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名詞解釋,法律上家庭暴力是如何定義的?

2021-03-04 07:06:55 字數 3295 閱讀 9527

1樓:匿名使用者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的侵害行為,往往由於現實之親內屬關係與利益的約容束而出現一定程度的隱蔽性。家庭暴力的侵害行為可包括了實際攻擊、傷害、虐待等直接實施暴力或在精神上威脅家庭成員。其涉及的成員可以指:

配偶、前配偶、父母、子女、繼父母帶來的孩子、有血緣關係家人、同居伴侶、殘疾者與照顧者、情侶關係。

法律上家庭暴力是如何定義的?

2樓:love蝶舞晨軒

對家庭暴力的認定有影響。關於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四十六條: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國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3樓:華律網

男女雙方組建一個家庭,就應該相親相愛,履行各自的義務,可是近年來,家庭暴力現象屢禁不止,給家庭和社會帶來了不小的危害。一般來說,在家庭暴力事件中,受害者都是女方。那麼,家庭成員被打到什麼程度算家暴?

這個問題筆者給了一些意見。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的行為。

由此可見,只要是家庭成員採用了以上所述的手段,造成了傷害的後果,即構成家庭暴力,這與被打多少次,打到什麼程度沒有直接的聯絡。只要家庭成員用毆打、**等方式限制其它成員人身自由的,對其身心健康造成損害的,就可以認定為家庭暴力。至於家庭成員被打到什麼程度算家暴,並沒有具體的規定。

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情節嚴重,造成其它成員傷害的,可能會以故意傷害罪立案。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家庭暴力」的定義:

「指行為人以毆打、**、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4樓:q魚娘

1.一般認定家庭暴力需要主張家庭暴力的一方負責舉證,有證據就可以認定。

2.家庭暴力不一定是持續的,一次較為嚴重的暴力一樣可以被認定為家庭暴力。根據婚姻法解釋:

第一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3.家庭暴力的證據如何收集

在丈夫、妻子、或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時,應及時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庇護所及所在單位、組織進行制止、勸阻、調解,相應機構製作的書面材料可以作為證據提交。

5樓:匿名使用者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暴力的行為。其形式包括毆打、罰跪、**、拘禁等體罰形式,也包括威脅、恐嚇、辱罵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者的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

你的行為時明顯的家庭暴力行為。

6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構成家庭暴力。如果產生嚴重傷害後果的話就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了。所以,勿以惡小而為之。它可能對你的婚姻和家庭帶來不可估量的影響!

7樓:以後嗎

您都有臉問,不管怎麼樣動手都不對。

8樓:法律快車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傷、綁縛、摧殘、強行約束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法,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力等方面形成必定損傷結果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說(一)對家庭暴力行為給出了詳細的定義:「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傷、綁縛、摧殘、強行約束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法,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力等方面形成必定損傷結果的行為。」依據這一司法解說的規則,能夠對家庭暴力作如下了解:

家庭暴力,是指發作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傷、綁縛、禁錮、摧殘或者其他手法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力、性等方面進行損傷和摧殘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力上感到痛苦,危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作於有血緣、婚姻、收養關係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之間,如丈夫對妻子、爸爸媽媽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爸爸媽媽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首要受害者。

在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首要表現為活躍的身體衝擊和消極的精力優待,如隨意致傷受害人,使受害人挨凍受餓,有病不給醫治,禁絕受害人回家等。由於家庭暴力發作在特定的家庭成員之間,它有著長期性、持續性和隱蔽性的特色,由於暴力多發作在家庭這個特別的環境中,取證上存在著必定的困難,作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必定要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懇求,保留好自己受傷後的原始記錄和切當的傷情,實踐中,許多案子的當事人由於依據認識不強,在尋求救濟時不能得到相應維護。

婚姻法第43條規則施行家庭暴力或優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懇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止、調停。

對正在施行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懇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止;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阻止。

施行家庭暴力或優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懇求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分的法律規則予以行政處分。

同時《婚姻法》第45條規則對重婚的,對施行家庭暴力或優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能夠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則,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辦,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優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逝世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的適用用名詞解釋,名詞解釋 法律適用

法的適用是法律上的概念,通常稱為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名詞解釋 法律適用 直接法名詞解釋 針對翻du譯法不能培養學生聽說能zhi 力的缺點,dao直接法於19世紀末內 在歐洲容產生。它包含三個方面的意思 直接學習 直接理解和直接應用。其主要特點...

家庭暴力與家庭虐待的界定和區別,簡述家庭暴力的含義及相關法律規定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 禁閉 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 精神 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生於有血緣 婚姻 收養關係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 父母對子女 成年子...

名詞解釋法律規則,法律責任,法的實施,法的適用,行政機關的法

法律規則是指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關於人們行為或活動的命令 允許和禁止的一種規範。法律規則的上位概念是法律規範 法律規範可以分為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 名詞解釋 法律監督 從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看,法律監督是指運用國家權力,依照法定程式,檢查 督促和糾正法律實施過程中嚴重違法的情況,以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