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法律是怎麼規定的,軍人離婚後財產分割法法律規定有哪些

2022-05-23 18:10:23 字數 4857 閱讀 4611

1樓:家事法苑團隊

根據夫妻之間財產製度的不同,離婚財產分割規則有一定差別。從現實情況看,絕大部分家庭中的夫妻採取的是法定的共同財產制,但也存在約定財產製。兩種財產製度在離婚時均可採取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的途徑解除婚姻關係,並對財產在內的關聯問題一併予以處理。

關於法定夫妻財產製下的財產分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離婚時,以上範圍內的夫妻共同財產可由雙方協議處理,以協議方式對財產進行分割,則屬於其協商一致對私人事務進行處理的範疇,其處分自己權利的意思表示自由應當被尊重,只要雙方能夠達成一致,當事人可按自己的意思自由處分,並非以均等分割為原則,只要財產分割不違反禁止性規定,應當予以認可。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若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關於約定夫妻財產製下的財產分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062條、第1063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離婚時,依據約定的財產協議內容予以分割,存在共同財產部分,仍可進一步協商或依法定財產的分割規則予以分割。

總之,離婚財產分割在堅持依法且合乎社會道德的原則下,充分尊重當事人雙方協商合意分割的選擇,若協商不成則有法院依法予以分割,按照均等分割原則下,需要結合案件事實予以綜合考量,同時在不區分夫妻財產所有制型別下一律適用補償原則和照顧無過錯方原則。首先,如果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其次,當夫妻的其中一方對離婚存在過錯,例如存在重婚、虐待、遺棄等情況的,將給予無過錯方適當的照顧,可適當多分給無過錯方一些財產,或者給予無過錯方優先選擇的權利。

除此之外還要根據待分割財產的具體狀態、性質和用途等屬性,儘量使財產在雙方間的分配有利於當事人的生產、經營和生活,不損害財產的效用和經濟價值。

——家事法苑團隊段鳳麗律師

2樓:蠶她爸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3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如何處理,我國現行法律在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本著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的基礎上,作了詳盡的規定。

一、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另外,下面幾種情況也屬夫妻共同財產:

1.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對已認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具體地說:

1.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2.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5.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6.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援,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三、夫妻離婚時,債務如何處理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四、離婚時一方將共同財產轉移或隱匿如何處理

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

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4樓:

廣東胡律師: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離婚財產平分: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5樓:秦福律師

1、如果感情破裂,可以離婚,選擇雙方協議或訴訟

2、財產分割,如果協議離婚,就完全取決於你們雙方的意思表示;如果訴訟離婚,有一條基本原則:婚前財產為個人,婚後財產共同所有。

6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財產一人一半。具體問題您可登陸婚姻繼承專欄。

軍人離婚後財產分割法法律規定有哪些

7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copy

關於軍人離婚後財產法律分割法律規定包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軍人的**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

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

這不表示住房補貼是軍人的個人財產。這樣規定是考慮國家實行住房補貼的目的是確保軍人住房,具體到夫妻雙方如何處理這部分財產,應由雙方約定或按國家的法律進行規範。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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