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行政負責人行使的職權有哪些

2021-03-04 07:06:55 字數 5868 閱讀 3998

1樓:

行政職權是指國家行政權的轉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體行政主體身上的國家行**權,是各行

屬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

事業單位行政負責人的職權一般包括:

1、行政立法權;

2、行政許可權;

3、行政確認權;

4、行政檢查權;

5、行政獎勵權;

6、行政物質幫助權;

7、行政處罰權;

8、行政強制執行權;

9、行政合同的簽訂權;

10、行政複議權;

11、其他行政職權,包括行政指導權、行政裁決權等。

單位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怎麼區別

2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

拓展資料:單位負責人主要有兩類: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指依法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國有工業企業的廠長經理, 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國有機關的最高行政**等;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具體指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3樓:小兔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一個法律概念。

一般任職上會如下規定:

無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

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擔任,

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擔任。

法定代表人是針對法人單位而言的,對於非法人單位如分公司只能有負責人,而不會有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分公司的負責人可以是同一人兼任,也可以不是一個人。

拓展資料:

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

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4樓:找法網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比如說廠長經理、董事長、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等。單位負責人的責任是對本單位的生產經營負責,握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等。

單位責任人一般是發生事故或可能發生事故時,所根據職責範圍確定的一個或多個責任人。

單位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的主要區別為以下幾點:

1、職權範圍:單位負責人的職權主要是對單位的生產經營負責;法定代表人責任對公司的整個部門負責。

2、法定地位:單位負責人的地位是單位自行決定的;而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是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而定的。

3、營業執照上記載為單位負責人的,是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地位的;記載為法定代表人的,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

5樓:又因遇見你

1、從定義上區別

(1)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2)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

可見,單位負責人可以法定代表人。

2、從行使職權不同

(1)單位負責人主要有兩類:

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指依法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國有工業企業的廠長經理, 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國有機關的最高行政**等;

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具體指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一、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形式

新《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承擔會計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行政責任是指單位負責入違反《會計法》應受到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如罰款、拘留、降級、撤職、開除等。刑事責任是指單位負責人因違反《會計法》而發生的犯罪行為應受到的刑事處罰,如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等。

1、依法建賬。

設定會討賬冊是記錄經濟業務情況、明確經濟責任、考核經濟效果的重要依據,是會計工作得以開展的重要基礎。單位負責人應保證單位從設立時就依法設定會計賬冊,系統、有效地進行會計核算。

2、認真培訓會計人員。歷年來,造成會計資訊失真除了單位負責人指使會計人員作假外,還有會計人員本身專業水平低,業務不熟,在賬務處理上,無意識地出差錯等原因。

3、遵守記賬規則和制定內部會計核算制度。設定會計賬冊,進行會計核算,都必須遵循基本的規則。《會計法》從我國會計工作的實際出發,各單位在建賬和會計核算中都應嚴格遵守,不斷規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質量。

4、加強內部監督和控制。

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是相互聯絡、相輔相成的。沒有有效的監督和控制,會計核算的質量就難以保證,會計監督如果脫離了會計核算過程,也難以取得好的效果。

單位負責人應努力將會計監督寓於會計核算中,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實行有效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督。為此,應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格內部控制制度,明確會計工作相關業務的程式和相關人員與職責許可權,以實現規範會計行為、控制風險,防範舞弊和差錯的目的。

5、充分發揮會計人員的職能作用。

單位負責人應保證會計人員以《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為準繩,認真做好會計工作,不指使、授意會計人員弄虛作假。會計人員則一方面應當認真學習,掌握會計法律、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另一方面,應當積極主動地向單位負責人和其他售貨員宣傳會計法律、制度,並向單位負責人彙報工作,以取得他們對會計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二、法定代表人

1、特徵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組織章程規定的。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該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時才具有這種身份。

2、職責

法定代表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蔘加民事活動,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責。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3、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了六種情況:

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這些非法行為仍然由法人來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責任,法律並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樓:花臂華盛頓

「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針對法人單位而言的,總公司(公司或子公司)才有法定代表人,分公司是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只能有負責人,而不會出現法定代表人。對於非法人單位,比如分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才有負責人一說。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分公司的負責人可以是同一人兼任,也可以不是一個人。判斷的依據就是《公司法》上沒有規定「不允許兼任」。

行政領導可不可以在事業單位兼任實職或名譽職務

7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法律制度並沒有規定行政領導不得在事業單位兼任實職或者名譽職務。

相反,實際上有很多行政領導是在事業單位有兼職的。

共**辦公廳、***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中辦發〔1998〕17號,以下簡稱中辦發17號檔案)下發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對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情況進行了清理。目前各地、各部門已陸續報來**管理的幹部(包括已退出領導崗位,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人員,下同)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請示。根據中辦發17號檔案關於「因特殊情況確需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必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批」的規定,為了進一步規範審批程式,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管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領導幹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要嚴格按照中辦發17號檔案、***辦公廳《**民政部關於清理整頓社會團體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7〕11號)、《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會管理辦法》中有關領導幹部兼職的規定執行。兼任社會團體祕書長以上職務的負責人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年齡一般不超過70週歲;領導幹部不得同時兼任兩個或兩個以上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的領導成員不得由現職的**工作人員兼任。以上規定適用於已辦理了退(離)休手續,現仍需在社會團體兼職的領導幹部。

二、**管理的幹部兼任社會團體的領導職務,要從嚴掌握。確需由**管理的幹部兼職的社會團體,必須是在國家、地區、行業和經濟、政治、社會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國內外有一定影響,並經民政部門正式批准成立的組織。確因工作需要,領導幹部本人又無其他兼職,且所兼任的領導職務與本職業務工作相關,經批准可兼任一個社會團體的領導職務。

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人員,不得領取社會團體的任何報酬。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領導幹部到達退(離)休年齡時,其退(離)休手續按國家規定辦理。

**管理的幹部不宜兼任境外社會團體的領導職務(包括名譽職務)。

三、**管理的幹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應由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事先徵求幹部所在單位黨組(黨委)的意見,經幹部所在單位幹部(人事)部門稽核,黨組(黨委)研究同意後,以幹部所在單位黨組(黨委)名義報**組織部審批。其中,**、國家機關正部級以上領導幹部的兼職,還需由幹部所在單位事先徵求**或***分管領導同志意見後,再報**組織部。

四、報請**管理的幹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需說明以下情況:(1)社會團體的性質、任務和成立的時間,批准社會團體成立的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2)領導幹部現任或原任職務,兼職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會團體中兼職。

(3)如領導幹部現已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並需要繼續兼職的,需說明幹部本人已兼職的時間和任期;如領導幹部屬新兼任社會團體會長(理事長)職務,需說明原任會長(理事長)不再兼職的原因。(4)附擬兼職幹部的《幹部任免審批表》和社會團體現任領導幹部名單一式三份,社會團體章程和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副本影印件各一份。

五、非金融類企業和不具有**行政和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屬於**管理的幹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不需報**組織部審批。

單位負責人負責什麼,屬於單位負責人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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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 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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