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再婚,女方有生個小孩,但離婚判給了男方,現在再婚,去辦準生證辦幾胎

2021-08-17 19:29:22 字數 2196 閱讀 2078

1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應當諮詢當地計劃生育部門 ,以山西省為例,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即再婚後可以生育二個子女。

根據《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已有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醫學鑑定機構鑑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違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過兩個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經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醫學鑑定機構鑑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ttp://www.nhfpc.

2樓:

根據2023年最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女方再婚前生育1個子女,只要與現在的丈夫未共同生育子女且沒有違法生育的,可以申請再生育,即辦理《再生育服務證》。

2023年最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以下5項情形可以申請再生育:

一、夫妻已有2個子女,其中1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醫學鑑定機構鑑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1個子女,再婚後生育1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2個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違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過2個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經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醫學鑑定機構鑑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3樓:xx尹天仇

法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被告無經常居住的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建議你的那個女生朋友以某種方式請求對方先起訴,

女方初婚,男方再婚,男方再婚有一孩判前妻,辦理準生證的話,應該辦第幾胎準生證??

4樓:匿名使用者

1、」辦理準生證的話,應該辦第幾胎準生證?「:辦理二胎準生證。

2、」廣東的條例應該是怎樣辦理的?怎麼有些地方是第一胎,有些地方是第二胎?「:

(1)廣東的規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十九條第二項:「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民族鄉、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家林場審批,可按間隔期規定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2)請注意:廣東條例中說的是,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也就是說,之前的子女算一胎,現在批准的是再生育一個,算第二胎。

(3)至於為什麼「有些地方是第一胎,有些地方是第二胎」:各地、不同的工作人員對政策理解不同,把關不同,執行不同,可能會有些差異,無法再解釋。

3、「現在小孩讀書,在深圳那邊死說這個是第二胎,但是我連老公與前妻那個離婚判決都拿出來了,寫明白的是把小孩判前妻了」:

(1)深圳說是第二胎並無問題,但:雖然你這是第二胎,但有湛江的準生證,有廣東的條例在,證明你這第二胎也是合法生育,不能因是第二胎就按違反計生規定處理的。

(2)即使你老公與前妻的孩子判歸他前妻撫養:那仍然是他的子女,仍然算他的第一個子女的。《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就是依據,所以你拿不拿判決書沒有關係。

4、「就是這個應該是以婦女為主的吧,我和老公新家庭組合,這個確實是第一胎來的,而且我們雙方戶口名下,只有這小孩」:

(1)幾個子女是以夫妻雙方來衡量,不存在以哪方為主的問題,只有在辦理準生證或生育服務等時才規定以女方為主。

(2)雖然你的孩子是二胎,但是合法生育,不能按違反計生規定給予處罰的。

5樓:劉小小

屬於第二胎,因為你老公已生一胎了,就算小孩不是判給你老公的,也是第二胎了

6樓:茶斐

這是保健孕期的問題,板塊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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