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裡工資和約定工資不一致

2025-06-14 17:00:09 字數 2627 閱讀 3855

1樓:熊貓一起說法

若是實際支付的工資高於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數額,一般都是用人單位為了逃避對員工的責任和義務,企圖通過這種方式減少繳納的社保費用、加班費等等。面對這樣的情況,勞動者在平常工作中可以留心收集證據,主要就是在領漏隱取工資的時候,就工資的實際數額保留相關的證據,之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勞動訴訟。

一、合同工資和約定工資不一致怎麼辦

實踐中,經常有企業實行這樣的做法: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較低的工資標準,而在工作中發放較高的工資。用人單位之所以這樣做,主要是想逃避法律規定的以工資為基數計算的繳納社會保險費、計算加班費等責任。

然而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

如果有發放記錄等證據證明企業發放的工資與勞動合同的工資不一致,一旦發生糾紛,仲裁機構和法院會支援以實際工資為準。出現這種情況時,勞動者一定要留心保留領取工資數額時的證據。

二、訂立勞動合同時薪水約定不明確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勞動報酬,但有時不排除雙方並未就薪水報酬做出具體約定,這時,該怎麼辦呢?

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該條規定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績的勞動者,應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

三、單位無故剋扣或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和者搜虛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工資與實際工資不符主要是兩種情況,一種是實際工資高於約定工資,而另一種則是約定工資高於實際工資。後者,多半就是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工資或者剋扣工資的情況。此時勞動者也是可以收集相關的證據,然後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也可以申請勞首燃動仲裁,而在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情況下,還可以提起勞動訴訟。

2樓:寧寧說法

一、合同約定工資與實際工工資不一致怎麼辦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與實際支付工資不一致的,應該以實際支付工資為準,如果要通過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糾紛的,勞動者需要提供實際支付工資的證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中氏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二、勞動合同寫的工資跟約定的工資不一致有效嗎

1、勞動者與所在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如無特殊情況,合同寫的工資應與約定的工資一致。

因為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前,即在勞動者進行面試時,雙方就工資問題是經過協商的,並且是經協商取得一致才確定建立勞動關係。

所以,即使要籤勞動合同,也必須跟約定的工資一致。

2、如果簽訂勞動合同時,發現寫的工資跟約定的不一致,雙方對工資條款未提出異議的,並且簽字確認的,那麼合同有效,受法律保護的。

之後,雙方若是因為工資不一致產生糾紛的,將以勞動合同賣鬧散寫的工資條款為準。

3、員工簽訂合同時,發現勞動合同寫的工資跟約定的工資不一致,要及時提出異議,否則簽訂後將產生效力。

因為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就工資問題做的約定,雙方協商一致有效,但是隨後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彎段又寫了與約定不一致的工資,其實就是對工資條款做了新約定,一旦雙方就此協商一致,並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確認,那麼可以推翻先前的約定,即工資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準。

以上知識就是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與實際支付工資不一致的,應該以實際支付工資為準,如果要通過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糾紛的,勞動者需要提供實際支付工資的證據。

勞動合同寫的工資跟約定的工資不一致有效嗎?

3樓:吳濤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寫的工資跟約定的工資不一致沒有效,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漏緩腔動合同約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支付的工資報酬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返衫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哪友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勞動合同起始日期和簽訂日期不一致

法律分析 這種情況是比較正常的。已建立勞動關係,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 公平 平等自願 協商一致 誠實信用的原則。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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