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轉正員工要求休婚假,公司忙得不可開交,不同意,讓他晚點休假,他還不幹,非要休假,快過年了,也放十幾天

2022-03-30 06:24:17 字數 6242 閱讀 6281

1樓:利德曼環保袋製品

公司是否已經有了相關規章制度?看他違反了那條,是否夠開除的條件。

另外,沒有籤勞動合同,也就最多賠幾個月工資,賴不了多的呢。

一般情況下,像他這樣的情況,申請仲裁也沒有關係;公司不服仲裁,再訴訟就是。拖死他!

再說,婚假也最多是7天吧;過年放假,國家規定只有3天,加上週末也就是7天;你們公司放假十多天,實際上是多放假了,就把這假當做婚假給他。

對於沒有忠誠度的員工,堅決不要!

能力強,忠誠度低的員工,就像一頭狼,永遠養不親,慎用。

2樓:王元頁

沒及時籤合同確實單位比較吃虧

如果賠償的話,沒合同從入職第二個月起是雙倍工資的賠償另外再補償對方半個月工資算是工齡補償

和員工商量吧,如果單位不批准擅自休假算曠工也可以解僱員工

3樓:精益人

你可以看看你們公司的規則制定啊,如果不遵守公司的制定,或者違反了制定,公司有權做出辭退處理的啊!

4樓:法寶律師

你們那的人事部門肯定有解決的方法,按照他籤合同的上面的規定來辦,還是你們給他籤的合同上有漏洞。讓他可以找出對他有利的條款。

5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權衡一下,究竟是不是想留下這名員工,如果實在不想留的話,長痛不如短痛。想留的話就要規範的與其籤勞動合同。也許因為你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抓住你們這一弱點,起一點出格的要求。

我要結婚了可是單位不肯給我休婚假

6樓:

現在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很多。

關於勞動合同是否成立,我國法律是這樣的:就算你沒有和用人單位簽寫勞動合同,但是你依然享有和用人單位和勞動關係權利。

如果你和用人單位發生矛盾,需要當地法院進行調節,但你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你在此單位工作的話,你應該注意,在用人單位工作時,注意收集相關的物證,以證明你在此單位曾經工作,比如說用人單位的工資條、出入證明、工作證、章印等,在我國這些東西都足以證明你曾經被用人單位錄用過,並有勞動合同關係。

所以你的情況是:並未和單位簽定合同但存在勞動關係,所以你也可以享受正式員工的待遇。根據《婚姻法》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反正不管怎麼說,假是一定應該給你準的!!!

這位老兄和你遇到了同樣的情況,看看三位律師怎麼回答:

7樓:陳小露的烏托邦

晚婚婚假是18天,普通婚假是3天。

有事實勞動關係,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雖然不由自己舉證,也需要注意保留證據。

08年1月1日要實行《勞動合同法》,你也可以學習一下法律條文,保護自己的權益。

8樓:**娃娃

可以到勞動局投訴.

有沒有勞動合同不要緊,是不是臨時工也不要緊.

你現在的情況就是你告他,你就算贏了也會丟了工作.因為你現在為止還沒有簽訂合同,到要籤的時候,他因為介懷你告過他,不和你籤.要是不告的話,那你只能先通過勞動局做個調解.

當然我個人認為,勞動局肯定是會幫你的,因為國家現在是鼓勵婚假的.

難啊.什麼都不怕,就怕碰到不講情面的老闆.再去商量一下試試好了.再說你就算辭職了你找不到下一個工作麼?這樣的老闆,不在他手下幹也是一樣.

企業員工所享受的休假權益

勞動者該享有哪些休假權益,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十分關心的問題。

國家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很多休假,不過,各種休假的適用範圍並不完全相同,有的適用於所有用人單位,有的僅適用於國有企業。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法定節假日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我國法定節假日包括三類。第一類是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節(農曆正月初

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勞動節(5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和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第二類是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包括: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

第三類是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具體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按照各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除了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外的其他休假節日,也應當安排勞動者休假。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

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

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二、帶薪年休假

《勞動法》第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規定。

」目前***還沒有釋出帶薪年休假規定。根據《***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勞部發〔1995〕187號)規定:「在***沒有釋出企業職工年休假規定以前,2023年6月15日中共**、***共同發出的《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應繼續貫徹執行。

