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生產安全罪最高可判多少年,《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入罪標準是什麼

2023-01-27 07:20:15 字數 4279 閱讀 9151

1樓:

7年根據最新司法解釋

發生死亡1人、重傷3人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的安全事故,對相關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0人以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入罪標準是什麼

危害社會食品安全罪要判多久

2樓:匿名使用者

食品安全犯罪並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因為在我國刑法中,食品安全犯罪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而是對一類罪名的總稱;而這一類罪名也並未包含相同的同類客體因此,食品安全犯罪是刑法理論上對具有同類犯罪物件的一系列罪名的總稱:如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經營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明確了什麼罪

3樓:匿名使用者

為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

第二條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

第三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人員。

第四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第五條明知存在事故隱患、繼續作業存在危險,仍然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

(一)利用組織、指揮、管理職權,強制他人違章作業的;

(二)採取威逼、脅迫、恐嚇等手段,強制他人違章作業的;

(三)故意掩蓋事故隱患,組織他人違章作業的;

(四)其他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行為。

第六條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

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安全生產刑事案件定罪標準有什麼規定

4樓:

兩高公佈的《兩高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全文,《解釋》對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原則上死亡一人、重傷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作為入罪標準。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對該罪名的解析:

1、犯罪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

2、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人員。

3、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4、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為包括:

(1)利用組織、指揮、管理職權,強制他人違章作業的;

(2)採取威逼、脅迫、恐嚇等手段,強制他人違章作業的;

(3)故意掩蓋事故隱患,組織他人違章作業的;

(4)其他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行為。

5、安全生產事故罪的處罰: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

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

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5樓: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共有

一、二、三部。

重大責任事故罪如何認定,哪些行為會犯重大責任事故罪

6樓:鄭浪啪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認定標準: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重大責任事故罪不僅危及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國家和群眾財產的重大損失,嚴重地阻礙了企事業單位的正常經營和發展,直接危害到社會的穩定。

違反規章制度,違反有關生產安全方面的操作規程、勞動紀律和勞動保護等規定的行為都是重大責任事故罪。

7樓:分袂時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區別於自然事故與技術事故。

生產中的不負責任行為都容易觸犯本罪,例如在採礦生產中違背相關規章制度要求等。

本罪的主體包括為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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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2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結果表現為以下三種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傷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或者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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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事故是指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故,這種自然原因不依人們的意志為轉移,非人力所能控制,因而行為人對於由於自然原因所造成的損害結果,客觀上沒有因果關係,主觀上沒有罪過,不應對其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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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事故是指因技術裝置條件不良而發生的事故。技術事故由於是技術裝置條件造成的,因而具有不可避免性,並非所有由於裝置原因引起的事故都是技術事故。因為裝置是由人操作規程的,同樣也是由人護理的。

如果裝置出現障礙,操作者或者護理者應當發現而未能發現,造成重大事故的,仍然應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論處。只有在事故是由裝置原因引起並且是在人所不能預見或者不能避免的情況下發生,才能定為技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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