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分包的分包款能否稅前扣除

2025-06-08 07:26:19 字數 2589 閱讀 2594

1樓:蹉秀榮醜鳥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缺或2008年第540號)

第五條。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凳談**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三)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中棗扮碰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第九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可以看出,個體工商戶屬個人而不是其他單位,同時與原條例第五條(三)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相比,分包的物件也由原規定的他人調整為其他單位,也就是說對分包給個人的部分不得扣除,此規定與建築業相關法律對非建築企業不得從事建築業務相一致。

2樓:梅秀雲焉嫻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額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分包款後談和的餘額為營業額。

營業稅皮侍舉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燃碧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因此,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個人或個體戶的,其支付的分包款項不能扣除。

建築工程分包稅收規定

3樓:張婉菁

法律分析:在工程分包的情況下,總承包方應按合同總金額減去支付給分包方的價款後的餘額計算並繳納營業稅,分包方應對分包方完成的分包金額承擔相應的納稅義務。同時,按照規定,總承包方屬於法定扣繳義務人含族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穗公升共和國契稅法》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談雹確定的成交**,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房屋買賣的市場**依法核定的**。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互換**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建築業總總包扣除分包企業所得稅

4樓:潘涵法務

分包先交稅先開,然後總包開全額,扣隱弊除分包款交稅。 這只是涉及 增值稅 ,所得稅按照稅法正常核算跟營改增沒關係。 《建築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歲搏分灶雀族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 承包合同 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總包對專案設及的各項稅款已交能算分包方已交嗎

5樓:

摘要。親您好,非常高興為您進行解答哦。 建築總包對專案設及的各項稅款已交不能算分包方已交的!

一般情況下,建築總包對專案裝置的採購及各項稅費進行繳納後,不能算作分包方已交。因為建築總包和分包方在合同中往往會明確規定各自承擔的稅費範圍,以及繳納方式和比例等相關事項。建築總包承擔的稅費範圍中包括了分包方應當承擔的部分,那麼總包方應當在結算中將該部分款項扣除後再向分包方支付。

親您好,非常高興為您進行解答哦。 建築總包對專案設及的各項稅款已交不能算分包方已交的!一般情況下,建築總包對專案裝置羨滾的採購及各項稅費進行繳納後,不能算作分包方已交。

因為建築總包和分包方在合同中往往會御派孝明確規定各自承擔的稅費範圍,以及繳納方式和比例等相關事項。建築總包承擔的稅費範圍中包括了分包鎮稿方應當承擔的部分,那麼總包方應當在結算中將該部分款項扣除後再向分包方支付。

拓展資料:建築總包和分包之間在承攬工程時,通常會按照約定的方式來分攤各項稅費的繳納責任。一般來說,總包方承擔的稅費範圍更廣,包括了專案敗和的裝置及材料採購等費用,而分包方承擔的稅費則主要是與工程施工有關的勞務費用。

建築總包已經按照約定的方式繳納了相關的稅費,且在稅務察毀盯機關的系統中已經記錄,則分包方餘仿在後續結算過程中不需要再次繳納相應的稅款。

您把詳細情況告訴我,我幫您分析一下!<>

您好!主要是分包沒律行納稅義務也沒申報,稅務稽查認定總包讓鎮已交納該目項坦滑粗稅款分包不需要讓櫻再交納的法律依據?

雙方有協議分包不按協議執行!

雙方通過仲裁,仲裁員對稅法不太瞭解,裁決對總包不利!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賣世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條例》,建築總承包單位在與分包單位合作中,應當按照稅法規定及時扣繳、納稅,並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的納稅申報表。如果建築總承包單悔配閉位按照稅法規定及時繳納了稅款並向稅務機關報送了納稅申報表,那麼分包單位就不需要再交納相應的稅款。因此,如果稅務稽查認碧裂定建築總承包單位已經按照稅法規定繳納了該專案的相關稅款,分包單位就無需再次繳納該稅款。

仲裁員對稅法不太瞭解,導致裁決對總包不利,您可以考慮提起司法訴訟,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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