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可以異地訴訟男方離婚嗎

2025-07-09 08:00:13 字數 2534 閱讀 1370

1樓:網友

夫妻一方去法院起訴離婚,只能原告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或者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訴訟。異地不能辦理離婚訴訟。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基弊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銷仿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

二)對下落虧鋒纖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2樓:熱浪人間

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訴訟管轄權的三種情形如下:

一【常規情況下的離婚起訴受理和改雀法院】

起訴離婚屬於民事訴訟,《民訴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的情形:

如果被告沒喚早有離開住所地、或者離開住所地不滿一年、或者被告離開住所地已滿一年,但是,離家後沒有在同乙個地方連續居住滿一年的。

向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的情形:

如果被告離開住所地已滿一年以上,並且至起訴時在某一地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該地屬於被告經常居住地。

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的情形殲殲:

民訴法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司法名詞解釋】

住所地】指的是常住戶口所在地(戶籍所在地)。

經常居住地】指的是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異地離婚可以在女方這邊訴訟嗎

3樓:賀蘭芝

法律分析:可以辦理,在男方或者女方戶其中一方的戶口所在地都能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女方起訴離婚男方在外地怎麼辦

4樓:王雨晴

法律分析:1、女方起訴離婚腔巖,可以通知男方到庭,而被告男方拒不到庭,法院可以作缺席宣判。否則就要求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六個月後再行起訴,不然等到六個月後,起訴離婚時法院判決不伍知御准予離婚,還需再等六個月。

2、民訴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3、在離婚訴訟案件的實踐中,由於只有原告一方當事人參加訴訟,極有可能損害被告的婚姻權利,給審判工作帶來被動和嚴重的不良影響,其弊端主要表現有:有的原告明知被告的下落猛閉但為了達到其個人目的而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法院對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缺乏有效的實質性的審查;離婚案件的實質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無法查清,被告一旦出現常常對判決結果持有異議等等。

女方可以在異地起訴離婚嗎?

5樓:張麗珍

異地不能協議離婚,只能訴訟離婚。女方提起離婚訴訟需要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等其他法定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巖昌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粗褲扒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純宴。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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