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老闆對員工進行大額處罰觸犯法律嗎

2022-04-07 06:58:23 字數 5217 閱讀 9765

1樓:七臺河李陽平

私企老闆對員工進行大額處罰,是沒有法律支援的,嚴格說是一種侵權行為。

因為罰款是一種經濟處罰,是對公民財產的剝奪行為,處罰行為應由具有處罰權的機關來執行,處罰的程式及處罰的方式都有法律規定作依據,這些都由法律來規定。換言之,罰款是一種針對違法行為的行政或法定處罰措施,它只能針對違法行為而不是違紀行為或自由裁定行為,須由執法機關或司法機關來實施,企業老闆對員工進行大額處罰是違法與侵權行為,員工可以到勞動局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維權。

2樓:丁桂林律師

違法。公司對員工罰款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對公民的財產行使經濟處罰權的主體只能是法律法規賦予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有授權的主體,且應嚴格依照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式執行。

結合中國國情和勞動法的立法精神來看,在中國立法並未明文規定企業罰款權。

法律分析

公司對員工罰款合法嗎:對公民的財產行使經濟處罰權的主體只能是法律法規賦予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有授權的主體,且應嚴格依照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式執行。勞動者和企業之間並非完全意義上的平等主體,雙方的關係應當受勞動法等社會法來調整。

在我國,對公民的財產行使經濟處罰權的主體只能是法律法規賦予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有授權的主體,且應嚴格依照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式執行。勞動者和企業之間並非完全意義上的平等主體,雙方的關係應當受勞動法等社會法來調整。結合中國國情和勞動法的立法精神來看,在我國立法並未明文規定企業罰款權,並對適用的情形、程式、罰款額幅度進行嚴格規制的情形下,承認企業罰款權不利於保持企業用工自主權與勞動者權益保障的平衡。

企業行使經濟處罰權是以剝奪勞動者的經濟利益為代價的,對勞動者是不公平的。假如允許,由於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事實上的弱勢地位,企業很容易憑藉其優勢地位,濫用罰款權,隨意處罰勞動者,故司法機關不應支援企業依據內部罰款制度對勞動者剋扣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3樓:來自石鼓書院機智的辰砂

處罰數額和情形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和企業制度。國家規定方面,罰款應以經濟賠償為基礎,每月扣除不超過當月工資百分之二十且實際發放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標準,但可以向下個月累計扣除。企業制度方面要通過職代會審議通過。

具體可查詢工資條例暫行規定

4樓:開心小賣鋪

若大額處罰沒有事實根據或者依據公司章程明顯違法,則其處罰則有違法律規定,無效。

5樓:湖北公達教育

家有家規 國有國法 公司自然有自己的管理規章制度,觸犯規章制度造成的罰款扣款處分屬於正常。

若無理取鬧 情節惡劣的 金額較大的 可選維權。

私營企業能對員工隨便罰款嗎?

6樓:幸運的楓陽

不可以對其罰款,因為企業無權罰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只有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實施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的機關,才能依法定程式和許可權,對違法者採取罰款等強制措施。而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不是行政執法機關,無權對職工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被廢止後,企業行使處罰權的依據不復存在,如果企業仍將罰款作為對員工的懲處辦法,可能面臨相關條款被認定無效,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或者額外支付經濟補償金等一系列風險。因此,無論是從管理的有效性、實用性與科學性的角度來看,還是從合法性來看,用人單位都應當摒棄「罰款」這類簡單粗暴的方式方法,而選用風險更小更利於促進用工和諧的管理模式。

那企業可以怎麼辦呢?

如:企業針對這種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應制定有效、完善的制度進行規範:首先,針對考勤問題,可以在工資構成中設定全勤獎來進行有效管理:

若員工當月滿勤的情況下則可享受全勤獎;若員工當月出現遲到、早退、曠工等相關情形時,用人單位可扣除員工當月的全部或部分全勤獎。其次,針對員工遲到、早退、曠工的次數與時間設定不同程度的違紀處罰措施,並依法制定相關規章制度。若每人每月一次遲到?

