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轉投資之限制問題很急 很急

2022-01-04 07:15:57 字數 4295 閱讀 5152

1樓:紀小刀

(1)a公司投資b公司屬於公司法中的法人股東投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且a公司對b公司擁有百分之百股權,也就是說,b公司是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的總額及單項投資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a公司為股份****,由此我們便可知a公司的對外投資也就需要根據a公司的公司章程由a公司的董事會/股東會/股東股東會大會來進行決議。

以下是公司法中股份****的董事會/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提議,主持,召開及表決程式:

股東(大)會:第一百零二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交存於公司。

第一百零四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零八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出席的委託書一併儲存。

董事會: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一十三條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2)前面已經說了,b公司是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在法律上規定,子公司是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的,與其全資股東公司的資格是相互獨立的,所以b公司所持a公司的百分之十的股份是有表決權的。

(3)如前述,a公司與b公司法人資格相互獨立,是兩個獨立的法人,所以也就不存在「a公司取得自己公司股份」這一說了。

(4)b公司通過**市場取得a公司股權,也就是說b公司也已經成為了a公司的股東,b公司是不需要將這一部分股份處分出去的。

2樓:匿名使用者

1.若是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後進行公告2.無表決權

3.應該是違反了

4.沒有具體規定處分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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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陽光法學小青年

首先,丁以勞務出資組建有限責任公司不合法。根據公司法第27條規定,投資人的出資必須能用貸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財產性出資,勞務出資不滿足以上條件(儘管可以接勞務定價為12萬元,但人身勞動是無法轉讓給第三人的,不具有可轉讓性),因此實踐中禁止以勞務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其次,甲乙二人一年後抽回出資不合法。根據公司法第36條,這種抽回出資就是一種實質上的抽逃出資,是被法律禁止的。公司法第72條、第75條規定,出資人可以轉讓出資、也可以有條件地要求公司回購自己的出資。

所以,甲乙如果想在一年後退出公司,只能將自己的投資份額轉讓他人。如果抽回出資的話,將會因抽逃出資對公司和其他出資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會受到工商部門的行政處罰。

第三,丁不可以同時身兼執行董事、總經理和監事。根據公司法第52條規定,執行董事和總經理屬於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而高階管理人員是不可以擔任公司監事的。

以上內容是本合同的不合法之處,內容違反了法律規定,即使當事人將其約定於合同之中,也屬於無效的約定,不會得到法律認可。

4樓:匿名使用者

3,根據上述要點3所述,分析說明該公司股東之間盈虧分擔比例的約定是否符合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法定代表人符合

5樓:匿名使用者

1.丁不得以勞務出資 2 公司成立後除解散之外任何人不得非法抽回出資 3 董事長與監事不得由同一人擔任

6樓:匿名使用者

有。1、汽車使用權出資。。。

****。是公司啊。是擬製的獨立的人啊。出資必須轉移所有權的啊。用這個出資算的怎麼回事兒啊。。。這個 違法。而且。此規定。不准許章程排除、

2、勞務出資 。。。。。

這個。繼續。。法條曰了。。。

勞務出資公司。。甭管你是有限責任 ,還是股份有限···· 都不準。。。。 繼續。

違法。而且。此規定。

不准許章程排除、

3、承租權出資。。。。。。

得。又來一個。。。轉移所有權所有權。承租權是哪位····

4、抽回出資。。。。還抽車。抽門面·

這個明令禁止吖喂。。。。你都轉移所有權了。你還抽資。。法條說勒,這叫抽逃出資。寫明瞭違法的·····

5、總經理任監事···。。

這個有才。。。自我監督麼···等同自我欺騙麼。。。正常思維想想這也有問題吧·····監事是監督董事、事高管的。。。讓高管當。。。。。。絕對有才。

綜上。基本沒合法的。蓋章扣戳。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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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律師姜歡

1,丁的出資是不合法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得以勞務出資。其他的股東不論是以貨幣、實物或技術出資都是合法的。

2,首次出資不合法,依據《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所以首次出資至少是5萬。此外,還要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而不是以公司情況為準。

法律規定為: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3,不合法,甲要轉讓股份首先是看股東內部是否有人願意受讓該股份,沒有願意承接的,那麼才可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要書面通知給其他股東,股東自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表態的,視為同意,甲的轉讓要依照相應的程式與書面材料方為合法的轉讓與權利交接。丙不同意購買股份還要看其他不同意轉讓股東的意見如丁的意見。依據在於《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公司與合併方簽訂合併協議-----編定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原有公司登出工商登記-----新的公司名稱的工商設立登記。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債權債務由新合併的公司承擔,既然是兼併那麼就有某股份公司來償還。若是原有股東存在出資不實或不完全出資,那麼出實的股東要彌補出資。又或者公司的債權債務是因為股東資產與公司資本進行了混同,可以批開公司面紗,由亂用公司名義進行交易的股東承擔責任等等。

8樓:樑玉輝律師

麼出找來的這麼個題目?如果你是法學專業學生,我建議你還是自己研究一下相關法律,這對你還是很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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