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突破性制度設計
1樓:李俐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最大的亮點就是,針對勞動爭議處理程式繁瑣的問題,設計了一裁終局模式。
一裁終局模式非常有利於及時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勞動者來說,如果他認為自己的權益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得到了保護,就不會再將勞動爭議起訴到法院,也不用擔心用人單位為了拖延履行義務而起訴到法院。
實行一裁終局的範圍涉及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時間、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有條件的一裁終局制度設計,改變了原有格局。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在接受採訪時說: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勞動爭議處理的格局將變成雙軌制,即部分案件一裁終局制,部分案件仍是一調一裁兩審制。
這種勞動爭議處理格局,有利於勞動者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提公升了調解和仲裁的地位,重構了調解、仲裁和法院的關係,形成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組合拳。現在我們要做的是,確保各種糾紛解決機制之間的良好銜接。一方面,建立健全調解組織和勞動爭議仲裁組織,增強調解結果和仲裁結果的權威性,提高對調解或仲裁的終局把握能力;另一方面,依法將司法的保障作用前移,對達成的調解協議和作出的仲裁裁決,確保執行。
除了一裁終局之外,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還有諸多突破性制度設計:勞動爭議仲裁審理時限由60日縮短為45日;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由60日延長為1年;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經費由財政保障等等。
這些突破性制度的設計提醒我們,在充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勞動爭議的處理必須逐漸侍族提速,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公正的救濟。同時,國家將為勞動者建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供勞動者選擇:具體的勞動糾紛適合哪種救濟途徑,勞動者就可以選擇哪種救濟途徑,而不必選擇所有的途徑。
在現代社會,仿清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應該受到重視。乙個和諧的社會不是沒有爭議和糾紛的社會,而是有完善的機制解決爭議和糾紛的社會。和諧社會應該為當事人提供多種解決糾紛的方式,法院只是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而不是惟一的方式,不能說糾紛無法訴諸法院,當事人的權益就不能得到保護。
只要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當事人的權利依法得到了保護,這種糾紛解決機制老大弊就是完善的。
如何改善勞動仲裁調解制度?
2樓:羅仰俠
勞動爭議調解制度作為我國預防和解決勞動爭議的「第一道防線」,對預防矛盾激化、減少訴訟發生、維護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具有重要意義。大力加強預防和調解,把矛盾化解在萌芽時期,把爭議解決在基層,是做好當前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必然選擇。那麼如何做好當前勞橡陸叢動仲裁調解工作?
1、加大宣傳力度,不斷提高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普及率。
2、完善調解手斷,積極探索調解工作執行機制,根據不同的案情靈活調解,採用「設身處地法」、「矛盾分析法」、「換位思考法」、「利弊對比法」和「將心比心法」等調解方法,及時化解矛盾,快速處理到位。在案件的調解中還注重把握「快、活、便、省」四字原則。
3、加強基層建設,將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工作前移。充分利用鄉鎮勞保所工作平臺,注重遍佈城鄉的勞動爭議行政調解組織的協調聯動,強化機制建設,確定由全縣各個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所長擔任勞動爭議調解聯絡員,積極推進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讓他們參與案件處理,簡易案件先行調解,充分發揮他們熟悉本轄區地理和人員的優勢,有效地解決了送達的問題。
一、堅持預防為主,拓展服務內容。
二、順應企業需求,下移服務重心。
三、完善協調機制,前移服務關口。
四、貫徹柔性調處,創新服務手段。
勞動是光榮的,我們更要保護勞動者,所以也更要完善勞動爭議調解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仲裁申請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仲裁申請】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梁櫻裁申請書應當載悉兆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勞動爭議調解調解仲裁法的制定與實行
3樓:陳浮中
法律鬧賣分析: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制定《讓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坦彎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一條 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勞動仲裁法解讀——調解方式
4樓:王學德
法律分析:勞動仲裁法解讀——調解方式:一、充分聽取雙方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調解爭議要在弄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二、耐心枯燃枝疏導,調解工作是一種說服教育工作,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擺事實,講道理。
法律依據段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三條 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沒敏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關於勞動仲裁調解及相關問題
5樓:華律網
1、申請的條件不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如果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2、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45日內作出裁決。
3、法律效力不同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達成的仲裁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4、處理機構不同企業勞動調解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派仲裁員並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求助,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向用人單位索要工資未果,不要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應先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原因是 一 索要工資是屬於勞動監察大隊的管理範圍。二 勞動仲裁的法定程式複雜,時間長,不利於及時獲取應得的工資報酬。1 首先不知道你們籤合同沒有 2 不知道有沒有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等證明你幹到八月底3 單位應該支付你工資的 ...
試論勞動爭議調解和勞動爭議仲裁的異同
調解是調節。仲裁是走法律路線維權 共同點都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可以調解或者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和勞動仲裁的區別?1 申請的條件不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如果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2 申請時效和處...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有時間限制嗎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