」《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中發電〔1991〕2號)規定,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安排職工休假。確定職工休假天數時,要根據工作任務和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兩週。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職工休假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部門制定;企業職工休假,由企業根據具體條件和實際情況,參照該《通知》精神自行確定。

三、病 假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任何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期。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時,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該規章對醫療期的期限作了具體規定。

2023年政務院頒佈的《勞動保險條例》和2023年原勞動部發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2023年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對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支付問題作了規定。

四、職工依法參加社會活動請假

《勞動法》第51條規定,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進一步明確,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

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院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活動佔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五、事 假

《關於歸僑、僑眷職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資等問題的規定》([1983]僑政會字第007號)規定:「在職職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請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批准」。 國有企業的歸僑、僑眷職工,港澳同胞眷屬職工、外籍華人眷屬職工以及國內其他職工因私事短期出境(不包括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假而出境),單位應該批准職工的事假。

假期規定是:去港澳的,不得超過3個月;出國的,不超過半年,如因故確需續假,應在批准的假期內向所在單位辦理續假手續;續假期限一般不超過1個月。具體假期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批准。

假期從離開工作崗位之日起開始計算。職工因私事出境請事假,假期內的工資等,均按所在單位處理事假的規定辦理。假期內的旅費、境外的醫藥費,均由職工本人自理。

另外,國有企業職工出境探親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返回原單位,本人應向所在單位申請事假。所在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批准,職工在批准的事假假期內的工資等待遇,按國內職工事假的規定辦理。

除以上規定外,國家對於企業職工什麼情況下可以請事假,以及請事假的工資待遇問題等沒有作出統一規定,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自行制定規章制度。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只要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就具有約束力。

六、探親假

根據《***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規定,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享受探親假待遇;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關於以上用人單位職工享受探親假的條件和探親假工資、路費待遇等問題,國發〔1981〕36號檔案和2023年4月8日財政部發布的《關於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等檔案作了具體規定。另外,國家對歸僑、僑眷職工和臺胞、臺屬職工出境探親,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探親,國際職員配偶出國探親,也都作了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公休假日、探親假、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假期。」不過,目前國家還沒有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的探親假作出具體規定。

七、婚假和獎勵婚假

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2023年2月20日釋出)的規定,國有企業職工本人結婚時,企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1—3天的婚假。如果夫妻雙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對方所在地點結婚,企業還應該根據實際需要,另外給予職工路程假。在職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間,企業應該照發工資。

職工在路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目前國家還沒有對非國有企業職工婚假作出具體規定。

根據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頒佈的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包括國有企業在內的任何企業的職工結婚,如果屬於晚婚的,可以享受獎勵婚假。《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男年滿二十五週歲、女年滿二十三週歲初婚的為晚婚。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八、喪 假

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國有企業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企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職工1—3天的喪假。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職工死亡的直系親屬在外地,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企業應該根據路程遠近,另外給予職工路程假。

職工在休喪假和路程假期間,企業均應當照常發放職工的工資。職工在途中的車船費等,由職工本人自理。目前國家還沒有對非國有企業職工婚假作出具體規定。

九、女職工產假

根據《勞動法》及***釋出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任何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均享有產假,假期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

關於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如果企業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社會統籌,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應該由企業支付。《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如果企業參加了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建立的生育保險,並且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根據《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生育津貼,其標準是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除了國家統一規定的產假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頒佈的計劃生育條例中一般都規定了獎勵產假,各地獎勵產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已婚婦女年滿二十三週歲妊娠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

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另外,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原勞動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勞安字[1989]1號)進一步明確規定,為了保護孕婦和胎兒的健康,應按衛生部門的要求作產前檢查。女職工產前檢查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

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十、節育假和節育護理假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任何用人單位的職工接受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計劃生育條例,基本上對節育假作了具體規定。

十一、女職工哺乳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任何用人單位對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企業不得在女職工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衛生部、原勞動部、人事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聯合頒發的《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衛婦發[1993]11號)進一步規定,嬰兒滿週歲時,經縣(區)以上(含縣、區)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可以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是不得超過6個月。即哺乳女職工請哺乳假最長可到嬰兒1歲半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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