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在刑事案件中,律師的作用大嗎

2021-03-27 22:08:22 字數 5572 閱讀 8398

1樓:鹹路閭丘夏柳

會見犯罪嫌疑人

為其提供相應法律幫助;

向公安機關

、檢察機關

瞭解案情

,反映案情及相關證據;

調查收集證據;

申請取保候審;

參加法庭

審理,為犯罪嫌疑人辯護;

代為上訴、申訴。

大致如此 。

參考文獻:北京楊文戰律師

在刑事案件中,律師的作用大嗎

2樓:華律網

可以非常肯定的說,刑事案件中,律師的作用是非常大的,聘請專業的刑辯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幫組是非常有必要的。偵查階段,律師可以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緩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緒,給與心理安慰;為犯罪嫌疑人講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關法律知識,讓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是否構成犯罪或可能面臨的後果;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還可以根據案情幫助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審查起訴階,可以從檢察院審查機關更深入地瞭解相關案情,包括查閱或複製涉案的全部案卷材料等,並向檢察機關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和此罪與彼罪的辯護意見。

審判階段,律師可以會見被告人,瞭解並收集罪輕或者無罪的證據線索;可以會見主審法官,調閱、複製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案卷材料;認真研究案情,充分進行法庭辯論等。

3樓:杭州小律師

一般,經濟類案件作用會比較大,而惡性案件,比如殺人、搶劫,則相對較小。

當然,這並不是絕對的。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看律師的個人能力了。

5樓:匿名使用者

以目前案件質量,律師的作用應非常大,但取決於個案中律師的能力。

6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請律師和不請律師,效果大不一樣,請好的律師和一般律師,效果很不一樣。專業人士做專業的工作,事有專攻,律師的作用不容忽視的。

7樓:王同生律師

淄博律師成功為合同詐騙罪嫌疑人無罪辯護經過

------淄博的王同生律師

【本案中人名、地名皆為化名】

2023年.夏。

一座不高的山,植被茂密,當地人都說是風水寶地。

山坡南側有一座新建的墓地,規模很大。一大群人正在舉行葬禮。

這家的老太太剛剛仙逝。

老太太有兩子一女。

這個家庭在當地名聲很響。改革開放初期,是「綠海市」第一家在電視臺做廣告的家族,有**公司、有飯店。

分家時,大兒子「林山」分得一個規模很大的飯店,二兒子「林木」分得一個**公司,女兒亦分得不少家產。

幾年後,因經營問題,飯店垮了,大兒子遍及全國,四處尋找新的發展機會。

幾百公里外的「天州市」,分管工業的副市長和幾個職能部門的領導正乘車趕往「綠海市」。

在招商引資的浪潮中,半年前經人介紹,「林山」在「天州市」成立了一個商貿公司,負責推銷「天州市」的特產,現在**額已經幾百萬。公司經理的母親去世,作為分管的領導表示一下心意是應該的。

「天州市」的領導來了,「林山」卻躲了。因為「林山」很清楚他的經濟實力遠沒有自己對外宣稱的好,「天州市」的領導一來,露陷是自然的。

「林山」的行為引起了「天州市」領導的警覺,一打聽,才知道上當了。

回來後,到「天州市」公安局報了案並將「林山」抓獲,「林山」交代了的詐騙犯罪事實。並且交代貨物是發到他弟弟「林木」的**公司,然後賣掉的。

「天州市」公安局又將「林木」抓獲,理由是兩人系共同犯罪。

林家的女兒知道不管「林山」是否構成犯罪,「林木」一直正常經營,不可能和「林山」一起行騙的。況且,「林木」將所有的貨款都通過銀行,給了「林山」。

林家女兒知道「林木」冤枉,就積極努力,想讓「林木」儘快回家。兩個月過去了,仍無結果,便找上我為「林木」進行諮詢、辯護。

偵查階段,我把手續交給辦案人員後,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林木」,辦案人員以種種藉口推脫。我從律師事務所到辦案單位往返一次要行程二百餘公里,第四次找到辦案人員時,才允許會見,但不能問案情。

「不涉及案情,怎麼提供法律諮詢呢?」,經努力爭取,辦案人員才同意問案情,但不能問具體情節。

兩名律師才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法律規定辦案人員可以在場。為了儘可能多的瞭解案請,為當事人提供優質法律服務,我有意安排另一位律師和辦案人員談話,轉移辦案人員注意力,拖延時間。

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得知:「林木」的哥哥從案發地騙取了相關單位的信任,將價值二百餘萬元的貨物發給「林木」,由「林木」買掉。但是,「林木」對他哥哥如何取得貨物,一概不知,並且貨款全部給了他哥哥。

很明顯「林木」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詐騙的共同故意,不應構成詐騙罪。

現行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也就是說,要想構成共同犯罪,必須具備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絡,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實施犯罪,認識到共同犯罪行為的性質及該行為所導致的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人並不瞭解他人真正的犯罪意圖,不清楚他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二是被他人矇騙或者處於自己的錯誤認識,在錯誤理解犯罪性質的情況下參與他人實施的犯罪,則不能認定該行為人與他人實施了共同犯罪。

我把自己的意見從法律方面詳細向辦案人員進行了交流。可是,偵察機關仍就向當地公訴機關移請起訴。

我又將辯護手續交到公訴機關,先後10餘次向辦案人員交流,並將自己的辯護意見列印,交給辦案人員,建議將「林木」無罪釋放。經努力,檢察院對「林木」作出依法不起訴的決定,將「林木」釋放回家。

