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間簽訂的職稱聘用協議未到期,但勞動合同已到期,此聘用協議還有效嗎

2022-01-05 08:04:15 字數 2360 閱讀 4481

1樓:六一公公

勞動合同期間簽訂的職稱聘用協議未到期,但勞動合同已到期,按聘用協議執行,這是有規定的。

2樓:關爾

一、協議是有效的,該協議相當於對原勞動合同進行變更,勞動合同期限以變更協議為主。

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依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約定違約金必須符合以上規定,而你的職稱費用是自費的,用人單位跟你約定服務期本來就是違法無效的,故十倍的賠償顯然不合法。

三、至於一千塊錢要看跟你自費的費用是否等值或超值,如果超值你領取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釋為培訓費用,領了以後最多就退還給他剩餘服務年限的金額,也就是200元的倍數。

勞動合同與崗位聘用協議時間不一致 以哪個為準? 10

3樓:讓我牛

以勞動合同為準,勞動合同是明確你與公司的關係是勞動用工關係,崗位職及獎懲辦法是明確你在公司做什麼,待遇如何,前者是後者的前提條件。不過,如果後來簽署的檔案載明你的用工期限將延長的,則應視為勞動合同已通過該檔案提前續簽,此時應以後者為準。

提醒你注意,你現在所籤的崗位職責書與你本來的崗位是否相符,獎懲辦法是否有對你重大不利之處。

你說的這個問題太具體,目前本人未發現直接的法律規定,只能據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的基本原理推理。

祝工作順利。

4樓:易屬兩儀

勞動合同應該建立在雙方平等的基礎上才被視為有效的合同,每個地方的社保局都有現成的格式合同,如果屬於單位起草的合同你就要評估它是否公平合理,我建議你最好看一下勞動法合同法:

5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是勞動合同的為準,這個是有法律效力的。聘用日期只是個參考

勞動合同和崗位聘用協議的到期時間不一致,以哪個為準。

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以勞動合同·規定時間為準。崗位聘用協議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一般情況只能短於勞動合同期限,不能長於勞動合同規定的期限,如果要簽訂比勞動合同期限長的崗位聘用協議,那就要變更勞動合同期限,使兩者時間一致。

附:《勞動法實施細則》有關條款:

3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崗位合同是勞動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於勞動合同的期限。

7樓:匿名使用者

按簽訂的先後順序,以後籤的一份為準。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提出按以前的合同約定條件續簽,而你不願意續簽的話,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如果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了,那麼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給你經濟補償金的。

以下法條供你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8樓:妞咱不缺

如果簽了 就按後面的了.如果沒簽你 可以拒絕簽字 忘採納

請問事業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未到期能不能離職?

9樓:周律師說

聘用合同未到期可以離職,但需要按法律履行必要通知義務,辦理相應的離職手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0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很高興為你解答

可以辭職,但要承擔違約責任.建議協商一致解除合同,違約金問題也可協商.

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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