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飯店簽了勞動合同,過了試用期,不想幹了,怎麼辦?能直接有

2022-07-25 02:25:18 字數 5659 閱讀 7100

1樓:匿名使用者

若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情形,勞動者可以書面告知立即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用人單位不存在法定過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後勞動合同即可解除。注意儲存已遞交的證據,可採取郵寄的方式遞交。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規定是員工離職要提前三十天和用人單位宣告。但也沒說不宣告的話會怎樣!

所以,你如果要走,他是攔不住,如果他想讓你承擔法律責任,那必須有因為你的離開對飯店造成損失的直接證據才行。打工者是弱勢,法律是向員工傾斜的!

3樓:

與老闆商量吧,

說明自己有事情,沒法做了。

總不需要做的那麼絕,給老闆緩衝幾天,找人替代。

簽了勞動合同,已經過了試用期,直接走人會怎麼?違法嗎?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樓:孫豔律師

回答您好

您可以詳細描述一下您的問題,以便這邊能更好地為您解答哦

提問我目前是一名大三學生,未畢業。與企業簽定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一個月內直接走人會怎麼樣,會造成什麼後果

回答試用期內需提前三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試用期直接走人,若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提問口頭通知用人單位可以嗎?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標準是多少

回答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單位,不需要單位批准,3天后就可以離職。如果單位沒有出錢為你做專業技術培訓(不是入職培訓)並簽訂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那麼你提前離職是不需要支付賠償金的

口頭通知與書面通知都是可以的

提問試用期內直接走會影響下一份工作嘛

回答您這邊做好離職的交接手續一般不會有影響的

不辭而別也僅僅是涉及到一個個人品德的問題,並不跟工作掛鉤的

提問試用期內需要為自己做的工資表負責任嗎

回答如果您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的話,那麼您這邊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提問需要承擔多少責任,若公司未給我發過工資呢

回答承擔多少責任看您在損失中起到多大的作用,如果完全不是您的過錯那麼就不用承擔責任

提問最多承擔多少責任,或者賠償多少

回答《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您這邊公司既然沒有給您支付工資的話,那麼您這邊一般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更多17條

6樓:任若蘭

如果堅持要走,可能會面臨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例如:培訓費,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還有社保手續的轉移,最重要的一點,僱傭你的新公司也面臨和你一樣的法律風險!..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不然應當支付公司未提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月工資。

縱橫法律網 穆守義律師

8樓:神刀再現

從責任的角度來看,你應該完成交接工作,避免給公司造成損害。從法律角度來看,你應該提前三十天提交辭職信。如果你著急離開,就不要打算要回當月工資。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曠工嘛,讓企業來炒你,你就不用面臨什麼法律責任了,或者你看哪個領導不順眼,找個角落抽他兩下,他要告你沒證據,你也死不承認,那個領導一生氣就把你炒了,而且你還有企業賠給你的違約賠款呢!!嘎嘎!!這法子陰不陰?

10樓:天長風

提前一個月通知,如果立馬走人 對公司造成損失 算你單方面違約 需要賠償公司。

11樓:謝炳城

勞動者有提前辭職和交接工作的法定義務。勞動者違反法律規定,不履行提前辭職和交接工作義務的,用人單位有權不給予辦理離職手續,包括結清工資、出具離職證明等。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簽了試用期合同但是不想做了 能辭職嗎

簽過勞動合同後,不想上班了,直接不去會有什麼影響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因此,你「不想上班」是否出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任何原因之一?如果是,即時可以和單位解除合同,並獲得相應賠償。 如果不是,則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單位,完成崗位交接後可離職。

如果沒有任何原因你突然不去上班,單位可以視為你曠工達到一定天數而直接和你解除勞動合同,實踐中曠工的案例很多,很多企業甚至以曠工為由,直接剋扣員工工資。

所以勸你還是應該提前通知單位為好。

13樓:千帆之外

如果合同約定了試用期,則提前三天通知單位解除合同;沒有約定試用期,則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這樣通知了,才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直接通知單位不去了,法律上是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在理論上有權要求你賠償損失,但實踐中單位很難舉證證明因你未提前通知而給其造成了什麼損失。

至於是否影響到你繼續就業,要看你是否需要單位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如果不準備體現這段履歷,應當問題不大。

需要提醒你的是,即使你直接不去,也要通知單位。否則,你沒有提出解除合同,單位如果放任,也沒有主動解除合同,理論上你和單位間的勞動合同依然在履行中,假如你另找到工作,就同時建立了兩個勞動關係。

14樓:正氣長春

如果你和用人單位剛簽訂了勞動合同,現在不想上班了,可以提前三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這樣就完美了。

如果你不通知,用人單位已經將合同報到勞動部門,將來你到新的用人單位工傷,就不能再簽訂勞動合同。

建議你還是到現用人單位書面通知一下。

15樓:藍心銀

一般不會有影響,但你這樣會給業內人員造成不良影響。

簽完勞動合同不想幹了,該怎麼辦?

16樓:匿名使用者

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辭職信以書面形式以**信郵寄給公司,30天后勞動關係自動解除,並保留有證據

17樓:匿名使用者

遞交辭職報告,是合法的。不批三個月後可以直接走或者找仲裁

我在一家飯店當廚師學徒 和他們簽了勞動合同,但離職要提前一個月打報告 我不想幹了 直接走了

18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試用期,今天辭職,明天就可以走,不過建議要做好工作交接。2.

如果試用期已過,實在不想幹了,可以曠工七天,勞動合同自然解除,除非老闆一定要你回去上班,如果沒有給公司造成什麼損失,公司一般不會追究。

19樓:匿名使用者

親,你不想幹了,直接,走人的後果 ,最主要會體現在對方不會把工資完全給你結清的,從而讓你在經濟上蒙受損失 ,至於對方會不會起訴於你,那是完全不可能的,畢竟你走人不對他們造成什麼重大損失,反而是起訴 到法院的話,非常耗費時間精力,還有金錢,所以根本不會起訴 你的。

20樓:手機使用者

只要你不要工資了,他們不會理你的,最多打個**來問你為什麼不上班而已!

2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不會為難你,好好跟上級談談,也許會按日給你正常結算工資,千萬不要鬧脾氣。可以找個藉口,比如家裡老人想你回去老家工作啥的,當然騙人不好,不過無公害地撒個謊大家也能理解。一般老闆也不會為難員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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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作法不合法了,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和辭職是有區別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1個月辭職是違法的。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3天就可以提出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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