被關押近一年的「林木」非常感謝,送來了寫有「法律衛士,恩重如山」的錦旗表示謝意。

「林木」有又委託我**國家賠償部分,並且辦理好委託手續。

我到「天州市」檢察院,交上了「林木」的國家賠償申請。接待我的檢察人員讓我等一下,便出去了。

十幾分鍾後,這位檢察人員領著我上了二樓一個辦公室,門牌上寫著「副檢察長辦公室」,辦公室裡有四個人,包括我本人。

剛進門,其中一人很不客氣的質問我:「你們律師能夠**國家賠償案子嗎?」

「能啊。」我回答。

「你給我拿出法律依據來!」

我看到辦公室的書櫥裡放著一些書,其中也有法律書,一直站在門口的我雖然隔著近四米遠,因為我的視力很好,書上的目錄還是看得很清楚的,我就用眼睛往書櫥裡看,看能否從書櫥的書裡找出相關法律規定。

「看什麼看,這是檢察院,不是公園!」

「我辦案不可能隨身帶著書,我想看一下能否從你書櫥的書裡能否找到法律規定。」

「我就叫你給我拿出具體規定來,不要在這裡亂看!」

我再也控制不住自己了,非常生氣的說:「規定你們自己找,我是**案件的,沒有義務給你們上課!」

邊說邊往外走。

和我一起上二樓的檢察官抓住我的手,不讓我走。我甩開,走出來,乘車回到單位,告訴辦公室的人:「只要是『天州市』檢察院的**,就說我不在。」

因為,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後,被申請人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答覆,否則,申請人可向被申請人的上一級國家機關申請,到時影響就會擴大,對申請人也不利。

之後的半個月,「天州市」檢察院給我來了多次**,我都沒接。最後,給我來了一封**信,內容是:王同生律師,請將你的**手續交過來。

看到時機成熟了,我交上了手續。

檢察機關做出決定:賠償「林木」14000餘元。

律師在刑事案件中起什麼作用?

8樓:觀妙律師事務所

一、在偵查階段

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瞭解案件的實情,申請取保侯審,代為申訴控告。

二、在審查起訴階段

律師主要是審查各種法律手續是否合法。更重要的是律師在這個階段能接觸到起訴意見書和鑑定材料,能清晰瞭解到犯罪的涉案金額、傷情等級等重要案件情況。律師根據所掌握的案件情況及時向檢查機關提出建議,如偵查機關上報的涉案罪名是否正確,偵查機關在審訊犯罪嫌疑人的過程中有無違法取證的行為,偵查機關並未注意到或者忽視的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重大情節及證據等等。

三、在審判階段

律師將根據此前他所掌握的一切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情節依據嫻熟的法律知識全面地對抗公訴機關,與公訴機關開展全面的脣槍舌戰,真正的一場法庭戮戰將全面。律師將根據事實、證據法律提出被告人無罪、罪輕,並請求法院充分考慮自己的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9樓:淮安浙江人

a                                       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

犯罪嫌疑人在被羈押期間,除律師和辦案人員外,包括家屬在內其他任何人均不得見。《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在偵查階段

,律師介入案件後,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能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幫助:

1、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通報家屬的關切,緩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緒,給心理安慰。被限制人身自由後,生活環境、社會地位、心理壓力遽然改變,很多人無法忍受,窮困之下,容易發生一些不該發生的事。

2、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講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關法律知識。讓犯罪嫌疑人對所面臨的困境有個清醒的認識,知道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

3、可以從犯罪嫌疑人處瞭解到其無罪或者罪輕的犯罪線索,幫助做一些固定有力證據的工作,為以後的成功辯護做準備。證據隨時都有滅失的危險,一時的不慎,將可能導致有利的證據永遠也無法取到。

4、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儘管,我國的法制環境在日漸向好,但刑訊逼供的現象仍時有發生,甚至發生屈打成招、屈打致殘致死的慘劇。如果發生刑訊逼供的事,有律師介入可以**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訴、控告。從而有效地減少了這種情況的發生。

5、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正確地認識自己的行為,便於爭取立功的機會,從而減輕處罰。

6、律師可以從嫌犯以及檢察院機關更深入地瞭解相關案情;包括閱讀或影印涉案的鑑定技術材料、起訴意見書等;可以就瞭解到的案情與檢察機關辦案人員進行溝通,向檢察機關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和此罪與彼罪的辯護意見。

7、條件許可的,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在審查起訴、審判階段:

1、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所有案卷材料。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申請檢察院或法院收集、調取證據;全面瞭解案件情況。與承辦檢察官、法官進行溝通,向檢察院、法院出示或請求收集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或證據線索。

2、會見被告人,就律師初步形成的辯護觀點與被告人交換意見;告訴被告人審理的程式及在庭審時應當注意的事項,必要時做一些交叉訊問的演練,以便法庭上作適當的配合,爭取更好的庭審效果。

3、律師通過認真研究案情,做好**的充分準備。申請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確有必要時,就重大疑難聘請著名的刑事專家提供權威意見指出辯護觀點;可以請有影響的**監督、呼籲,以保證公正的審判。

4、律師通過精心應對庭審,充分闡述辯護意見,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盡最大努力爭取法官對辯護觀點的認同,精心準備辯護詞,再次以書面形式說服法官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判決;以合法的方式,多種渠道影響法官的觀點。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不是萬能的--啥都能做;不是無用的--啥也做不了;更不是**的--居然為罪犯辯護。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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