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民事信託糾紛,當事人之間是否需要簽訂協議

2021-04-20 23:54:11 字數 2686 閱讀 6080

1樓:張巨集超律師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

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口頭合同依法成立也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其後可能很難證明約定內容。

所以建議簽訂書面合同書。

自然人之間形成的民事信託法律關係,因為雙方沒有簽訂信託合同,法律上可按信託糾紛審判嗎

2樓:北京中聖暉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和證據,建議找律師幫助你,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雙方簽訂的協議沒經過公證這些有效嗎

3樓:儒雅隨和

雙方自願達成合同,經過雙方簽字認可後合同生效。合同不是必須經過公證,公證只是增強合同的效力。除非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必須公證,自合同公證之日起生效,那合同就必須公正才具有法律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47條,第48條中規定如下,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 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所以簽訂的合同如沒有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的,合同有效。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樓:依依

有效,公證只是對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加強。但你自己籤合同,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5樓:李保忠律師

如果協議內容合法,不需要公證也是有效力的,公證只是形式,並不是公證就有效。

6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公證只是對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加強。但你自己籤合同,尤其是大額大合同最好請給律師把關,比如合同中要寫明雙方的公民身份號碼,要約定送達地址,以便後期好舉證,法院也好送達(約定了送達地址,只要按那個地址寄出去了就可以視為送達)。還要約定通訊手機號,以便你發短息、打**錄音證據的效力更強,而不是拿個手機號就說是對方的,作為法院和其他第三人都是蒙的,不是你說是就是。

還有合同履行中,付錢要確定是打到對方賬號,如果打給第三人要在合同中約定清楚。交付貨物要對方出收貨單(收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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