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責任與產品責任發生競合,消費者以產品質量責任要求對方

2021-04-08 14:09:26 字數 5710 閱讀 8914

1樓:匿名使用者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時,只能主張一種。

2樓:浮雲笑看神馬

不包括。

產品質量責任僅為合同責任,即針對合同標的物不符合約定質量而產生的違約責任,屬於合同法上的「瑕疵擔保責任」;

產品責任則包括了人身傷害後的責任內容。

因此,建議兩者競合時,選擇後者為訴訟請求,以利賠償數額最大化。

試述產品質量責任與產品責任的關係

3樓:匿名使用者

產品責復任,在歐美國家的產品責制任立法和國際公約中均由嚴格的法律含義,通常是指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我國的《產品質量法》未引入「產品責任」這一術語,使用的是「產品質量責任」,包含了該法第四章「損害賠償」和第五章「罰則」所規定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責任含義廣而模糊,與產品責任一詞有一定的差異。可以說,我國的「產品質量責任」包含了產品責任的內容,較之範圍較廣。

在國內的學術以及教科書等作品上,一般使用「產品責任」代替「產品質量責任」,二者含義相同。因此需注意區別國外法律與相關著作中「產品責任」與我國學者所描述的「產品責任」的區別。

4樓:匿名使用者

提供他人作品,供參考。

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責任

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責任均受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範,但二者具有明顯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

5樓:匿名使用者

產品質量責任是規定由於生產的產品沒有達到產品應有的質量標準,而產生的由生產者

回和經營者承擔的答責任;產品責任不同於產品質量責任,是指因為產品的缺陷造**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害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理論上說,產品質量責任屬於經濟行政管理法,產品責任屬於民事賠償法,產品質量法對生產者採取嚴格責任原則,對銷售者採取過錯責任原則。

產品質量責任的求償主體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就是產品的購買者作為合同的一方基於合同關係,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要求賠償,其他主體無權要求。而產品責任的要求賠償主體是產品侵害的受害者,可以使產品的購買者,也可以是購買者以外的受到產品侵權的人。

產品質量責任與產品責任的關係是什麼?

6樓:關鍵他是我孫子

「產品質量責任」與「產品責任」在概念、責任性質和範圍、責任主體、責任形式等方面存在較多區別。

1、概念不同

產品責任是指由於產品有缺陷,造成了產品的消費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生產者或銷售者分別或共同負責賠償的一種法律責任。

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對產品質量負有直接責任的人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質量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2、歸責原則不同

產品質量責任為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即只要銷售者或者生產者提供的產品不符合法定或約定的質量要求,不論有無過錯,均應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為違約責任的法定免責事由。

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因人而異,生產者承擔嚴格責任而銷售者承擔推定過錯責任(過錯責任的一種)。生產者承擔嚴格責任表現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身、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無論是否有過錯,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3、免責事由不同

產品責任的免責事由,對生產者的免責條件,由《產品質量法》第41條第2款規定,一是未將產品投入流通;二是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三是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

對銷售者的免責條件,是其能夠證明產品缺陷並非出於自己的過錯,且能夠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供貨者。而產品質量責任免責事由不同,如產品瑕疵擔保責任,不可抗力為免責事由。

7樓:明白婆婆

產品責任是合同責任,基於買賣合同而產生的。主要糾紛是由於產品瑕疵造成的,訴訟時效為1年。

產品質量責任是無過錯責任,屬侵權責任,凡是受到不合格產品侵害的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訴,訴訟物件可以是生產商,也可以是銷售者,訴訟時效為2年。

眾所周知產品是「過程的結果」,產品分四種通用類別:服務、軟體、硬體、流程性材料。質量的廣義性:

在質量管理體系的涉及的範疇內,組織的相關方對組織的產品、過程、體系都可以提出要求。產品、過程、體系都具有固有特性,所以,質量不僅指產品的質量,也指過程和體系的質量。

質量概念可以分為3種:

符合性質量概念:以「符合」現行標準的程度作為衡量依據。

2.適用性的質量概念:以適合顧客需要的程度作為衡量依據。

3.廣義質量概念:質量是一組固有特性滿足要求的程度。

狹義產品質量概念指:有形製成品(如筆、水杯等)。廣義產品質量概念指:

硬體、服務(如快遞、旅遊活動等)、軟體(如電子遊戲、字典等)、流程性材料(如食用油、煤炭等)。

產品質量除了含有實物產品之外,還含有無形產品質量,即服務產品質量。服務質量也是有標準的。質量資料及分析、統計基本方法產品質量特性的含義很廣泛,它可以是技術的、經濟的、社會的、心理的和生理的。

一般來說,常把反映產品使用目的的各種技術經濟引數作為質量特性。

主要分為產品內在質量和產品外觀質量。泛義上的產品質量是指國家的有關法規、質量標準以及合同規定的對產品適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 質量特性,區分了不同產品的不同用途,滿足了人們的不同需要。

