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地使用權糾紛,如何理解「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糾紛,個

2022-07-11 15:55:19 字數 4546 閱讀 7592

1樓:位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就同一出讓土地使用權訂立數個轉讓合同,在轉讓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受讓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讓方請求履行合同的,應予支援。

因為你的地是先買的,你可以訴至法院,要求履行合同,法院會支援你的請求。

2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你和開發商先簽定的合同,所以你享有優先權,至於土地重複可以請求法院支援執行。對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可以對其提起民訴,要求賠償。

只要你有先簽定合同的證據,你就不用擔心什麼。

3樓:匿名使用者

協商不成能願誰呢?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方說的不是很明確嗎?人家也對那塊地付了款的。你的地是你的,你是先得這個沒有問題。

關鍵是在於你鄰居在購地的時候是誰疏忽把你的地劃到了他那裡呢?這個人應該對此負責阿。

最好不要鬧到法院。耗不起啊,不用為了什麼一口氣,就去法院。要算算經濟賬。

4樓:戊麥羿南蕾

解答:第一,從甲、乙雙方簽訂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看,甲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後續開發由乙出資進行,並且約定了甲的獲利為2000萬元,待乙投資達專案25%時,該專案即全部轉讓給乙。這種轉讓不同於共同投資、共同管理、共擔風險的合作方式,而屬於專案的整體轉讓性質。

第二,根據雙方合同約定情況,開發初期,專案仍屬於甲公司,只有投資達到總額的25%時,甲才將專案全部轉讓給乙公司。該合作協定屬於附條件的協定,並非直接轉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精神,以及《物權法》的相關規定,該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因不違反法律規定,也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所以,具體認定時亦應認定為有效。

第三,《城市房地產管理

......

如何理解「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糾紛,個

5樓:潘增飛

土地法 第五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定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根據***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嚴格按照土地法使用詞彙,是爭議,不是糾紛。說爭議***就已經法外開恩了,就別在拿違規違法違紀對抗上級了。對於黨員幹部,有組織原則輪不到個人瞎做主,對於人民群眾,應該堅決跟著**走,如果涉嫌違反土地法,是依據土地法依法處理處罰,說爭議是偏離話題了

土地使用權糾紛

6樓:淮安浙江人

可以收回。一、合法:戶口已經遷出,原則上已經不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喪失承包經營資格。

二、合理:在男方家已經分得了土地。三、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除了林地,其他土地不可以)

7樓:七臺河李陽平

土地所有權是村集體的,獲得使用權的前置條件須是本村村民。其女兒遷出則沒土地使用權的繼承權,村裡可以收回。但要是承包合同沒到期,村裡同意其使用到同合到期也是可以的。

農村土地使用權糾紛處理怎麼做

8樓:土流集團

農村承包土地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其他需要,對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民事法律行為。目前,農村土地承包戶之間互換土地的現象較為常見,而且引發糾紛者不少。在審判實踐中,此類糾紛涉及一些具體問題致使土地互換合同的效力難以認定,給案件處理帶來困難。

由於農民普遍法律意識不強,對互換土地的後果缺乏預見性,因而,土地互換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土地互換未報發包方備案、土地互換期限約定不明、不屬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行土地互換等情況都比較常見。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及其立法精神,參照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農村善良風俗,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1、對於屬同一集體經濟組織(以下2、3同)的互換當事人,雖有口頭約定,但未簽訂書面合同而產生糾紛的處理。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現實中,承包土地互換很少簽訂書面合同,雙方當事人大多以口頭約定形式互換土地。

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要求收回互換土地,就涉及口頭約定該如何認定的問題。對此,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雙方當事人未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其互換關係依法不成立或認定口頭約定無效。按照農村習俗,互換往往以口頭方式約定,且以相互交付互換物作為互換關係成立的標誌。

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當初的口頭約定不持異議,且互換事實已實際發生,則互換關係即告成立,只要土地互換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其口頭約定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

2、關於發包方或互換一方當事人僅以土地互換未報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處理。《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採取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但現實中,由於農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識相對欠缺,加之受農村習慣的影響,農村承包土地互換往往未報發包方備案。

備案與批准或同意具有不同的性質,其法律意義自然不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在4種常見土地經營權流轉方式中,除轉讓須經發包方同意外,互換、轉包和出租並不要求經發包方同意,只報備案即可。由此可見,承包土地互換完全由雙方當事人自主決定,備案是為了便於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起著告知、登記和備查的作用。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解釋》第13條、第14條的規定,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未經發包方同意的,轉讓合同無效。但採取互換等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未報發包方同意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審判實踐中,發包方或互換一方當事人僅以土地互換未報備案為由,請求判決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不予支援。

3、關於土地互換期限約定不明而產生糾紛的處理。在農村承包土地互換糾紛中,有的土地互換未約定期限,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要求解除互換合同,就涉及對合同期限的認定問題。審判實踐中對此也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232條的規定處理,即當事人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合同;有的認為應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確定互換合同的期限,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內,當事人不得主張解除互換合同。

要準確認定此問題,首先要正確分析土地互換的性質。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0條規定的精神,參照《土地流轉管理辦法》第17條、第35條的規定,土地互換是經營權權利主體發生變更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土地互換後,雙方對互換土地原享有的權利義務也隨之互換,當事人還可以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也就是說,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已喪失了對原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對新換得的土地取得了經營權。土地互換有別於土地轉包、土地出租等方式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後兩者並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利主體變更的法律關係。

其次,按農村習俗講,互換關係從雙方相互交付標的物時即告成立,雙方未約定期限,則視為永久性互換。對農村承包土地互換而言,其互換期限即為農村承包合同的期限。正是基於以上原因,《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解釋》第17條的規定,僅對承包土地轉包、出租未約定流轉期限的,可參照《合同法》第232條規定處理;對土地互換未約定期限的,未作相應規定,即不能參照《合同法》第232條規定處理。

據此,在審判實踐中,未約定流轉期限的土地互換,當事人一方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內主張解除互換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援。

4、關於對不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間互換土地而產生糾紛的處理。《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0條規定,承包方之間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據此,不屬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方之間則不得以互換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如以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其行為當屬無效。

但現實中,有不屬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方之間互換承包土地的情形,而且互換土地後,有的對所換土地重新進行治理,有的還在所換土地上從事建房、葬墳等永久性建設。此類糾紛在實踐中處理難度較大。按照法律規定,互換合同無效,雙方應互相返還土地,但返還土地必然涉及土地上的房屋、墳墓等建築設施的處理問題。

建設房屋一般已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同時,按農村習俗,墳墓不能隨便遷移,所以,拆除房屋、遷移墳墓等將面臨很多尷尬和困難。因此,從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及減少涉訴信訪情況發生等目的出發,處理此類案件應當著重進行協調和調解,使兩個不同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就涉案土地所有權進行協商處理,從而儘可能維持土地互換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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