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怎樣規定離婚的,法律是怎樣規定離婚的 離婚具備什麼條件

2022-01-04 21:37:53 字數 5672 閱讀 3378

1樓:八卦星人小林

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

而有一些離婚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並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著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著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說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並不都等於「感情確已破裂」。

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誌。

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登記離婚,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協商一致的內容,應該體現在離婚協議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離婚意思表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

訴訟離婚,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裁決是否准予離婚,同時會裁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債權債務歸屬等問題。

法律是怎樣規定離婚的 離婚具備什麼條件

2樓:華律網

(一)當事人須為合法夫妻並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協議離婚方式辦理離婚的,僅限於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當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關係,也不包括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中的男女雙方。

2、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均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能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婚姻問題。(二)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離婚的共同意願「雙方自願」是協議離婚的基本條件,協議離婚的當事人應當有一致的離婚意願。

這一意願必須是真實而非虛假的;必須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對方或第三方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而形成的;必須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三)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協議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婚姻關係當事人不能對離婚後的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作出適當處理的話,則不能通過婚姻登記程式離婚,而只能通過訴訟程式離婚。

3樓:八卦星人小林

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

而有一些離婚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並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著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著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說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並不都等於「感情確已破裂」。

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誌。

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登記離婚,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協商一致的內容,應該體現在離婚協議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離婚意思表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

訴訟離婚,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裁決是否准予離婚,同時會裁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債權債務歸屬等問題。

4樓:匿名使用者

(1) 可以協議離婚,雙方同意即可。到婚姻登記部門登記離婚就可以了。

(2)也可以訴訟離婚,條件是 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復原可能性。相關證件包括:雙方身份證,表明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明等。

案件的受理法院一般是被告的住所地(戶籍所在地)。無住所的,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有權管轄

5樓:匿名使用者

就離婚問題,如雙方協商成功,就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債務承擔問題達成協議,可去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如雙方協商不成,可訴訟解決。你應該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破裂,並可委託律師**案件。婚姻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離婚子女撫養權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

6樓:lkl太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一、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

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二、具有法定事由,應予支援變更撫養關係

具體的法定事由: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此外,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三、變更撫養關係糾紛應注意的事項

1、撫養關係的變更應由雙方協商,如果離婚後夫妻雙方無法就變更撫養關係達成協議,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如未達成上述協議,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2、正確把握「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從司法實踐及相關案例來看,家長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收入情況發生重大改變、經常變更居住地、長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發生重大改變等等,都可以作為是「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重要證據來考慮;

3、收集變更撫養關係證據途徑。民事訴訟一般要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起變更撫養關係糾紛訴訟的一方必然要承擔起大部分的舉證責任,如果一方認為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認可的變更撫養關係的情況,應當從以下方面著手收集證據:

(1)到對方的工作單位,請求工作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收入及工作變動情況,如對方屬於國家公職人員,一般其工資是可以查詢確定的;

(2)與對方的鄰居、朋友處請求其出具對方長期不良嗜好的證明,或者請求其出具對方未盡到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的說明;

(3)如經常變更居住地,可向對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權人瞭解其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

(4)如因對方拖欠債權人的債務,可向對方的債權人請求其出具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

(5)如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的,需要醫療及醫學鑑定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7樓:華律網

離婚關於子女撫養權的問題,由雙方協議處理,無法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根據具體情況判決,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雙方均要求撫養的,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身心健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另一方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對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考慮孩子的意願。

8樓:離婚律師許乃義

南京婚姻律師許乃義為您解答:

您好!

離婚時子女撫養問題的處理:

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根據《婚姻法》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應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根據子女的年齡分兩種情況來決定

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

第二,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法律是怎樣規定上門女婿的

婚姻法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法律上允許上門女婿,需要女方父母以及家族人同意,村裡也得同意 10年有法律規定,不管是娶老婆還是做上門女婿,以後的孩子都姓男方嗎?沒有這樣的法律規定 法律不強制規定新生兒跟誰的姓,也就是跟父姓或者跟...

關於離婚的相關法律 20,離婚的法律規定

一 單方簽字的離婚協議是無效的。離婚協議必須經雙方自願簽字確認後方可生效。二 3層半的房屋,可以說男方是沒什麼資產的!而且那間房屋的房產證上寫的是男方父親的名字 這個問題應該有好幾種分歧 1 該房屋本身就是他父親的房屋,如這種情況下,還得分他的父親是否去世,如去世有繼承權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及你丈...

離婚財產分割法律是怎麼規定的,軍人離婚後財產分割法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夫妻之間財產製度的不同,離婚財產分割規則有一定差別。從現實情況看,絕大部分家庭中的夫妻採取的是法定的共同財產制,但也存在約定財產製。兩種財產製度在離婚時均可採取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的途徑解除婚姻關係,並對財產在內的關聯問題一併予以處理。關於法定夫妻財產製下的財產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