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罪成立轉化型搶劫嗎

2022-01-18 05:33:45 字數 5345 閱讀 1181

1樓:蝸牛p科技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務,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在沒有造成嚴重時,不適用「轉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不轉化。

2樓:匿名使用者

沒一個回答正確的,受不了。

公佈正確答案,

14-16週歲只有其中2類轉化型搶劫負責:1)攜帶凶器搶奪;2)聚眾打砸搶,毀壞或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

其他轉化型搶劫不負責,但如果造成重傷死亡,按照故意傷害、故意殺人來定罪論處。

3樓:辯護律師吳銳鋒

不成立轉化型搶劫。。。請注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的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實施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以外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應當依照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確定罪名,定罪處罰。」

4樓:起個名r想半天

成立。因為犯罪轉化最後是按轉化後的搶劫罪定罪的。

而犯罪主體應當承擔搶劫罪的刑事責任,所以成立

5樓:只爭我朝夕安寧

似乎不夠成。啊啊啊啊啊

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能否構成轉化型搶劫罪???

6樓:徐其山

未滿16週歲,如果所犯罪行社會危害性大,符合轉化型搶劫罪的主體要求。

轉化型搶劫罪並非必須以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根據2023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如何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批覆》: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被告人實施的盜竊、詐騙、搶奪行為,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為窩藏贓物、抗拒逮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可按刑法第153條的規定,依照刑法第150條搶劫罪處罰。

故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前提是:實施的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數額較大,或者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且情節嚴重。

因此,如果盜竊因未遂、數額較小而未單獨構成犯罪,但後續的暴力或者脅迫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認定轉化型搶劫罪。儘管搶劫罪的條款由刑法修訂前的第139條改為現行刑法第263條。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宣傳貫徹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通知》的第5條規定:如果修訂的刑法有關條文實質內容沒有變化的,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前,可參照執行原司法解釋。因此,該批覆仍可參照執行。

7樓:爵士的聖殿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犯搶劫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入戶搶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7)持槍搶劫的;(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8樓:柏始檀

看過司法解釋就知道了,已滿十四不滿十六的人不能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主體,理由是考慮到這類人在這種案件中的反抗或者逃避抓捕具有被動型,但是在這個反抗或者逃避抓捕中過程中你把人家打成重傷、死亡的話你要負責任的,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

9樓:

不能構成。

轉化型搶劫罪必須前行為夠罪,才能轉化,而16歲以下,不對盜竊、詐騙、搶奪負刑事責任。

10樓:成秋梵暖

一樓不對。

14-16不是說構成什麼罪,而是要對8種行為負責。舉個例子,盜竊被發現後使用暴力,並且該暴力已經達到搶劫罪暴力的程度,這時候14-16就要負責,而且應該定搶劫罪。

11樓:錯痕

同意二樓觀點。

刑法中並沒有所謂的「轉化型搶劫罪」,也就是說只要你構成搶劫罪,就是按搶劫罪論處,轉化的情節只是法官在量刑中的考慮

已滿十四不滿十六的未成年人是否會構成轉化型搶劫?

12樓:匿名使用者

使用輕微暴力未知人重傷死亡,應認定為無罪。

13樓:肚裡明白

關鍵看輕微暴力的程度,比如犯罪過程中因被害人發現,為了掙脫逃跑只是推了一把或是打了一拳,應該是無罪的

14樓:今天wj心情不錯

這個年齡段的人是適用轉化型搶劫的,因為法律規定的是14-16週歲的未成年人構成搶劫,那麼轉化型搶劫,最後是以搶劫定性的,所以也是適用的。

15樓:青島

仍然不按照轉化型搶劫定罪,會定相應的盜竊、詐騙、搶奪罪

十四到十六週歲的人要對轉化型搶劫負刑事責任嗎

16樓:惱春意

不用負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不管在何種情況下,均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轉化為搶劫罪,故其盜竊後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

對於14至16週歲的人,如果其行為不能成立「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就不成立搶劫罪的主體。14至16週歲的人,無論盜竊、詐騙、搶奪多少數額的財物,均不成立刑法上的犯罪,因此,不符合轉化型搶劫罪的前提條件,當然也不成立轉化型搶劫罪。

17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該規定為法律擬製,因此,只要前行為成立盜竊罪、搶奪罪、詐騙罪,之後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證據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成立搶劫罪。因此,若前行為符合搶劫罪的要件,在判斷主體有責性問題。

其次,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以及搶劫行為均要承擔責任。那麼如果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實施了事後搶劫,並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定搶劫罪沒問題。因為搶劫本身就包含了對人使用暴力的情形,且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屬於搶劫的加重情節。

因此,就致人重傷或死亡這一事實來講,完全能夠被搶劫罪所評價。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考試領域,比較主流的觀點認為上述情形應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但這僅限於司法考試。

18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要負刑事責任。關 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範圍問題的答覆 中 已經說明:十四周歲至十六週歲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所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 罪名。

轉化型搶劫是搶劫罪行的一種,因此也要負刑事責任。

19樓:蘇源刑事辯護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不管在何種情況下,均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轉化為搶劫罪,主要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20樓:芝江繞芝山

要的。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是八種罪行而不是八種罪名。轉化型搶劫是搶劫罪行的一種,因此他也要負刑事責任。

什麼是未成年人搶劫,未成年人能構成轉化型搶劫嗎

21樓:假v正

未成年也可以成為轉化型搶劫主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6月8日《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 "數額較大」抗拒捉捕和毀滅證據當場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

《刑法》第269條規定了轉化型搶劫: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刑法第263條規定的搶劫罪處罰。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主體(即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搶劫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於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人在轉化型搶劫過程中使用輕微暴力並且未造成輕微傷以上後果的,應當根據刑法第13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規定對行為人予以出罪化處理。我國刑事立法對犯罪概念及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體現了定性與定量要素的統一。其中,刑法第13條但書的規定是對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構成數量要件的概括,這一規定是以刑事可罰性限制行為社會危害性程度的具體表現。

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在轉化型搶劫行為中使用輕微暴力未造成輕微傷以上後果的,並不具有應受刑罰處罰性,對其作出罪化處理並無不妥。

刑法中為什麼14-16週歲的人對轉化型搶劫罪不負刑事責任?

22樓:楊子電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不管在何種情況下,均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轉化為搶劫罪,故其盜竊後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

其後續暴力行為屬故意傷害行為,因該行為未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後果,故其暴力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可見,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實施了轉化型搶劫的行為,形式上符合轉化型搶劫罪的要件,只對暴力行為造成重傷或死亡結果的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該規定嚴格限縮了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實施此類行為的處罰範圍,處罰罪名上也不以搶劫罪論處,體現了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立法精神。

23樓:五位神將

是這樣的,朋友:我們不是說14-16週歲的人對轉化成搶劫罪不負刑事責任。而是說,14-16週歲的人對轉化型搶劫罪是要承擔責任的。

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對於符合轉化犯條件的故意殺人罪、故意重傷害、搶劫也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有一個例外。那就是,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證據而當場使用暴力故意致使他人重傷或者故意殺人的,定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不再轉化成搶劫罪。原因在於,生命大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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