人們就是根據工業產品的這些特性滿足社會和人們需要的程度,來衡量工業產品***壞優劣的。

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責任的區別

8樓:阿離

一、法律責任的形式不同

《產品質量法》規定了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等產品質量責任形式;《合同法》規定了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產品質量責任形式。

產品責任的形式主要為賠償損失。

二、賠償範圍不同

產品質量責任的賠償範圍限於因產品質量問題而造成產品本身的損失以及消費者因此而產生的運輸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

產品責任的賠償範圍為因產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失,不包括缺陷產品自身的損失。缺陷產品自身的損失應由消費者另行向責任人主張產品質量責任。

另外,精神損害賠償不屬於產品質量責任的賠償範圍,而產品責任的賠償範圍則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三、訴訟時效期間不同

《民法通則》規定,**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依據該規定,因質量不合格而產生的產品質量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依據該規定,產品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9樓:drar_迪麗熱巴

1、概念不同

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其他對產品質量負有責任的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質量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26條規定,引起產品質量責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3個方面:一是違反默示擔保義務,二是違反明示擔保義務,三是產品存在缺陷。

產品責任僅指因產品存在缺陷造**身、他人財產損害應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產品質量責任是包含產品責任在內的一種綜合的法律責任。

2、責任主體不同

(1)、產品質量責任的責任主體包括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其他對產品質量負有責任的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61條規定的產品運輸者、保管者、倉儲者。

(2)、產品責任的責任主體僅限於產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

3、責任的形式不同

(1)、產品質量責任形式包括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等產品質量責任形式。

(2)、產品責任的形式主要為賠償損失。

10樓:波大人的豬豬

產品責任

與產品質量責任的區別:概念不同、責任性質和範圍不同、責任主體不同、責任形式不同、賠償範圍不同、歸責原則不同、免責事由不同、舉證責任不同、訴訟時效期間不同。

1、概念不同

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其他對產品質量負有責任的人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質量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產品質量法》第26條規定,引起產品質量責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3個方面:一是違反默示擔保義務,二是違反明示擔保義務,三是產品存在缺陷。

產品責任僅指因產品存在缺陷造**身、他人財產損害應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產品質量責任是包含產品責任在內的一種綜合的法律責任。

2、責任主體不同

產品質量責任的責任主體包括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其他對產品質量負有責任的人,如《產品質量法》第61條規定的產品運輸者、保管者、倉儲者。而產品責任的責任主體一般僅限於產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

3、責任的形式不同

《產品質量法》規定了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等產品質量責任形式;《合同法》規定了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產品質量責任形式。產品責任的形式主要為賠償損失。

4、賠償範圍不同

產品質量責任的賠償範圍限於因產品質量問題而造成產品本身的損失以及消費者因此而產生的運輸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

產品責任的賠償範圍為因產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失,不包括缺陷產品自身的損失。缺陷產品自身的損失應由消費者另行向責任人主張產品質量責任。

另外,精神損害賠償不屬於產品質量責任的賠償範圍,而產品責任的賠償範圍則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5、免責事由不同

產品責任的免責事由,對生產者的免責條件,由《產品質量法》第41條第2款規定,一是未將產品投入流通;二是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三是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

對銷售者的免責條件,是其能夠證明產品缺陷並非出於自己的過錯,且能夠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供貨者。而產品質量責任免責事由不同,如產品瑕疵擔保責任,不可抗力為免責事由。

6、責任性質和範圍不同

產品質量責任包括產品瑕疵擔保責任、產品侵權賠償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可以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既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責任,又調整不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是一種綜合責任。而產品責任僅指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只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

7、歸責原則不同

產品質量責任為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即只要銷售者或者生產者提供的產品不符合法定或約定的質量要求,不論有無過錯,均應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為違約責任的法定免責事由。

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因人而異,生產者承擔嚴格責任而銷售者承擔推定過錯責任(過錯責任的一種)。生產者承擔嚴格責任表現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身、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無論是否有過錯,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但嚴格責任並非絕對責任,《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銷售者承擔推定過錯責任表現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身、他人財產損害的,推定銷售者對此有過錯,並應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可向生產者追償。

8、舉證責任不同

產品責任的受侵害人,不需證明加害人的過錯,生產者也不能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受侵害人只需證明損害事實及因果關係。產品質量責任則不同,如產品瑕疵擔保責任,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

9、訴訟時效期間不同

《民法通則》規定,**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依據該規定,因質量不合格而產生的產品質量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依據該規定,產品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產品質量責任與產品責任的關係是什麼

產品質量責任 與 產品責任 在概念 責任性質和範圍 責任主體 責任形式等方面存在較多區別。1 概念不同 產品責任是指由於產品有缺陷,造成了產品的消費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生產者或銷售者分別或共同負責賠償的一種法律責任。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 銷售者以及對產品質量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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