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外企offer但是寫著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並沒有經

2022-01-18 12:02:49 字數 4635 閱讀 5385

1樓:縹緲孤鴻

合同的期限長短不影響你隨時離職的權利,你有權在合同期內隨時離職,只需提前30日通知公司即可,不需經過其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只是 一般3年的合同試用期很長 但不會超過六個月 企業應該是出於這方面的考慮 這很正常

不必擔心!

2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算合理。籤3年是為了讓你的試用期更長些,這樣他們更好的考察你。因為合同期限和試用期時間是成比例的。3年的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半年,一年的合同,一般是2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公司offer郵件裡有寫正式工資,勞動合同只寫試用期工資,能否要求修訂合同並暫時拒籤?

3樓:微風

公司offer郵件裡有寫正式工資,勞動合同只寫試用期工資,可以要求修訂合同並暫時拒籤‍。勞動合同需要明確勞動者勞動報酬,需要雙方協商確定。

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樓:上海方燕律師

1、從你提供的資訊看,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在於公司。公司應從用工次月開始,每個月向你支付雙倍工資。

2、公司應當從用工之日起,為你交納社保費。如果你和公司交涉未果,你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社保管理部門投訴,要求管理部門對公司進行查處。(不屬於仲裁範圍)

3、勞動關係終止後,公司應該為你辦理退工手續。否則,你可以追究公司未及時退工的賠償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一開始看你的措辭以為是一家還算正規的外企,看完了才發現是一塊臨時攤位。

1、雙倍工資的提議可能得不到仲裁支援,因為畢竟不是企業不和你簽訂,只是就合同內容有衝突而已。

2、公司提供的合同的確存在不規範的情況,薪資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既然有事先預約的面試通知單,那麼理應以上面的薪資為準。

3、勞動合同簽訂的日期的確是4月5日,因為這是勞動關係建立的初始時間。

4、你希望得到經濟補償金的要求不一定被仲裁支援,因為勞動合同薪資未明而拒籤勞動合同導致勞動關係解除的這一情況,並不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原因之列。

5、雖然沒有簽署勞動合同,但是已構成事實勞動關係,因此,企業必須為你支付社保,至於是責令補齊還是賠償,要看仲裁機構的認定。

6樓:匿名使用者

理論上你對 但現在的企業 完全依照勞動合同法的並不太多 如果與企業交涉未果 就只能去勞動部門解決了

7樓:吖胡胡

直接去看就業合同法,有相應補償的說明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縱橫法律網-河南信語律師事務所-丁光華律師

公司入職後未籤勞動合同,但入職前收到過offer,並回郵件會按時辦理入職,離職後我可以進行仲裁嗎 100

9樓:

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任,理由的,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三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上面沒有寫明工資,那麼工資是不是以入職前確認的offer為準?

10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應該以勞動合同為準!

公司以保密為藉口,不在合同上寫明工資,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另外沒有工資的合同,等同於無效合同,將來如果再有勞動糾紛,你是難以維權的。所以建議你和公司協商,補齊勞動合同中關於工資的條款,或者訂立附加合同補充清楚。

在目前沒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你要求按照offer上的標準發放也是可以的,但是這畢竟不是合法的勞動合同,你需要通過和公司努力協商,才能維護你的權利。offer只能是個輔助證據,打勞務官司的話是不行的。

11樓:

肯定是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為準。因為,合同代表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且是書證,證據效力層次高。offer只是口頭或者要約邀請的材料,不具有最終證明效力。

若產生爭議,還是應以合同的明確約定為依據。

12樓:品牌有力量

用人單位應誠實守信,不應剋扣工資,既然單位發給你的要書面承諾,應當按照承諾工資標準兌現。少發工資就是剋扣工資的行為,可以直接到勞動監察機關投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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