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培訓協議和勞動合同,問試用期內辭職要賠償嗎

2022-05-08 09:15:05 字數 5495 閱讀 2292

1樓:簡簡單單

簽了培訓協議和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辭職,按現行的規定,勞動者也是不需要承擔違約賠償的。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

三、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用問題

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如果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2樓:中顧法律網專家

您好如果您辭職的話需要提前30天告知公司,您有權要回使用在試用期的工資,但是也得按合同約定繳納一定的違約金,還是希望您和公司好好協商,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3樓:匿名使用者

賠償也沒那樣多,那個協議無效。想下你,培訓用的了那樣多嗎。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根據你所描述的情形,我認為你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違約金,培訓協議中關於違約金的條款並不適用。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在試用期辭職,不想籤解除勞動的合同,可以嗎?

5樓:簡簡單單

1、試用期辭職,本身就是一種解除合同的行為,不管籤不籤,辭職就相當於主動提出解除合同的。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簽署了勞動合同之後,試用期之間辭職要賠償公司什麼嗎?

6樓:對乙醯氨基酚

不需要。勞動者辭職的,不需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辭職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辭職的(包括試用期和非試用期),只需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提前三日,非試用期提前三十日),並且做好工作交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辭職的,不需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但是,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培訓費用)或第二十三條規定(競業禁止)的,或者違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勞動者過錯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勞動者需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

7樓:禪心布衣

試用期內你是可以辭職的,要提前三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要您賠償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只要你和單位不存在一下問題單位就不能向你索要賠償: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8樓:

試用期內辭職,要賠償用人單位損失嗎?

9樓:匿名使用者

藥正確維護自己的權利。所謂試用期,不單單指公司在試用你,也指你在試用公司,是雙向選擇的過程。乾的不爽就走人,這是法律給你的權利。

但是有一點要注意,只要你一天呆在公司,就應該盡心盡責,站好最後一班崗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提前寫辭職信給人事部門即可。

11樓:謝炳城

辭職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辭職的(包括試用期和非試用期),只需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提前三日,非試用期提前三十日),並且做好工作交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辭職的,不需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但是,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培訓費用)或第二十三條規定(競業禁止)的,或者違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勞動者過錯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勞動者需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

簽訂了培訓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出離職是否需要賠償?

12樓:競渡法務

第一,現在你在試用期內想要離職,這個沒問題,但要根據法律的規定履行相應的程式:《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沒有按照法定程式履行離職手續,可能存在損害賠償的責任。

第二,對於協議約定賠償培訓費用和試用期工資的情形,本律師認為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是不合理的。理由為:《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由此可見,如果與公司約定了服務期,才有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的情形,但違約金的數額以培訓的費用為限,因此要求賠償已支付的試用期工資沒有法律依據。

具體如何操作做好由專業律師來完成,這樣能保證沒有風險。

13樓:濤聲海韻

簽訂了培訓合同,如果合同有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在試用期內提出離職需要賠償。

試用期是包括在勞動合同裡面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14樓:桑塔納

看合同具體約定。不合理的可以申訴。

試用期內辭職用人單位培訓費還要賠償嗎

15樓:金錢物語左

試用期簽了培訓協議,如果想離職需要賠償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依、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並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職工服務期未滿辭職應支付違約金或賠償的,則如果職工服務期未滿而離職的,應支付違約金。   貳、如果單位未支付專項培訓費用、或未約定服務期的,則職工離職不需支付違約金。

  但是,如果職工辭職因未提前三0日通知單位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則要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6樓:張春傑律師

回答您可以和我再詳細說明一下情況,我好給你專業的法律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提問我是在一家樂高機構工作,工作時他們並沒有給我進行培訓,但是我們簽訂了培訓的協議,就是如果三個月試用期過後服務不滿9個月就要賠償2200的培訓費。我現在還在試用期要辭職需要付培訓費嗎

回答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提問我簽訂了培訓協議,試用期離職要給公司賠償培訓費嗎

回答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在試用期簽訂的培訓協議無效。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只要與當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同意這份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

您好,請問您這邊還有其他需要我幫助的嗎?有的話都可以說的哦,我很樂於幫您解決任何問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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