分鐘或者每月三次以內累計遲到?分鐘者,給予書面警告等類似條款,直至可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並解除勞動合同。再次,對於違紀行為,還可以通過依法制定極具實際操作價值的績效考核制度進行管理。

針對職工遲到、早退、曠工等各種小錯,在整體考核中規定一定權重,以考核結果來調整員工的晉升、工資、獎勵等。 ……

7樓:

企業可以對員工罰款嗎

8樓:卓行天下

嚴格說,企業沒有行政處罰權利,如果制度是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決議通過、你也簽收學習過的,請執行。

另,按照我國國有企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企業處罰不超過工資收入的20%,並有以上流程都不是違法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這方面的公司管理制度,並且你曾經學習過,而且簽字了,正常來講公司是可以這麼做的,只要公司的條款不是不合理的就應該是可以這麼做的

10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不能,對於公司的處罰不服,可以申請連帶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11樓:甄友槐

我是食堂經營管理者,食堂廚師因操作出現火災,造成經濟損失3萬元,用人單位要對我進行2萬的處罰?請問合法嗎

私營企業有沒有對員工罰款的權力?

12樓:chen鈥唖

結論:沒有,因為其沒有罰款的許可權。

前兩天有我同學小可愛因為上班玩手機被單位罰款200元,她卻傻乎乎的交了,本法師決定在此普個法,詳細講講單位為什麼不能罰她這個錢。

罰款是一種剝奪公民財產權的行為,在性質上屬於是一種行政處罰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具備相應職權的行政機關才享有行政處罰的權利,而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並沒有賦予用人單位享有對勞動者單獨罰款的權利。

就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而言,關於罰款的規定可以追溯到2023年***釋出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實踐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罰款的法律依據也在於此。

此外,根據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2023年12月6日)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但是,自2023年《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被廢止以後,用人單位直接對職工進行經濟處罰失去了法律依據。

然而,由於國家層面尚沒有明確禁止的法律規定和處罰措施,很多用人單位依然在規章制度中大量規定罰款的內容,並從工資中直接扣除。但司法實踐中,勞動仲裁委和法院也大都認為用人單位無權直接對職工進行。

不過也有地方已有明確規定。根據2023年5月1日實施的《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了罰款內容,或者其扣減工資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罰款或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扣減勞動者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罰款或者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所規定的罰款內容應有法律依據,否則人社部門可責令改正;用人單位在沒有法定依據情形下扣減勞動者工資的,人社部門可責令限期改正,未改正將給予行政罰款。

你看看,我同學小可愛的罰款交的真是冤呀!

那企業就真拿她沒辦法了嗎?

並不是的,即使不進行經濟處罰,用人單位同樣可以通過規範合理的績效考核來實現相同的管理目的。但是,在績效考核過程中,用人單位績效考核的專案設計、考核程式等必須合理合法,並且將考核結果依法送達給員工,否則仍會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也就是說,也很大程度上存在不合法的可能。

13樓:匿名使用者

任何企業都無權對員工施行罰款。但,企業可以與員工簽訂合約條款明確違約責任承擔違約金補償。

14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可以依據單位制度或者勞動合同對員工的工資進行扣發,但這種制度需要合理且告知員工,並且扣除後的剩餘工資不得少於最低工資。

私企有沒有資格對員工進行罰款

15樓:幸運的楓陽

不可以對其罰款,因為企業無權罰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只有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實施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的機關,才能依法定程式和許可權,對違法者採取罰款等強制措施。而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不是行政執法機關,無權對職工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被廢止後,企業行使處罰權的依據不復存在,如果企業仍將罰款作為對員工的懲處辦法,可能面臨相關條款被認定無效,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或者額外支付經濟補償金等一系列風險。因此,無論是從管理的有效性、實用性與科學性的角度來看,還是從合法性來看,用人單位都應當摒棄「罰款」這類簡單粗暴的方式方法,而選用風險更小更利於促進用工和諧的管理模式。

那企業可以怎麼辦呢?

如:企業針對這種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應制定有效、完善的制度進行規範:首先,針對考勤問題,可以在工資構成中設定全勤獎來進行有效管理:

若員工當月滿勤的情況下則可享受全勤獎;若員工當月出現遲到、早退、曠工等相關情形時,用人單位可扣除員工當月的全部或部分全勤獎。其次,針對員工遲到、早退、曠工的次數與時間設定不同程度的違紀處罰措施,並依法制定相關規章制度。若每人每月一次遲到?

分鐘或者每月三次以內累計遲到?分鐘者,給予書面警告等類似條款,直至可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並解除勞動合同。再次,對於違紀行為,還可以通過依法制定極具實際操作價值的績效考核制度進行管理。

針對職工遲到、早退、曠工等各種小錯,在整體考核中規定一定權重,以考核結果來調整員工的晉升、工資、獎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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