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2025-06-10 15:25:45 字數 4131 閱讀 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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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合同性質、合同目的、法律干預程度等都有區別。具體相關內容可以諮詢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該機構周旭亮、任戰敏為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導師 ",專業度值得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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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依據,記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屬於勞動法調整範疇,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必然是用人單位;而勞務合同(如承攬、加工、運送合同等),是建立民事法律關係的依據,屬於民法調整的範疇,勞務合同既可以發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公民之間或法人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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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合同的內容不同;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培肢世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飢旦,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配肢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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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 合同法 以及民法通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 勞動法 以及相關行政 法規 所調整。 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二、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事實上,一方面,敗如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在形式上有本質的區別,兩種合同往往對應著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關係,另一方面,對於合同雙方的法律關係,又不能僅僅從合同本身的形式來進行區分。

下面,先說說兩種合同的區別: 首先,勞務合同的雙方有可能都是自然人,或都是法人,而勞動合同雙察譽啟方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另一方則是除自然人之外的用工主體,主要是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其次,勞務合同受《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調整,而勞動合同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的調整; 第三,勞務合同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係,而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簽訂後存在隸屬關係,勞動者需服從單位的管理和支配; 第四,合同內容不同,勞務合同內容主要是雙方平等協商後的合意性條款,勞動合同的內容則更多的是法定性條款,雙方選擇的範圍遠小於勞務合同。具體來說,勞務合同的內容相對簡單,主要是有關約定的工作內容和勞務報酬,而勞動合同還包括勞動者的保險、崗位等事項; 第五,爭議處理方式不同,勞務合同一般通過法院 訴訟 解決(如果約定了仲裁條款,也可仲裁),而勞動合同必須先通過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的仲裁,對裁決不服的才能起訴到法院,對於部分情形的裁決甚至可以一裁終局。

從以上區別可見,混淆兩種合同,甚至將勞務合同當成勞動合同來籤,有可能使勞動者失去勞動法的保護,不利於勞動者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勞動關係的建立不僅僅是在勞動者虛伍與用人單位之間,私人之間其實也是可以建立這樣的關係。而從法律角度來看的話,要是在勞務關係方面產生了糾紛的話,此時其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用先申請進行勞動仲裁。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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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在主體資格上的區別是不同的。由於主體的性質和關係的不同,對主體的處亮敗理也不盡相同。報酬的性質也不同。

僱主有不同的義務,兩種合同的適用的法律也是不同的,以及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和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著人身關灶皮系,即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行政隸屬關係。

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只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是自然人敬辯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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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最主要的區別就是這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二者是屬於勞動關係。而勞務合同是由提供勞務者與接受勞務者之間簽訂的,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係。

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之中,勞動關係的雙方具有從屬性,而勞務合同的雙方始終是屬於平等的民事主體的關係。勞動合同關係中,用人單位必須要遵世改守法律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而勞務合同報酬的結算和支付方式,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由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搜慧判期、碧拆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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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依據,屬於的勞動法的範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亮凳槐、經濟法律關係的依據,屬於民法、經濟法的範疇。

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敬友務合同的主粗轎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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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勞動合同的一方必須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必須是法人等用人單位。

勞務合同的主體則具有廣泛性。

二、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具有從屬性。訂立勞動合同後,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員工,用人單位有權指派勞動者完成勞動合同規定的屬於勞動者勞動職能範圍內的工作任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勞動力使用具有支配權,從這一點上來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上從屬於用人單位。

勞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從屬性,雙方始終屬於平等民事主體的關係。

三、標的不同。

勞動合同的標禪擾的是勞動者的勞動,只要勞動者有勞動行為,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勞務合同的標的側重於勞務行為的結果,勞務合同一般是依據勞務結果支付勞務報酬。

四、工作方式和風險承擔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從事勞動一般是利用用人單位的生產資料,並在用人單位的組織和指揮下從事勞動,其勞動風險由用人單位來承擔。

在勞務合同中,勞務提供者一般是利用自己的生產資料進行勞務活動,根據雙方的約定來承擔風險(大多數情況下由勞務提供者自行承擔風險)。

五、報酬的大飢結算和支付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中的用人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以及勞動合同中的合法約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務合同報酬的結算和支付方式依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

六、法律干預強度不同。

勞動合賀仿旦同的內容具有極強的法定性,國家法律干預強度很大。無論是勞動合同的某些內容的強制必備性,還是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基準性,如用人單位必須遵守《最低工資規定》等都體現出國家法律對人權保護與勞動者生存等問題的高度關注。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國家的干預性也是非常強大的。

勞務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對勞務報酬等各項條款均可自行協商,法律很少干預。勞務合同在履行中也很少有國家干預的情況。

七、法律適用不同。

勞動合同屬於勞動法調整,是獨立的合同種類。

勞務合同屬民事合同的一種,由民法和合同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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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區別在哪裡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在主體資格上的區別是不同的。由於主體的性質和關係的不同,對主體的處理也不盡相同。報酬的性質也不同。僱主有不同的義務,兩種合同的適用的法律也是不同的,以及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 和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著人身關係,即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