題,關於商業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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