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財產糾紛應如何處理,婚約財產糾紛的定性和處理方法有哪些

2022-01-11 22:08:22 字數 5133 閱讀 1751

1樓:匯法網

一·婚約財產糾紛是指男女雙方在相識戀愛期間,一方因特定原因而從對方獲得數額較大的財物,在雙方不能締結婚姻時,財產受損的一方請求對方追還財物而產生的糾紛。

人民法院在審理時通常的做法是將獲的財物的手段區分為「索取」和「受贈」而進行處理。由於我國《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故索取所得財物應全額返還。但對於戀愛中互贈財物或者訂婚時互贈彩禮,由於我國婚姻法沒有規定這類糾紛如何解決,所以實際審判過程中各個法官根據不同的認識得出不同的裁判,缺乏統一的定性和處理標準。

二. 婚約的概念及法律性質

婚約是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達成的協議,又稱訂婚或定婚。但我國《婚姻法》對婚約沒有具體規定,訂婚不作為結婚的必經程式,法律既不提倡,也不保護。目前關於婚約的法律性質,法學界有兩種見解:

一是契約說。婚約是作為本約的結婚契約的預約,違反婚約責任的一種契約責任。另一種是非契約說。

婚約是結婚的一個事實階段,但不是必經階段,不是獨立的契約,也不是一種契約之債,因此任何人不能根據婚約提起結婚之訴,也不能約定不履行婚約時支付違約金。但認為,婚約也是一種契約。根據《合同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我國《合同法》明確承認了人身關係的協議也是一種合同。

婚約是關於人身關係方面的協議,所以婚約理應是一種契約,但人身關係方面的契約不同於一般的契約,應是一種特殊性質的契約,不具有履行人身關係的違約義務。

1. 婚約財產的法律性質

從我國的習俗看,婚約中的彩禮指的是男女雙方在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給女方作為締結婚姻關係的財物,女方接受彩禮後,婚事初定。

2..婚約財產糾紛訴訟主體的處理

實際生活中,彩禮款的給付、接受,不僅是婚約中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從事的行為,而是在雙方父母或親屬通過婚姻介紹人給付另一方父母或親屬。一旦解除婚約發生糾紛後,訴至人民法院時,訴訟主體有的列男女;有的列婚約關係的男女雙方父母;有的列男女雙方及其父親,做法不一。認為婚約是男女雙方為將來結婚而舉行定婚儀式,而這種儀式,一般情況下,不是男女雙方個人的行為,而是在男女雙方親友和其他參與人的參與下進行的,且彩禮款的具體數額,一般也是在男女雙方的直系親屬作出明確同意的表示後達成的,這種彩禮款的給付是男、女雙方兩家的行為,絕對不是其個人的行為,一旦發生婚約財產糾紛,應將男、女雙方及其父母列為訴訟主體較切合實際,又符合法律規定。

三·婚約財產糾紛中的彩禮返還原則、標準

婚約財產糾紛中彩禮返還,應按照婚約解除時的雙方違約程度、財產的實際情況以及民間對這種風俗的看法態度加以確定。

1.接受彩禮款一方主動提出解除婚約的,看作是其本身的違約,應按彩禮款的100%予以返還。

2. 接受彩禮款一方被動提出解除婚約,是給付彩禮款的行為過錯而提出的解除婚約,應按彩禮款30%予以返還。

3 給付彩禮款的一方主動提出解除婚約的,應視為其本身的違約行為引起的,應按彩禮款數額的30%予以返還。

4 給付彩禮款的一方被動提出解除婚約的,看作是接受彩禮款一方的行為過錯引起的,應按彩禮款的100%予以返還。

5 若定婚時間較長,一般在二年以上,雙方符合結婚條件,而男方拒不提出結婚的,女方提出解除婚約的視為女方被動提出解除婚約。

6若男、女任何一方故意隱瞞實情,使對方產生誤解,而訂立婚約後,提出解除婚約的,視為被動提出解除婚約。

7 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後三年以上含三年的,雙方符合法律結婚實質要件,雙方均未提出解除婚約的,但雙方無結婚的可難,若婚約關係繼續存在,勢在必行必造成一方年歲過大,從而失去許多選擇良偶的機會,此種情形下,任何一方提出來解除婚約,不視為違反婚約的行為,由此產生的彩禮款糾紛,應按公平原則進行處理,按彩禮款的50%予以返還。

8 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後,男、女任何一方因意外原因(主要意外事故造成肢體殘疾等)失去了訂立婚約時的身體情況造成解除婚約情形出現的,按照公平原則處理,彩禮款按照50%予以返還。

2樓:愛喝粥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3樓:普勝達律師事務所

1、婚約的處理原則

(1)訂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和手續

法律不提倡訂婚但是也不禁止訂婚,是否訂婚由當事人自願決定。但是,任何人不得強迫當事人訂婚。

(2)婚約沒有法律效力

只有雙方完全自願才能履行;雙方同意解除婚約的,可以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約,並不必須徵得對方同意。

(3)因為婚約引起的財產糾紛,訴到法院一般會受理

法院的考慮是解決財產問題,而不是特別指向婚約。

2、注意區分婚前給付財產

情侶雙方互贈禮物是常見的事。一旦雙方分手,贈送的禮物是否歸還,首先要準確確定贈與財產的性質。如果是屬於彩禮,是基於風俗習慣定親所用,則應當予以歸還;如果屬於價值較大的物品,如房屋、高檔耐用品(攝像機,彩電)等,屬於與結婚緊密聯絡在一起的,則是附條件的贈與,也應當返還。

