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的相關協議,必須給予補償嗎

2022-01-08 12:39:23 字數 5159 閱讀 8543

1樓:華律網

要給予相應的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二款規定: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條款的同時,要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要給予相應的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二款規定,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條款的同時,要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3樓:母韶郝岑

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以後,賦予了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方面的義務,因此,單位應對簽訂了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者給予一定的補償。

4樓:匿名使用者

離職後,必須給予補償,不然勞動者可以不受競業限制的約束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的相關協議,必須給予補償嗎?

5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的相關協議,在離職後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的,用人單位必須給予補償。

補償標準:每月不得低於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也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6樓:義賢律師事務所

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以後,賦予了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方面的義務,因此,單位應對簽訂了「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者給予一定的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二款規定: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條款的同時,要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後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失效。

7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競業限制是保密協議其中的一部分,在勞動者還在職的期間內,可以不用給予。

第二、如果員工離職,在其競業限制期內應當給予經濟補償,每月的補償金不低於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並且平均月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則按照當地最低標準支付

(第二點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其中的條款,於今年1月18日開始執行)

單位主動要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補償嗎?

8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困惑

馮某在某公司新產品開發部門任職,從事民用客機某電子元件的開發工作。由於該技術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馮某在2023年2月離職時與公司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約定馮某離職後兩年內不得進入與本公司有業務競爭關係的公司工作,為此每月給予馮某經濟補償兩萬元。離職後的馮某隻好暫時選擇了其他行業。

2023年8月,因國內多家公司已引進國外同類技術,再無保密必要;公司為節省開支,通知馮某主動要求終止競業限制協議。馮某認為公司單方解除合同嚴重影響了他的職業生涯規劃,必須給予自己一定的經濟補償。那麼,公司是否有權這麼做?

馮某對此又有什麼權利?

律師答疑

公司有權單方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基於競業限制協議從根本上維護的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保護權,所以法律賦予用人單位對合同的單方解除權。

而當用人單位認為其商業祕密無需再保密時,競業限制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反而使得用人單位還要支付不必要的競業限制補償金。事實上,此時若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也是對人才和技術的一種浪費。因此,該解釋第九條同時規定了在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情況下,需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經濟補償,這更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生存權,在二者之間實現了較好的利益平衡。

本案中馮某可要求單位額外支付三個月的經濟補償。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法理薈萃用人單位要慎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或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否則有增加用工成本的風險。解除勞動關係,一定要核查與該勞動者是否有約定競業限制,如有該約定,註明是否需要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勞動者履行後則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違反競業限制需要賠償嗎?

9樓:華律網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常常也會要求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這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需要,如果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會如何處理呢?這個問題分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和用人單位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兩種情況來講。第一種情況,用人單位違反競業限制約定,那麼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還可以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

第二種情況,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那麼用人單位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勞動者按照競業限制協議約的標準定支付違約金;同時,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就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0樓:湯安吉

如果公司沒有給付給你競業限制補償金,那麼這協議對你不生效。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主要看你與原公司簽訂的競業限制中是否有關於補償的規定,如果沒有補償就沒有賠償。

12樓:韓飛律師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事項。

對負有保祕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如果你們沒有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是單位是不用向你支付的,但是你要遵守忠實義務,不能侵犯公司的商業祕密

13樓:鈄莞

如果公司支付了經濟補償金 職工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要承擔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在員工離職後,必須要支付競業費嗎?用最低是多少?最長多久可以滿足勞動法?

14樓:戚廣利

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在員工離職後,必須要支付競業費,否則協議無效,最低是多少沒有具體規定,最長不超過2年。

企業商業祕密的保護應當提前預防,同員工簽訂「競業禁止」的保密約定,即可要求員工在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在同類行業中任職。依據我國現有的有關規定,「競業禁止」時間不得超過三年。當然,在約定「競業禁止」的同時,企業要給員工一定的補償。

如果沒有補償只有競業禁止,此約定無效,員工可不受此約定限制。

競業補償的相關規定:

(一)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二)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三)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怎樣證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

辭職報告有領導簽字 就是一種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其它有 1 於用人單位的證據 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工資單 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等的收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書 出勤記錄等。2 於其他主體的證據 如職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

哪些情況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常勞動者面臨重新就業的問題,給勞動者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難。因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應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助,即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 勞動者依照 勞動合同法 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根據本法第38...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是

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 勞動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