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十五條中的不得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2021-05-05 16:50:52 字數 943 閱讀 1170

1樓:關鍵他是我孫子

新公司法第十五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本條法規是關於公司對外投資責任限制的規定。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這是因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能夠自行承擔責任。運用自己的財產進行投資是公司發展的正常要求,法律是允許的。

2、按照這一條規定,公司不僅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投資,也可以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企業投資。一般來說,公司對外投資只能承擔有限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3、綜上而訴,根據我國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現在除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外,其他的公司都是可以成為無限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的。

例子:根據我國公司法,甲公司不可以和乙公司成立一個普通合夥,但是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甲公司是可以和乙公司成立一個普通合夥。這時由於合夥企業法屬於法,符合公司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所以按照合夥企業法處理,該合夥是能夠有效成立並運轉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乙廠是普通合夥企業就不行,因為普通合夥人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於《公司法》15條不符合;若是有限合夥企業,甲成為有限合夥人是可以的,因為有限合夥人只以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3樓:城堡

投資有效。。《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這裡的法律另有規定外就是指《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明確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納於合夥企業投資主體之列,而且其第三條僅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為公司投資合夥企業併成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出資人開了口子,與《公司法》的特殊規定相呼應。

所以,公司可以是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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