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傷事故後處理流程,發生工傷事故如何處理?

2022-01-11 22:08:20 字數 5172 閱讀 8974

1樓:左思苗

第一時間向單位主管部門或負責人彙報;用人單位在接到工傷彙報後,經確認屬於工傷事故的,在發生之日起30天內想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待傷者傷情穩定(醫療期終結)後存在功能障礙或可能達到傷殘評級標準後做勞動能力等級鑑定;傷者或用人單位在鑑定結論報告出來之後對結論有不滿的,在結論出來15日內可以申請再鑑定;對鑑定結果無異議的,可以將以上資料移交社保局,辦理相關賠付手續。

2樓:匿名使用者

報告、申諸的時間要求:從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職業病被確診之日起,企業單位應在15日之內報告,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在15~30天之內申請。在此時間之內,報告和申請要越快越好,這有利於及時調查取證,有利於工傷職工及時享受有關待遇。

調查取證和認定工傷:勞動行政部門接到工傷報告和申請後,應抓緊調查取還,一般應在7日內,特殊情況下延至30日,作出是否認定工傷的結論,認定工傷以書面形式通知。調查取證材料要包括:

職工申請並對有關問題進行核實;醫院或醫療機構**工傷和職業病的診斷書及有關資料;企業的工傷報告和現場調查情況。

工傷爭議處理:對兩種爭議應適用不同的程式。一是企業單位不同意工傷職工的要求時,職工或其親屬應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結論不服的,雙方當事人應向法院上訴。二是企業或職工對於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工傷或者確認支付待遇的決定不服的,應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結論不服的,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發生工傷事故如何處理?

3樓:匿名使用者

傷者發生工傷後,應當儘快要求公司申報工傷,工傷認定有效期為受傷後一年內,傷者應當抓緊時間。

工傷認定後,在病情穩定或者出院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領取到鑑定結論後,根據傷殘等級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4樓:小周愛嘮叨

一、發生工傷以後,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去當地的社保部門去做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所需要的資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二、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5樓:湖北武漢陳律師

1、事故發生後,用人單位應在一個月內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單位不申請的,傷者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在一年內申請。

2、對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受害人死亡的根據工傷認定結論,可以主張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卹金;傷者經**傷情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根據鑑定的傷殘等級和傷者是否需要輔助器材,可以主張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材費,停工留薪期間工資照發,若離職還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四級以上的,退出工作崗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直至退休。

可以看看工傷保險條例。

4、協商未果的,申請勞動仲裁。

案件的處理涉及包括實體法和程式法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政策,其中關鍵所在是要蒐集固定好支援自己請求的證據和理由,只有這樣才能運用相關的法律規定計算索賠的具體專案金額,從而最大化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6樓:華煦詹嫻淑

如果單位在法定期限不申報工傷認定,職工可以在事故發生的一年內提起工傷認定,但是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定要準備好,大致是需要職工的身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明,還有醫療診斷證明,其中比較難提供的是勞動關係證明,因為很多務工人員是沒有勞動合同的,但是如果有別的證據表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也是可以的。

7樓:周律師說

你好,一般情況下,家人或者親朋好友突然發生工傷時,很多人會驚慌或者悲痛,有的甚至手足無措,不知道怎麼維護自身的權益。作為一名法律人士,提醒當事人遭遇工傷時,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必須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要明確遭遇工傷單位的名稱和住址。

在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是工傷保險待遇的承擔者,在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下,一般情況下,單位也應承擔部分的工傷保險待遇。如果不知道用人單位的確切名稱及地址,就無法確定追索的物件,但是實踐中不少存在不知道自己單位確切名稱的職工,尤其是工程層層分包後,包工頭自己僱傭的農民工,很難知道自己的用人單位名稱是誰,在這種情況下,一旦發生工傷,勞動者如果不明確單位的名稱,便無法索賠。

2、要尋求證據來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

勞動關係證明是申請工傷認定的前提條件,沒有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無法進行工傷認定,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主要包括勞動合同、工作證、上崗證、工資條等。

3、明確單位是否已經申請工傷認定。

不管是否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認定都是處理工傷的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工傷認定首先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不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可以在發生工傷後一年內申請。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工傷認定有確定的期限,超過期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會受理,追索工傷保險待遇也將得不到仲裁、法院的支援。

所以,對於勞動者來說,不要輕信用人單位的虛假承諾,以免錯過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

4、與單位協商解決前,根據傷殘級別和計算標準明確工傷賠償數額。

協商解決多發生在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下,由於申請工傷有可能影響單位將來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或者受到相關部門的處罰,用人單位如果沒有為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的,發生工傷後往往不願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而是選擇協商賠償數額。工傷職工或者親屬為了使工傷賠償早日處理完畢,也會採取迎合態度,但是此時沒有勞動能力鑑定的結論,傷殘級別及後續醫療費用無法明確,甚至不清楚工傷賠償的計算標準,勞動者的權益有可能因此受到傷害。所以,如果選擇協商解決問題,應多諮詢醫療專家、律師等,條件允許的,最好有律師出面談判工傷賠償事宜,簽訂賠償協議。

因經濟條件原因不能聘請律師的可以尋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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