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保密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2021-03-03 22:04:36 字數 1813 閱讀 4084

1樓:匿名使用者

樓主表述的不太清楚。個人和個人的協議怎麼又涉及到勞動合同和保險上去了?個人和個人的協議要看你們簽訂的內容是什麼,如果你們違反了法律規定那就無效。

比如說你們約定一方殺人的祕密或倒運軍火的事宜不許外漏,像這樣的肯定是無效的合同。你們合同的內容一定要建立在公序良俗的基礎上。此外如果你說的意思是和單位老闆沒有簽訂合同對方不給你上保險本身就是違反勞動法的,勞動法規定用工單位必須於工人簽署勞動合同並支付保險和報酬。

目前很多單位都沒有簽訂合同,但是按時支付員工工資了。一般 員工不會去告公司,但是如果去告的話公司肯定拿不到理。如果說老闆和你私下籤協議說咱不上保險,你不許告我等等,這個合同本身與勞動法牴觸,是無效的

個人之間的保密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所謂的商業祕密是不是國家所定義的商業祕密的範疇。 對於你這樣的情況,你只能找一下勞動合同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一些普遍性的規定。 因為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各企業有自己的細則;現在你沒有細則,只能找普遍的法律規定執行。

個人保密協議具有法律效益嗎

3樓:13862590347林

您好!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保密協議》只要是甲乙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並且其中沒有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悖的內容,就是合法有效的。謝謝閱讀!

保密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4樓:匿名使用者

1、保密協議具有法律效益,對於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後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祕密罪。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5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指出,這個叫做競業禁止協議,不是保密協議該協議當然是有效的,因為是雙方共同簽署,且代表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是,如果你真的從事了與公司相競爭的相關工作,那麼原公司也不能根據這個協議追究你的責任。原因有二:

一,你與公司不存在勞動合同,也就是說,根本不是該公司的正式員工,沒有競業禁止的義務;

二,但凡競業禁止協議,都應當有補償條款。也就是說,不讓你從事相關工作,你所離職的公司必須給你補償。

6樓:匿名使用者

保密協議當然是有效的,但你籤的不是保密協議,是競業禁止協議。在你離職後,單位必需給予補償金才會生效。一般是月工資的20%到30%。

7樓:李東邪

個人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就補償費的給付或具體給付標準進行約定,不應據此認定競業限制條款無效,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予以補救,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按照雙方勞動關係終止前最後一個年度勞動者工資的20%—50%支付補償費。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8樓:匿名使用者

我的意見是,這個保密協議是有效的,畢竟有你的親筆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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