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人員包括哪些,競業限制的人員有哪些?

2022-01-08 12:39:21 字數 4186 閱讀 2726

1樓:那桂花嚴水

您好,競業限制的範圍由企業與勞動者協商確定。但競業限制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競業禁止的地域協商,原則應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係的地域為限;競業限制的就業範圍限於與原企業有競爭關係的企業,《勞動合同法》對此已明確界定,即「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業務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業務」。

必須注意,《勞動合同法》只是規定了限制有競爭關係的「單位」,而不是業務、產品或者職能,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法律條款。

希望對您有幫助。

2樓:丙秀榮別琬

本法所稱的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勞動合同法》允許約定競業限制,旨在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同時防止用人單位之間的惡性競爭。

(一)保護商業祕密。商業祕密可以使用人單位獲得競爭優勢,如果被掌握商業祕密的職工帶到有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勢必給用人單位造成極大的損失。其一,這損失是由於職工帶走了商業祕密造成的,而商業祕密並不是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形成的勞動技能,職工帶走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其二,獲得商業祕密的用人單位獲得商業祕密的手段並不正當,應加以限制。

正是考慮上述兩個因素,《勞動合同法》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以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

(二)防止用人單位之間的惡性競爭。這裡的惡性競爭,是指意欲獲得競爭對手商業祕密的用人單位,不是通過合法合理的手段正當地競爭,而是把注意力放在掌握競爭對手商業祕密的該單位職工身上,通過吸引該職工離開原用人單位成為本單位的職工而獲得該職工掌握的商業祕密,從而達到在競爭中佔據優勢地位的目的。惡性競爭不利於鼓勵用人單位自主發展,也不利於經濟發展,應當通過法律手段予以禁止。

競業限制人員包括哪些

3樓:未來法律

您好,競業限制的範圍由企業與勞動者協商確定。但競業限制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競業禁止的地域協商,原則應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係的地域為限;競業限制的就業範圍限於與原企業有競爭關係的企業,《勞動合同法》對此已明確界定,即「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業務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業務」。

必須注意,《勞動合同法》只是規定了限制有競爭關係的「單位」,而不是業務、產品或者職能,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法律條款。

希望對您有幫助。

4樓: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這一規定對競業限制的人員範圍作了限制性規定。

競業限制由於涉及的是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因而,對一般工作人員來說,並不存在保守商業祕密的問題,也就不存在競業限制的問題。現在,在某些地區或某些行業,技術人員相對短缺,同行業之間互相挖人的現象非常普遍,已經直接影響了用人單位的生產和經營。通過法律對競業限製作出規定就顯得非常必要。

《勞動合同法》的上述規定有三層含義:一是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人員,對於普通工作人員不適用競業限制。二是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這主要是說,用人單位要根據所保守商業祕密涉及的地區、範圍以及該商業祕密應當保守的時間長短等,與勞動者達成約定,訂立協議或在勞動合同中規定。

三是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即在約定競業限制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超出法律法規的規定或直接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以上三點的競業限制約定才是有效的。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要濫用競業限制的規定,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也應當按照約定的要求,做好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工作。

競業限制的人員有哪些?

5樓: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這一規定對競業限制的人員範圍作了限制性規定。

競業限制由於涉及的是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因而,對一般工作人員來說,並不存在保守商業祕密的問題,也就不存在競業限制的問題。現在,在某些地區或某些行業,技術人員相對短缺,同行業之間互相挖人的現象非常普遍,已經直接影響了用人單位的生產和經營。通過法律對競業限製作出規定就顯得非常必要。

《勞動合同法》的上述規定有三層含義:一是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人員,對於普通工作人員不適用競業限制。二是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這主要是說,用人單位要根據所保守商業祕密涉及的地區、範圍以及該商業祕密應當保守的時間長短等,與勞動者達成約定,訂立協議或在勞動合同中規定。

三是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即在約定競業限制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超出法律法規的規定或直接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以上三點的競業限制約定才是有效的。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要濫用競業限制的規定,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也應當按照約定的要求,做好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工作。

競業限制的範圍包括哪些

6樓:未來法律

您好,競業限制的範圍由企業與勞動者協商確定。但競業限制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競業禁止的地域協商,原則應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係的地域為限;競業限制的就業範圍限於與原企業有競爭關係的企業,《勞動合同法》對此已明確界定,即「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業務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業務」。

必須注意,《勞動合同法》只是規定了限制有競爭關係的「單位」,而不是業務、產品或者職能,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法律條款。

希望對您有幫助。

競業限制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哪些人員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8樓:未來法律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4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

1、高階管理人員

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階技術人員

高階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祕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祕書等。

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用人單位的哪些人員

9樓:未來法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4條,競業限制適用於以下人員:、高階管理人員: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高階技術人員:高階研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技術工人和容易接觸商業祕密的人。

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技術人員

10樓:犁依童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適用於以下人員:、

1. 高階管理人員: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 高階技術人員:高階研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技術工人和容易接觸商業祕密的人。

3. 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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