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的保密協議簽署有效嗎,我跟公司簽訂的這份保密協議有效嗎?

2021-04-21 16:24:11 字數 3108 閱讀 8312

1樓:戚廣利

1、這個保密協議是一個不平等的協議,這是套在離職員工身上的一個緊箍咒,你最好是回不簽字,這樣對你沒答有任何好處。

2、如果實在沒有辦法,不簽字就不讓離職。你做好是將簽字過程中,不願意情況,已經單位要求籤字過程進行錄音,這樣說明是強迫簽字的,這樣可以保護自己。

3、從法律上講,簽訂保密協議,單位應當支付相關費用,如果單位沒有支付費用,這樣的協議也無效的。

2樓:寂寞的窗簾

有限制你到同行業工作嗎?如果有限制,需要支付你競業限制補償金,這個協議才有效。

我跟公司簽訂的這份保密協議有效嗎?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和公司簽訂保密協議,這份協議有法律效力。

首先,保密費並非保密協議的必備條款;其次,如果資料遭他人竊取,如果不存在工作上的失誤導致竊取的發生,那就跟你沒有任何關係。

(1)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勞動者承擔保守相關商業祕密、智慧財產權以及競業限制的義務,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2)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賠償用人單位因此而導致的經濟損失、調查費、律師費、公證費等合理費用等,情節嚴重的,勞動者將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3)關於違約責任,一般規定在保密協議有效期限內,勞動者應嚴格遵守用人單位保密制度,不得洩露單位商業祕密或者技術祕密,不得使用該商業祕密或者技術祕密自行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或者為他人進行生產或者經營。

(4)保密協議最主要就是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哪些是需要勞動者保密的具體範圍,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如何確定保密責任,對保守商業祕密的勞動者給予何種獎勵,勞動者應當為保守商業祕密盡到何種義務等義務。

(5)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單位簽署的保密協議,問一下這份保密協議生效嗎?

4樓:v重慶劉律師

這個應該是屬於競業禁止的一個協議

,不應該是保密協議,不過雖然協議名稱有內誤,但不影響他的效力,出於容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協議有效!

但此協議規定的三年期限超出了法律規定的兩年!所以超出部分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5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法律規

定,只要保密協議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書面確專定的,該份協議屬具有法律效力。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6樓:逍遙

這個抄產品屬於單位的祕密嗎?你是掌握祕密的人員嗎?即使是這個,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也離職後二年內,而不是三年內,超過部分無效!

你說在職期間作過,是個人作的還是為其他單位作的呢?如果這個是單位的商業祕密,你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7樓:悲靜言

若是協商一致,雙方自願簽訂的則具有法律效力。

8樓:知路浪人

這個協議是完全合法的,不過法律規定最多不得超過兩年從事所屬行業。如果向你所說的這種情況是可以不籤,即使簽了,滿兩年後還是可以從事這個行業的。

盈科瀋陽律師事務所為您服務!

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9樓:匿名使用者

1、法律允許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通過合同約定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一款也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2、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保密約定,既可以以保密條款的形式寫入勞動合同,也可以單獨訂立一份保密協議。兩種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

10樓:苗智廣

協議內容只要是不違背法律和道德,你已簽訂代表你已經接受,就具有一定意義的法律效力--一旦有違,就可以據提起法律訴訟

和公司籤的保密協議有效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第二十三條

bai 用人單位與勞動du者可以在勞動zhi

合同中約定保守用

dao人單位的

回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答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你們公司的保密協議的期限是違法勞動法的,勞動法規定2年;另外違約金規定過高。如果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沒有支付你經濟補償,你可以不遵守保密協議,因為是公司違反協議在先。你可仔細研究下勞動合同法

12樓:cx新人

終身有效這一部分無效,通常有限期為2年

保密金是什麼意思?違約金嗎?

13樓:

有保密條款,都要支付保密費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無論簽訂什麼合同,以法律規定的為準,超出法律要求都視為無效條款,可不予執行。

與單位簽訂的保密協議是否有效?

15樓:濟南程律師

你好,公司未支付競業經償的,可以不受此限制。以上解答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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