如果財產出現正常的損壞或折舊,一般不考慮支付賠償。至於情侶之間平時正常外出消費或購買衣物、食品等支出,不宜再處理。因此,區分婚前給付財產的不同情況,引導雙方區別對待,就可以有效縮小雙方的矛盾和心理差距,逐步達成一個合理的調解方案。

婚約受法律保護嗎

婚約不受法律保護。婚約又稱訂婚或訂婚,是男女雙方當事人以結婚為目的而達成的協議。訂立婚約不是結婚的法定必經程式,男女雙方確立夫妻關係,完全以他們在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行為及結婚證書為依據。

因此說,婚約不受法律保護。

婚約亦即訂婚,是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做的事先約定。我國《民法典》沒有對婚約作出規定。但是法律不規定婚約,不等於當事人之間不可以訂立婚約,只是這種婚約對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一方要求解除的,可通知對方,無需徵得對方同意,也不必履行任何法律手續。

因一方當事人解除婚約而產生的財產糾紛,應依據交付財產時的動機、目的及財產的價值,區別情況,妥善處理。對於婚約期間男女為增進感情無條件主動贈送給對方的價值不高的衣物等,可視為贈與,受贈人無返還義務。但對於為達到結婚目的而有條件地贈送的價值較高的財產,贈送方要求返還的,宜酌情返還。

屬於男女雙方定情的信物,一方要求返還的,也以返還為妥。

婚約財產糾紛的定性和處理方法有哪些

4樓:匯法網

一·婚約財產糾紛是指男女雙方在相識戀愛期間,一方因特定原因而從對方獲得數額較大的財物,在雙方不能締結婚姻時,財產受損的一方請求對方追還財物而產生的糾紛。

人民法院在審理時通常的做法是將獲的財物的手段區分為「索取」和「受贈」而進行處理。由於我國《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故索取所得財物應全額返還。但對於戀愛中互贈財物或者訂婚時互贈彩禮,由於我國婚姻法沒有規定這類糾紛如何解決,所以實際審判過程中各個法官根據不同的認識得出不同的裁判,缺乏統一的定性和處理標準。

二. 婚約的概念及法律性質

婚約是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達成的協議,又稱訂婚或定婚。但我國《婚姻法》對婚約沒有具體規定,訂婚不作為結婚的必經程式,法律既不提倡,也不保護。目前關於婚約的法律性質,法學界有兩種見解:

一是契約說。婚約是作為本約的結婚契約的預約,違反婚約責任的一種契約責任。另一種是非契約說。

婚約是結婚的一個事實階段,但不是必經階段,不是獨立的契約,也不是一種契約之債,因此任何人不能根據婚約提起結婚之訴,也不能約定不履行婚約時支付違約金。但認為,婚約也是一種契約。根據《合同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我國《合同法》明確承認了人身關係的協議也是一種合同。

婚約是關於人身關係方面的協議,所以婚約理應是一種契約,但人身關係方面的契約不同於一般的契約,應是一種特殊性質的契約,不具有履行人身關係的違約義務。

1. 婚約財產的法律性質

從我國的習俗看,婚約中的彩禮指的是男女雙方在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給女方作為締結婚姻關係的財物,女方接受彩禮後,婚事初定。

2..婚約財產糾紛訴訟主體的處理

實際生活中,彩禮款的給付、接受,不僅是婚約中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從事的行為,而是在雙方父母或親屬通過婚姻介紹人給付另一方父母或親屬。一旦解除婚約發生糾紛後,訴至人民法院時,訴訟主體有的列男女;有的列婚約關係的男女雙方父母;有的列男女雙方及其父親,做法不一。認為婚約是男女雙方為將來結婚而舉行定婚儀式,而這種儀式,一般情況下,不是男女雙方個人的行為,而是在男女雙方親友和其他參與人的參與下進行的,且彩禮款的具體數額,一般也是在男女雙方的直系親屬作出明確同意的表示後達成的,這種彩禮款的給付是男、女雙方兩家的行為,絕對不是其個人的行為,一旦發生婚約財產糾紛,應將男、女雙方及其父母列為訴訟主體較切合實際,又符合法律規定。

三·婚約財產糾紛中的彩禮返還原則、標準

婚約財產糾紛中彩禮返還,應按照婚約解除時的雙方違約程度、財產的實際情況以及民間對這種風俗的看法態度加以確定。

1.接受彩禮款一方主動提出解除婚約的,看作是其本身的違約,應按彩禮款的100%予以返還。

2. 接受彩禮款一方被動提出解除婚約,是給付彩禮款的行為過錯而提出的解除婚約,應按彩禮款30%予以返還。

3 給付彩禮款的一方主動提出解除婚約的,應視為其本身的違約行為引起的,應按彩禮款數額的30%予以返還。

4 給付彩禮款的一方被動提出解除婚約的,看作是接受彩禮款一方的行為過錯引起的,應按彩禮款的100%予以返還。

5 若定婚時間較長,一般在二年以上,雙方符合結婚條件,而男方拒不提出結婚的,女方提出解除婚約的視為女方被動提出解除婚約。

6若男、女任何一方故意隱瞞實情,使對方產生誤解,而訂立婚約後,提出解除婚約的,視為被動提出解除婚約。

7 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後三年以上含三年的,雙方符合法律結婚實質要件,雙方均未提出解除婚約的,但雙方無結婚的可難,若婚約關係繼續存在,勢在必行必造成一方年歲過大,從而失去許多選擇良偶的機會,此種情形下,任何一方提出來解除婚約,不視為違反婚約的行為,由此產生的彩禮款糾紛,應按公平原則進行處理,按彩禮款的50%予以返還。

8 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後,男、女任何一方因意外原因(主要意外事故造成肢體殘疾等)失去了訂立婚約時的身體情況造成解除婚約情形出現的,按照公平原則處理,彩禮款按照50%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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